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延期付款购物与延期收款销售核算方法的新旧比较及对税收影响分析解读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政策解析

这个月有很大的应纳增值税税款,下个月会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而且这个留抵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消化完,账上根本就没有那么多钱,企业根本缴不起这笔大额的税款。
能不能先申请延期申报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能不能适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本文通过相关政策分析,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此方案不可行的结论。
一是仅出现“本月有大额应纳增值税,下期有大量留抵税额”的情形,若不符合征管法可以申请延期申报核准的条件,申请也不会通过。
二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的销项和当期的进项之差。
就算延期申报,并不影响当期大额应纳增值税金额的产生。
企业应当对本期应纳增值税按期据实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果企业当期产生大额的应纳增值税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企业无力缴纳增值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增值税。
延期缴纳税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延期缴纳税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杨志云(网友虹转贴)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针对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新规定,在上收税收执法权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将审批权集中到省一级税务机关,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延期缴纳税款是国家给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的一项救助制度,是给纳税人在纳税时间上的一种优惠政策。
因此,快速、及时是实现救助的关键所在。
将所有的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集中到省一级税务机关,一是很难保证其实效性,从纳税人申请、基层部门受理、各级部门核实、汇总上报到省局批复、市局批复、给纳税人通知毕竟需要一定的时间流程;二是省一级税务机关一般远离纳税人生产机构所在地,很难做到及时派员核实,从而使审批工作的“审”字失去其意义。
二、新法及其实施细则所阐述的延期缴纳概念不适用不建帐簿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细则规定: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上述材料不建帐簿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难以提供完备。
三、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及时、严格审核。
新法实施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环节增多,手续更为复杂,而给税务机关批复的时间只有20天,因此一个环节耽误了时间,都能给下一步审核工作造成困难。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做出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后,应于2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延期纳税申请审批表》,通知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
《延期纳税申请审批表》经分局(所)、县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核时限一般也应在2日内,而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要核对所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附列资料的真实性,有一定的困难。
而一旦基层单位审查超过时限,将会给市局乃至省局下一步审核工作造成困难。
延期收款报告

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是指企业因客户无法及时支付货款而对货款进行延期收取的一种现象,这种情况在商业交易中相当普遍。
对于企业而言,延期收款能够缓解资金压力,但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信用风险。
因此,企业需要对延期收款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
一份延期收款报告能够帮助企业了解现实的收付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调整营销策略、优化供应链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以下是三个延期收款报告案例:案例1: 一家小型零售商一家小型零售商发现,有10%的顾客选择延期支付,而顾客延期支付的平均期限为30天,其中有20%的顾客延期支付超过60天。
通过延期收款报告,该零售商发现,大部分延期支付的顾客都是信用较差的客户。
通过对客户信用度的掌握,该零售商调整营销策略,减少了不良资产的出现,提高了现金流量。
案例2: 一家制药企业一家制药企业发现,采购部门四处寻找更高的商品质量和更低的价格,但支付恰恰相反。
报告显示,该企业的平均支付期限为50天,而有10%的采购款项超过了90天。
这会导致供应商不满意,暴露企业的信用风险。
制药企业在总结数据的基础上将资金调度优化了,重新协商与供应商的付款方式后,成功地减少了延期支付的次数,提高了供应链的效率。
案例3: 一家信贷公司一家信贷公司发现,自身面临较高的坏账率问题。
通过延期收款报告,该公司发现,其大部分客户是小型中小企业,缺乏可靠的收入和资产抵押,导致金额较大的债务难以得到偿还,模型和风控管理等存在不足。
该公司相应地调整了自己的风控策略,筛选出可靠的客户,降低了坏账的风险。
总之,延期收款报告对企业管理至关重要,及时发现已延期收款的账项,增强负责业绩的预见性和管理控制能力,优化企业经营流程,提升企业信誉度和盈利能力。
此外,延期收款报告还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出未来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并做出相应的预测和应对措施,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有利。
同时,延期收款报告也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客户的付款能力和付款习惯,进一步优化销售策略,提高客户体验和忠诚度。
企业延迟纳税的5种方法分析

