理性看待安乐死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对于那些不幸患上绝症或慢性疾病的患者来说,这是一种解脱的方式。
首先,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例如,荷兰作家艾迪·迪克斯特拉在患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后选择了安乐死,他在书中写道,“我选择了安乐死,因为我不想以痛苦和无尊严的方式度过余生。
”此外,安乐死也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避免患者长期的折磨和医疗费用。
荷兰医生艾德·冯·达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和家人都能够在和平和尊严中结束生命。
”。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容易滑向滥用的边缘。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滑向非自愿的情况。
比如,比利时哲学家保罗·列昂在他的著作中指出,“一旦允许安乐死,就很难控制滥用的情况,可能会有人被迫或被误导选择安乐死。
”此外,安乐死也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患者信任造成影响。
美国医学伦理学家琳达·埃曼纽尔在一次讲座中表示,“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关爱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荷兰医生艾德·冯·达登在他的书中写道,“安乐死是对患者尊严的尊重,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而美国心理学家厄文·亚历山大也表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如何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种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权利、医生的责任和社会的道德观念。
我们应该以人道和尊严为出发点,寻求一种既能够尊重患者意愿又能够避免滥用的解决方案。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特别是在面临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允许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而不是在痛苦和折磨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死亡是生活的终结,而不是痛苦的终结。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人们在痛苦和绝望中找到一丝安宁。
其次,安乐死是一种医学上的必要选择。
在一些疾病无法治愈或者病情已经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医生和患者都需要有合法的选择来结束痛苦。
例如,荷兰的安乐死法案就允许医生在患者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这既保护了患者的权利,也让医生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决定。
最后,允许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情况下,患者的病情已经无法挽救,但是继续治疗却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资源和金钱。
如果允许安乐死,可以让这些资源和金钱用在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从而提高整体的医疗效率和公平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的边缘。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比如继承财产或者摆脱照顾病人的责任。
这样的滥用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对医生的道德和职业造成负面影响。
医生的职责是救治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如果允许安乐死,医生可能会面临道德困境,甚至有可能被迫执行他们不愿意执行的行为,这对医疗行业的整体信誉和稳定性都是不利的。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给一些病人带来心理压力。
一些病人可能会因为家人或者社会的压力而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
这样的选择可能会给他们的家人和社会留下永远的遗憾和负担。
综上所述,虽然安乐死有一些合理的理由,但是考虑到可能的滥用和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生命的价值在于它的存在,而不是结束。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我对“安乐死”的看法“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死亡”,即安然快乐的死亡。
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虽然目前安乐死在很多国家还没有立法,属于一个法律盲区,但我认为公民个人既然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那么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认为“好死不如赖活”,有人不同意让绝症患者选择死亡方式,不同意他们借助安乐死而寻求解脱。
我认为这种观念并不符合伦理。
人应该尊重生命,同时也应该接受死亡,这是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两个方面。
根据有利和尊重原则,实施“安乐死”,充分尊重病人对死亡方式的选择,维护病人的尊严;另一方面,实施“安乐死”体现了一种公正的公益原则。
当人的死亡仅是时间问题,治疗所花的巨大代价只能使生命在反复无常或痛苦不堪的状态中拖延时,采取安乐死是为道德所允许、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免除或减轻病人的痛苦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
“安乐死”的对象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痛苦难忍的病人,根据现代医疗技术和检测手段,这些疾病是根本无法治愈,死亡只是朝夕之别。
此时,医生竭尽全力地、人为地延长病人的生命,实际上是延长病人的痛苦,这有悖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相反,医生在病人的殷切明白的嘱托下,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痛苦难忍的病人放弃无价值的治疗,实施“安乐死”,让病人无痛苦地、安乐平静地死去,却更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抢救一个临终而又无望的病人,是巨大的浪费和社会财力的错误分配,是一种社会效益的失衡。
节约资源,公正合理地使用医疗资源是社会公益的需要。
从家庭角度看,对那些无法救治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仅是仁慈的表现,而且可以使家庭成员摆脱沉重的感情压力和经济负担。
因而是合乎道德的,这充分体现了一种公正的公益原则。
对安乐死的看法

让知识带有温度。
对安乐死的看法对安乐死的看法我的观点是我支持安乐死出刑。
