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服务告知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9.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9】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以下称“省政府49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当前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准入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有关规定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等自然文化保护区(以下称“自然文化保护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自然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景区)不新设采矿权。
符合省政府49号文要求,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要严格控制。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及为优势矿业企业配置的后备资源,必须是按照就近、适量的原则,经过科学论证,合理配置;优势矿业企业应是经省政府确定的企业;对于多家矿业优势企业对同一重要矿区的资源均有配置要求的,将在优势企业之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按照鼓励省重点优势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取得矿业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发展之路的要求,可以为省属国有地勘单位以协议方式配置适量用于自主开发目的的非空白区矿业权。
涉及中央资金、省财政资金和省属国有地勘单位资金,采取拼盘、续作等方式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多元投资探矿权,需经评估确权后方可处置。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格。
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优势矿业企业和省属国有地勘单位的矿业权,在处置矿业权时必须把增值部分上缴省财政或转增国家资本金。
探矿权采矿权竞买人、协议受让人或转让受让人,必须是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科技人才实力和较高技术装备水平的从事矿业活动的企业,与矿业相关联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等;具有良好的企业诚信记录;具有与从事竞买或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探矿权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大中型规模采矿权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小型规模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的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采矿证变更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您好!我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特此向贵部门提出采矿证变更申请。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原采矿证基本信息1. 采矿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2. 矿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3. 矿区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4. 矿种:____________________5. 开采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6.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二、采矿证变更内容1. 矿区名称:变更后的矿区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2. 矿区位置:变更后的矿区位置为____________________3. 矿种:在原矿种基础上,增加以下矿种:____________________4. 开采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的开采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5. 有效期限:采矿证有效期限延长至____________________三、变更理由1. 业务发展需求:我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扩大矿区范围,增加矿种,以满足市场需求。
2. 资源整合: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我司拟对矿区进行资源整合,优化开采方案。
3. 环境保护: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要求,我司将采取更加环保的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申请材料2. 采矿证原证复印件3. 变更理由相关说明材料4. 矿区位置、范围调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5. 新增矿种的开采技术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承诺我司承诺,在取得采矿证变更手续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开采方案进行开采,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敬请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慎考虑我司的采矿证变更申请,期待您的支持与帮助。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这份申请,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申请人:(公司名称)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采矿证变更申请书2. 采矿证原证复印件3. 变更理由相关说明材料4. 矿区位置、范围调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5. 新增矿种的开采技术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延续、变更、注销等⽅⾯,国⼟部发新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政审批制度改⾰要求,进⼀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政⾏为。
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包含⽯油、天然⽓、页岩⽓、煤层⽓、天然⽓⽔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型的⾮煤矿⼭、⼤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等以招标拍卖挂牌⽅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
由国⼟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预留期内,探矿权⼈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及协议⽅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27•【文号】国土资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1998年4月27日国土资发[199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已制定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依据附件一至八的格式印制有关表格及通知书,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工作中使用。
附件: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3.探矿权转让审批表(格式)4.采矿权转让审批表(格式)5.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准予转让)(格式)6.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准予转让)(格式)7.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不准予转让)(格式)8.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不准予转让)(格式)附件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通知书文号:( )探转[ ]号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填表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一、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探矿权人。
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项目名称”即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尊敬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我单位[申请人全称],注册地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现就[采矿权编号]的采矿权进行变更申请,具体事项如下:一、变更事项1.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原采矿权人为[原采矿权人名称],现申请变更采矿权人为[新采矿权人名称]。
2. 开采矿种变更:原采矿权开采矿种为[原开采矿种],现申请变更开采矿种为[新开采矿种]。
3. 开采方式变更:原采矿权开采方式为[原开采方式],现申请变更开采方式为[新开采方式]。
4. 矿区范围变更:原采矿权矿区范围为[原矿区范围],现申请变更矿区范围为[新矿区范围]。
二、变更理由1.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理由]:因[变更原因],原采矿权人已不具备开采该矿区的资质,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合理利用,现申请变更采矿权人为具备开采资质的[新采矿权人名称]。
2. 开采矿种变更理由:根据[变更原因],原开采矿种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现申请变更开采矿种为更具市场前景的[新开采矿种]。
3. 开采方式变更理由:根据[变更原因],原开采方式已无法适应矿区资源状况,现申请变更开采方式为[新开采方式],以提高开采效率、降低资源浪费。
4. 矿区范围变更理由:根据[变更原因],原矿区范围已无法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需求,现申请变更矿区范围为[新矿区范围],以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三、变更条件1.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条件]:新采矿权人具备开采该矿区的资质,同意承担原采矿权人的法律责任。
2. 开采矿种变更条件:新开采矿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
3. 开采方式变更条件:新开采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4. 矿区范围变更条件:新矿区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四、申请材料1. 采矿权变更申请书。
2.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材料:原采矿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新采矿权人资质证明材料。
3. 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材料:原采矿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新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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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服务
告知书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18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修订)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25条: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资产出售等改变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具备的条件
申请条件:
a) 变更矿区范围;
b)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c) 变更开采方式;
d)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e)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采矿权变更申请表;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变更前、后的采矿权人营业执照;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注: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审查办理;
3、决定: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