企业延迟纳税的5种方法分析1.合理安排税款缴纳时间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税款缴纳时间,将原本应当在当期缴纳的税款延迟至下一期或者其他期间。
这样做可以将资金使用的时间窗口延长,提高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例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以及税款到期日,选择将税款缴纳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从而实现延迟纳税的目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些地区或行业,政府会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抵扣税等。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减少实际的纳税金额或推迟支付纳税款。
例如,企业可以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将应纳税款推迟至政策期限内缴纳,以此实现延迟纳税的目的。
3.提前还款方式企业可以选择提前缴纳部分或全部的税款,以此来缓解将来可能面临的更多纳税压力。
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企业在未来支付更多利息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财务稳定性。
例如,企业可以在税款到期日之前提前支付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分散纳税的压力,实现延迟纳税的目的。
4.资产重组和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投资等方式,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经营扩张等方面,从而实现在征税时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
例如,企业可以将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发展新项目,通过抵扣投资成本等方式来减少应纳税款的金额。
5.合理利用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负债,将应纳税款的支付时间推迟。
例如,企业可以在税款到期日之前增加负债,通过延迟偿还负债的时间来推迟纳税款的支付。
这样做既可以降低企业在当期的财务负担,又可以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延迟纳税的过程中需遵守相关税法、税务政策和规章制度,避免违法行为,以免造成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此外,企业延迟纳税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决策,了解延迟纳税对企业的影响,并权衡延迟纳税带来的利益与风险。
会计实务:延期缴纳罚款与延期纳税适用程序不同

延期缴纳罚款与延期纳税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管法》都明确了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延期缴纳税款及罚款的规定,但在申请及审批程序,特别是申请的条件、批准的权限和期限上是有所不同的,此点应引起纳税人的关注。
同时如果纳税人的申请未能得到批准或超过延期仍未缴纳税款及罚款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延期纳税的处理。
延期纳税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延期缴纳的情形。
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的“特殊困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还应予以指出的是,延期纳税与延期申报是有所不同的,延期纳税以延期申报为前提,延期申报的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销售延期入帐导致税款滞后的方式及对策

这多为 一些长期欠税 被停止用票 的 企业 。
后
查 , 分析企业的资金流向 , 掌握企业资金动态 , 防止 欠税不缴 。
———销售 实现 、预收 帐款或 收 回货款挂往来帐 ,未转作收入 。按规
的
———严把发票审查 关 。无论是增值税 专用发票 或普通发票 , 对领 、用 、存情况要坚持经 常性的检
入 帐 导 致 税 款
应申报财务决策报告 。通过对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等 报表的审查 , 可以全方 位地了解企业一定 时期的货 币资金 、存货 、固定资产及各种负债的增减情况 , 为 深入检查奠定基础 。
———对应帐户相互 核查 。即利用会计 科目间的 相互对应的逻辑关系 ,逐项进行核对审查 。应着重对 应收帐款与销售收入 、预收帐款与销售收 入和产成 品 、应付帐款与原材料之间对应关系的审查 。以便理 顺关系 ,正确核算 。
销 按 现行财务制度 权责发生制 原 业
则 , 企 业销售收入的 确认不是以 货 务
售 款收到 与否为标志 , 而是以销售 实 说
现为依据 。销售实现有两个标志 :一 见
洞 ,如在采取 “以票管税”时 ,某些具体措施不当带来 的负效应 ; 同时对查出该现象打击的力度不够 , 大多 以调帐处理了事 , 使违法者不痛不痒 ; 有些企业纳税 意识不强 , 它们不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 总是绕着自己
期入帐或不入帐 。目前 , 有些企业资金紧张 , 经常发
总之 , 查处销售延期入帐造成税款滞后行为 , 不
生以物抵债 、以物易物 、相互抹帐的特殊购销活动 。 但要内查外调 ,还要按 《税收征管法》第 40 条规定予
对此 , 无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 虽然双方不是以货币 以处理 。查处时不能轻描淡写 ,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
企业延迟纳税的5种方法分析