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在社会和国家还未形成的无序社会里,人用自我生存的本能来在原始社会中寻求自我生存,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法律的浮现是社会长进,国家的形成,即为服务统治阶级而创设,可以说法律是人类作为自我掠夺与为维护欲望统治和自我统治思想的武器,人类社会的进展的法则,其实就像一个抛物线,走到巅峰必定回到起点,人类社会的法律只是在抛物线上相对的两个点,Y轴上相同的数值却对应不同X轴上的数值。
人类的进展亦然如此,在人类进展中,终于追求的并不是无法社会,而是一种法制理念在心中,即自我内心的约束,它之所以原始社会的无法社会不同是,原始社会没有法制理念,表面上有着相同的现象,本质里面社会进展的长进与法制理念的植入让进展的社会有着区分于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会有着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本性爆发,而进展社会的法制理念正巧对人的本性举行观念与心理钳制。
安乐死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是人类社会法制继走向法制巅峰后的溯本还原,法制的巅峰不是最美的法制,相反抛物线下降的法制才是人类社会终于追求的法制,那是溯本还原,返璞归真的理念与法制的结合,安乐死是人对自我生命的放弃,在抛物线的相同对应点是原始社会中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做为人,人有自我挑选的权利,有自我生存的法则,然而,作为社会进展的法制终于追求不是人人屈服于法制,而是一种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安乐死,假如在法律上作为犯罪来定义,那么以自然进展的法则来说是一种对法制理念的曲解,惟独人人觉得幸福,自由的法制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国度,人类的进展使人类有力气抗衡于自然的淘汰,其实结果并没有转变,人类只是延伸了人类自我挣扎的时光。
安乐死作为在病痛中的人来说,延伸挣扎还不如结束生命,在面向死神面前,心灵追求的宁静,平和,而灵魂追求却是安详,延伸人类自我的延伸不仅仅是在对一个即将与死神含风而逝,而苟延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馋喘的人来受尽非人熬煎,同样面向的是想结束这种非人熬煎却局限于人类自我法制的束缚。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关于安乐死的思考一、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
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
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
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二、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1、在不防碍别人的前提下,人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有尊严的活着,有尊严的死去,这样才是有价值的人生;2、人有生的权力,也有死的自由。
有尊严地选择死亡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强迫一个人痛苦地、无尊严地苟活着与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哪一个更人道、更有人性?3、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三、如何实施安乐死?4个条件:(1)第1条件:实施安乐死必须有适应症,且选择十分严格,比如癌症晚期,病是无法治愈,痛苦无法解除和忍受,才算是适应症;(2)第2条件:必须负责该病人的主管医生同意,且还得找另外一个医院的专家医生(完全没关系)一起判断认为合适,并提出报告,而后通过一个有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伦理学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审核通过;(3)第3条件:病人自己完全自愿,要有病人签字的书面请求,且需证明病人头脑清楚、心理正常,同时还需家属同意和签字;(4)第4条件:需国家正式立法,目前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四、安乐死的困境?1、如果安乐死允许,最大的担心是这种权利可能被滥用;2、传统的一些观念,如“中国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等;3、外国主要是宗教的限制,宗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行为甚至是法律,都不能随便终止生命;。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论建议一、理论核心建议将“人的权利生来平等,安乐死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作为正方立论的基础,也是打破反方观点的基本锐器。
这实际上是一个判断标准的争论,即站在哪个角度上来判断的问题。
建议正方紧紧抓住一点,就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安乐死对象的自主选择,因为这属于他自己的人权,而人权平等,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
所有反对安乐死的基本理由,无非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通过延续患者的生命,来体现旁观者的爱心。
这一出发点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以旁观者的选择来代替安乐死对象自己的选择,从而侵害了、抹杀了、否定了安乐死对象的独立人权。
二、基本观点1.概念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减少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自愿选择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定义的关键点在于:①生命无可挽救;②患者自愿选择;③立法规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是反驳反方绝大多数观点的锐器。
2..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
死亡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活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死亡也应该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面对生与死的选择,就好像选择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和成长道路一样,只有他自己才有权作出自由独立的决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
我们不能剥夺一个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哪怕他患有先天性的残疾;我们不能剥夺一个公民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怕他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囚犯。
同样,我们也不能剥夺安乐死对象选择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