企业延迟纳税的5种方法分析企业延迟纳税的5种方法分析一、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迟纳税,顾名思义,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第二十条第二项: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自然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设计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方式,实现延迟纳税的的效果。
二、积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了鼓励社会资源充分流动和效用最大化,鼓励并购重组,国家先后出台了包括财税〔2016〕59号、财税〔2016〕109号、财税〔2016〕116号、财税〔2016〕5号、财税〔201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在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达到“免税重组”的目的。
这些政策降低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标准,明确了重组中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免税的情形,尤其是财税〔2016〕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将以往仅适用于央企、国企的资产、股权划转“免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而言是重大利好。
因而,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资本运作前,应全面考量自身情况,尽可能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政策红利。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2016年5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取消的9项进户执法项目包括“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因此,在此背景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请备案显得格外重要,需要事先通过规划交易模式等,顺利进行备案。
三、合理规划开具发票时间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延期付款利息增值税中的处理

收到延期付款利息如何纳税由于资金紧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一些强势的企业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客户延期付款则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延期付款利息。
那么,企业收到的这部分延期付款利息算不算收入?税务上如何处理?对企业来说又有哪些税务风险呢?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该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
那么销售方该如何开票呢,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购货方能抵扣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该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具体来说,销售方可以按照销售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的金额,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则可以凭借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延期付款利息对营业税来说也是价外费用,销售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购货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延期付款利息”的说法值得推敲,因为延期付款利息不是直接产生的,而是从原来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中独立出来,实质上企业得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就是违约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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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延期付款购物与延期收款销售核算方法的新旧比较及对税收影响分析企业延期付款购物与延期收款销售核算方法的新旧比较及对税收影响分析摘要:本文从新会计准则出发,研究了公司延期收款销售与延期付款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特点,分析了新准则的做法与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区别,并通过案例探讨了新准则实施后可能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名义价格公允价值实际利率法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收益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要求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执行,鼓励其他企业使用,这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销售时延期收款以及采购货物时延期付款,新准则更多体现了资金时间价值这一现代财务管理的理念,特别是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涉及时间较长的延期收付款购销业务更应该考虑这一理念,因而不可避免会带来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的差异, 因此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将来都应该认真对待此问题,防止企业多交所得税或少交所得税。
根据《企业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账户和主要账务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账户,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购入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或分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账户,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然后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账户,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在此方面不涉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收益及其摊销问题,因此新准则与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得税方面尽管税法没有对应的规定,但基本上也是参照此规定执行,因而新准则的做法又会与税法产生差异,并且该差异贯穿业务的全过程,必须认真对待。
下面结合案例分析在延期收款销售与延期付款购买、分期收款销售与分期付款购买两种情况下,对购销双方的核算方法进行新旧比较,并探讨新准则对将来税收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延期收款销售与延期付款采购会计处理新旧比较现行《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新《收入》会计准则则要求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讲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延期收款销售与延期付款采购业务,目前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方按照收到的发票账单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销售方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延期时间较长,涉及金额较高,对于购买方应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销售方应通过“长期应收款”账户核算,对于在核算过程中出现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确认融资收益,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进行摊销,因此新准则下购销双方会计处理方法均会涉及与税法的差异。
案例1: 2007年1月3日光明公司从长江公司购买材料,考虑到光明公司由于手头资金很紧张,但是信誉很好,双方签定购销合同,购买价格为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6月30日偿还物资款。
2007年1月3日长江公司发出了材料,并按400000元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该材料的市场价格只有360000元,即如光明公司当日能及时付清款项,则材料的价格为360000元,多支付的40000元是由于长江公司资金被占用应获取的利息。
长江公司销售业务:现行做法:1.2007年1月3日销售时:借:应收账款—光明公司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2.2008年6月30日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468000贷:应收账款—光明公司468000税务分析: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税法无差异。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做法:1.2007年1月3日销售时:借:长期应收款—光明公司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未确认融资收益40000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应为400000,而会计核算只确认了360000,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调增40000元。
2.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假设按半年摊销一次。
P=F*(P/F,i,n)360000=400000(P/F,i,3)复利现值系数(P/F,i,3)=0.90查复利现值系数表,再采用内插值法求得:i=3.6%表一: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表时间未收本金A 当期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额2007年6月30日360,000 12,9602007年12月31日372,960 13,4262008年6月30日386,386 13,614总额40,000(B=A*3.6% 销售日360,000 0)(1)2007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2960贷:财务费用12960(2)2007年12月31日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13426贷:财务费用13426税务分析:2007年度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共冲财务费用26383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收益及其摊销概念,因此本年度根据公司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减26383元。
(3)2008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3614贷:财务费用13614税务分析:2008年度公司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共冲财务费用13614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收益及其摊销概念,因此本年度根据公司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减13614元。
3.2008年6月30日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 468000贷:长期应收款—光明公司468000光明公司采购业务:现行做法:2007年1月3日购买时:借:物资采购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付账款—长江公司4680002008年6月30日付款时:借:应付账款—长江公司 468000贷:银行存款 468000税务分析: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税法无差异。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做法:1.采购材料时:借:材料采购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 贷:长期应付款—长江公司 468000 税务分析:会计核算确定的购进材料的账面成本为360000元,而税法认定的该材料的成本为400000元,在将来该材料消耗或出售时该差异还有转回,消除差异。
2.假设光明公司按半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一次未确认融资费用,可参照表一相关数据。
(1)2007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1296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2960(2)2007年12月31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13426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3426税务分析:2007年度光明公司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金额为26383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摊销概念,因此本年度根据公司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增26383元。
(3)2008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13614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3614税务分析:2008年度光明公司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金额为13614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摊销概念,因此本年度根据公司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增13614元。
3.2008年6月30日偿还全部款项借:长期应付款—长江公司468000贷:银行存款 468000二、分期收款销售与分期付款采购新旧会计处理比较案例2: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向大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并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开始分5年平均分期收款,每年20万元,合计100万元。
假定大地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0万元即可。
假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每年末按总收入20%的比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大型设备的成本为60万元。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1.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贷:库存商品6000002.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收到第一期款:借:银行存款23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3.按照配比性原则,按相应比例同时结转销售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税务分析: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无差异。
第二年至第五年末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第一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1.发出商品时: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万元,与名义金额100万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借:长期应收款—大地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200000同时根据配比性原则一次性结转销售商品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注:由于主营业务收入一次性确认,因此取消了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的方法,将销售商品成本一次性结转。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当日由于没有确认收入,因此不形成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核算时产生了200000元的利润,因此在公司核算利润的基础上需纳税调减2000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1)计算求得名义价格折现为当前售价(公允价值)的利率:P=A*(P/A,i,n)80=20*(P/A,i,5)(P/A,i,5)=4查该年金现值系数表,再运用内插值法求得i=7.93%。
每年末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如表二所示:表二、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表日期未收本金 A 当期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额第1年末800,000 63,400第2年末663,400 52,600第3年末516,000 41,000第4年末357,000 28,300第5年末185,300 14,700总额200,000(B=A*7.93% 销售日800,000)(2)第一年末按合同规定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234000贷:长期应收款—大地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3)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63400贷;财务费用63400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第一年年末尽管会计处理时已经不再考虑收入,但是税法要按照总收入的20%确认收入,同时按20%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即考虑(1000000-600000)*20%=8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收益及摊销概念,因此第一年年末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增加的利润634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