这是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权的最后体现,是生命中自由选择的最后辉煌。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处于极端痛苦或者无法忍受的状况下,安乐死可以给予他们一个合法的选择,让他们在尊严的情况下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一些绝症患者或者植物人来说,继续维持生命只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这些患者在不再痛苦的情况下离开,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最后,安乐死已经在一些国家合法化,并且得到了一些名人的支持。
例如,荷兰作家乌普迪克在其著作《自由选择》中提倡安乐死,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外,美国诺贝尔奖得主哈里·布莱克穆尔也表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认为这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滋生滥用。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不道德的情况,比如家庭成员或者医生利用安乐死来解决一些不方便或者不舒适的问题。
这样的滥用将会对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产生严重的冲击。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
一些患者在面临病痛折磨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家庭或者社会的压力而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
这样的选择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更多的心理压力和痛苦。
最后,安乐死违背了医学的伦理原则。
作为医生,他们的职责是尽力挽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对医学伦理产生严重的冲击,损害医生的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虽然有一些人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但是也有一些人担心其可能带来的滥用和伦理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权衡,以找到一个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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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安乐死姓名:李亚凤学号:222011*********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班级:11级思政四班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利自主性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知情同意预先指令代理决策人协助自杀宽容发展摘要:从生命的质量、生命的权利以及生命价值等角度来看,安乐死不违背伦理道德,应该被承认与尊重;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等不同情景,会呈现出安乐死实践过程中的不同问题与困难,但只要不断探索,问题将成为动力,安乐死的实践困难将会得到解决。
正文:“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 ,即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无痛致死书。
它是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逼近而且极为痛苦的病人,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疼痛的折磨而使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以加速其死亡,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结束生命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
安乐死是人的生命过程中死亡阶段的一种良好状况和达到这种良好状态的方法。
安乐死的目的在于避免死亡和痛苦的折磨,改善死亡前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
”①(一)安乐死应该被世人接受:当一个人处于永久的不可逆昏迷,仅仅以“植物人”存在,即仅仅有生物意义上的生命却无作为人的生命时,或当死亡只是时间问题,治疗所花费的巨大代价只能使生命在痛苦不堪中拖延,而且往往给亲友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时,采取安乐死不应该算是不理智的行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生命的轻易放弃,应该为道德所允许。
①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首先,从生命权利角度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即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亡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自主权是生命权利的一个集中体现。
因为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自主权,那么他就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生命的去留,因此一个无法医治又身心极端痛苦的病人,可以拒绝一切无效的治疗或加速死亡,因为生命权利本省不仅仅包括对生的追求,也包括了对死的选择自由,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种自主权应该予以尊重与保护。
当一个人濒临死亡或痛不欲生而又无计可施时,为什么他要选择再晚些死亡而不是现在死亡呢?如果说这是一种轻视生命的神圣性、轻易放弃生命的行为,就未免有些太武断了。
要知道,安乐死的讨论是建立在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愿”的基础之上的,而人的本能决定了,人不可能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他是在现实痛苦而又无力改变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选择尽快结束痛苦,获得解脱应该成为一个作为人的个体的自由。
毋庸置疑,如果可以选择,没有人会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
因此,反对安乐死,就是医务人员、家属或则其他人群告诉患者我们知道什么事对他最有利的,就是把一系列的外在的价值观强加的一个有选择权利的人身上,这属于家长主义,违背了自主性原则。
其次,从生命质量的角度考察,人们以何种状态生存、生活在什么条件下往往比他们时候活着更重要。
“让人民活的更有尊严”,个人认为,应该包含一个人选择有死去和死亡方式的尊严,选择结束以“没有尊严的状态存活”的存活状态的自由,而不是在事实已经明晰后仍身心都忍受着痛苦地“苟延残喘”,,而这种状态又恰恰是绝大数人不愿意忍受的,这不应该叫做有尊严地活着,谈不上有质量地活着。
以战争来捍卫民主、自由以及人的尊严本身就是一个事例,表明某种价值有时同生命一样重要,或是比生命更重要。
因此,当一个生命个体已经无法继续忍受自己的生存状态,生命质量已经无从谈起时,他应该有选择安乐死的自由与权利。
第三,从生命价值角度讨论,安乐死也是被允许的。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生命价值包括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基于生命自主权和生命尊严的维护而选择安乐死是实现个人价值的一种体现;而从社会价值角度考察,首先,“患者家属要为维护这种无助和无望的局面付出沉重的代价。
一个无法为亲人做任何事的家庭将产生几乎与患者所体验到的同等程度的痛苦和苦难,而且不断增加的巨额医疗费用可能在几天或几周内耗尽家庭的资产。
因此,结束这个患者无助的局面,为了其他家庭成员更大的利益,直接安乐死被证明是正确。
”①作为亲友,这样思考可能有悖于我们的道德直觉;然而,患者又的确会这样思考,他们不愿自己成为家人的累赘,即使自己求生的欲望依然强烈。
其次,“从社会公益原则出发,安乐死使人生命的死亡阶段也能对他人及社会产生极有益的作用,做最后的奉献”②,其中最直观的就是医疗资源的节约,以及因此带给急需的人的益处,因此,从理性角度考察,安乐死也是合乎道德的。
①托马斯·A·香农:《生命伦理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②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
第四,这也应该是医学人道主义的要求,是临终关怀的扩展性实践要求。
“医学人道主义是指在医学领域内,特别是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中,医务人员爱护和关心患者的健康,重视患者的生命,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维护患者的利益和幸福的一种伦理观念“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尊重病人的人格与尊严,因此,安乐死的要求也应该被尊重,应该被允许。
安乐死会与当代人的道德情感发生冲突,但是,我们不应该以感性的情感来否定理性的思考,不该因此来否认它存在的合理性与发展的可能性。
(二)安乐死的实践:安乐死分为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又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又称消极安乐死,指对疾病晚期的病人,不加医疗科学干预或终止维持生命的各种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自愿安乐死用于意识清醒、极为痛苦的情况下,请求他人采取措施加速其死亡的病人;非自愿安乐死用于婴儿、昏迷、精神病人以及智力严重低下不能表示自己意愿的患者。
”①不难看出,由于患者精神和意识情况、意愿传达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在准确把握患者的意愿时很容易发生偏差,或则给一些图谋不轨的人以可乘之机,从而发生一些不道德的事,从而与提倡安乐死的初衷相背离。
在实践过程中,两个关键性环节——由谁做决定和由谁实施,对安乐死是否体现了患者真实意愿有重要影响。
在被动安乐死决定过程中,会存在受家属的影响过大甚至是家属“全权代理”,选择被动安乐死,而非主动安乐死。
患者或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家属对患者的“不舍”而“同意”选择消极安乐死;或是家属完全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的“资格”,即在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传递过程中做了以自己意愿为中心的调整,或不告诉患者事实,或改编事实,从而影响患者做出真正意愿的决定。
在我国,“临床上常见到病人已处在临终而治疗无望的境地是,家属常常是要求停止临床治疗,出院回家。
家属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传统道德习惯,尽量让亲人死在家中;二是即已无法救治,就不再白花费,以免‘人财两空’;三是不忍心再看亲人受打针、手术、检查等医疗的痛苦。
”③对于这种情况,人们通常并不指责是违反伦理道德的,但个人认为,这并不一定完全体现患者自身的意愿,虽说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仍然是对患者生命自主权的侵犯与剥夺,充满了家长主义色彩,与自主性原则背离。
自愿安乐死理论上是最理想的状态,因为决策是可以很好地体现患者的意愿,维护了患者最后的尊严,体现了一个垂死的人最终都掌控着自己的生命权。
有人质疑说,患者可能在“抑郁”状态下做出不过理智的决定。
但个人认为:首先,“抑郁”通常是可以察觉的,患者在明显的抑郁状态下做出的定,①孙慕义、徐道喜、邵永生:《新生命伦理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②同上,第213页。
③同上,第214页。
我们可以不予采纳;对于隐性阶段的“抑郁”,抑郁的事实说明现实的病痛已经给患者造成了影响,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安乐死是有理由的;同时,该阶段的抑郁不可能完全磨灭意识与理智,做出的决定应该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对于非自愿安乐死,往往就存在决定与实施两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首先,决策方面,患者自身已经不能决策或是意愿不能传达,“活遗嘱”或是预先指令或许是一个较好的诉求对象,但也存在当事人不能准确“预测”今后状况,从而不能做出准确的预先指令的困难;因此,指定代理决策人产生了,代理人在患者意识清醒之时必须尽可能的把握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以及一些特殊求,当“代理程序启动”时,代理人必须坚守承诺与道德,认真从患者角度考量,做出合理的决定,不可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做出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事;同时也存在法律程序、伦理委员会代理决定的假设,但个人认为法律存在不够灵活的缺陷,委员会也不一定能较准确的把握患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单个的代理决策人可能更具有合理性。
但是可怕情景也可能发生,例如有人对患者的死“期待已久”,或因为对财产的觊觎,或因为恩怨仇恨的集结,而非自愿安乐死将成为这些阴险之人的可乘之机,即通过收买或威胁代理人做出一些违背患者真实意愿的决定,从而实现不轨的图谋。
因此,可以从法律方面入手,规范代理人决策合肥保护决策人的权益,而非直接通过法律代理决策。
同时,“当一个人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却不能保证找到必要的手段,或是没有实施或执行的能力,协助自杀产生了”①。
协助自杀是对患者自主权的承认,是对患者安乐死意愿的成全,不会违背道德伦理,在加以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应该得到承认与支持,而不应该因为道德情感上的不顺畅和现实的担忧而把它“一棍子打死”,不予以考虑、改进发展的机会。
虽然,安乐死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困难,但“办法总比问题多”,人类就是在不断攻克难题的过程中进步的,因此我们对安乐死应该报以宽容的态度,探索更好的实现路径,以保证垂死者最后的尊严。
结语:“疾病和是生命的一部分,既然我们并不能摆脱它们,我们最好重新思考自己的某些态度。
”②一个人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也应当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
因此,面对安乐死,我们应该理性些,调整我们的有些看法与观点。
安乐死首先应该被尊重,安乐死对象的意愿首先应该被承认与成全,人们应该理性地思考,从而带领安乐死走出重重的道德困境;然后,通过不断探索,解决安乐死实践过程中的种种困难,使一个垂死的人的权利也能得到伸张与实现,意愿得到尊重,从而促进安乐死的合理发展,推动人类死亡文化的发展。
①托马斯·A·香农:《生命伦理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②托马斯·A·香农:《生命伦理学导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