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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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互免海运(空运)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本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应自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或运输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供经营资格证书、经营航线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以及境内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非居民企业选择境内一处口岸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他业务口岸发生业务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资料、运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非居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航空物流作为现代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确保航空物流的安全高效运作,各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汇编和介绍一些与航空物流相关的重要法规,以增加对航空物流法规的全面理解。

一、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运输规章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作为全球航空业的领导组织,发布了一套全球通用的航空货运运输规章(IATA Cargo Handling Manual)和操作要求(IATA Cargo Services Conference Resolutions)。

这些规章和操作要求包含了航空货运中的安全标准、装载和包装要求、危险品运输等方面的细节规定,旨在提高航空物流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二、国内航空物流法规1. 民航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物流进行了法律规定,包括货运承运人责任、危险品运输、航空货物的装卸以及国内航空货运市场的监管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航空物流的安全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2. 国家邮政局的相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航空快递物流的规定,涉及快递物流市场准入、经营许可、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航空快递物流企业,旨在规范企业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国际公约1. 波恩公约《航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波恩公约》(Warsaw Convention)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基本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合同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

该公约的目的是保护航空货物的权益,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障。

2. 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是波恩公约的更新版本,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输人的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同时也针对一些波恩公约中的缺陷做出了修正。

该公约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航空物流的运输保障和货物赔偿机制。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背景在当今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物流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物流业的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际贸易的繁荣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并为物流企业提供更有利的经营环境。

二、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优惠针对物流企业的增值税优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政策。

一是对进口物资使用于物流企业自用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物流企业在采购运输设备、工具等相关物资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是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货物运输、仓储、代理等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 企业所得税优惠针对物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最后,对于从事冷链物流等特殊物流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这些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3. 关税优惠物流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常常需要支付关税,这对企业的经营成本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降低物流企业的运营成本,政府对于物流企业所涉及的相关货物,可以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政策。

这使得物流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 其他优惠政策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国政府还普遍采取了其他一些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措施。

例如,对于物流企业购置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和相关技术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抵扣和减免。

此外,对于在物流行业投资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效提高了物流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物流企业的发展具有诸多好处。

“国九条”汇编

“国九条”汇编

决策参考2011年8月25日第13期主办:市场部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编者按:继6月8日国务院出台利好物流业发展的“国八条”后,8月19日,国务院再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从税收、土地、交通、管理体制、设施资源等九大方面对物流业给予扶持意见,被业界称为物流业“国九条”。

市场部对“国九条”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形成分析报告,供公司领导参考。

关键词:物流政策“国九条”本期主题:物流行业政策调整对市场的影响分析——解读《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国务院8月19日发布《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共计9条意见内容及解读见下文。

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政策解读>1.物流行业重复征税问题长期存在。

长期以来,物流成本高一直被认为是推高通胀的重要原因。

高税负是推高物流成本的推手之一,而税负高首先体现在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上。

按照现在的征收方式,如果甲物流公司有100万元业务,而把其中的8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则甲乙两公司分别需要按照规定对100万元的业务量和80万元的业务量缴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痕迹明显。

事实上,营业税税收优惠试点已在一些地区开始试点,目前上海市就已经开始在服务业试点营业税差额纳税。

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

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

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在现代社会中,运输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物流运输还是人员运输,运输费用和税收都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本文将讨论运输中的运输费用以及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

一、运输中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是指在货物或人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

1. 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与具体运输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燃料费用:燃料费用是运输过程中最主要的直接费用之一。

无论是公路运输、航空运输还是铁路运输,都需要燃料来驱动交通工具。

燃料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运输过程的成本。

(2)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是指运输企业为从事运输活动而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无论是司机、机组人员还是工地工人,他们的工资和奖金都属于直接费用。

(3)运输工具维修费用:在运输过程中,交通工具的损耗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保持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定期维修和维护,这些费用也属于直接费用。

2. 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与运输活动相关的但不直接与具体运输活动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管理费用、物资管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虽然与具体运输活动无关,但是确保了运输活动的有序进行,属于必要的间接费用。

(2)保险费用: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给运输活动带来的损失,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或人员意外保险。

保险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但可以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二、税收中的费用和相关税收规定税收是国家对企业和个人财产收取的一种强制性费用。

在税收中,与运输业相关的费用和税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适用于生产、流通和服务环节。

对于运输业来说,增值税主要是在货物运输环节中收取的。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2.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企业的经营收入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运输企业作为商业服务企业,其经营收入即为运输费用。

物流公司要交哪些税精选全文

物流公司要交哪些税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物流公司要交哪些税我国的每一个企业,都是需要缴税的,这也是企业的基本义务,但是不同的企业是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的。

我们平常看到的物流公司也是需要交税的,那么物流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和税率有哪些呢?小编将会在下文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物流企业所涉及的税种和税率物流企业所提供劳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散见于营业税、、所得税、等暂行条例之中。

其具体内容如下: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提供运输、配送、装卸、搬运等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物流企业提供货代、仓储、包装、物流加工、租赁等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税率为5%。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其次,对于仓储业务,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物流企业中,自开票纳税人与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不同。

自开票纳税人除了可以自己领购发票并自行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的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机构代开,同时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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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流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汇编物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新兴产业。

物流是指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物流业中涉及的主要营业税政策归纳分析如下:一、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税率1、交通运输业,税率3%.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邮电通信业,税率3%.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单位和个人从事函件、包件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服务业,税率5%.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物流业中的代理、仓储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6月取得运输业务收入20万元,装卸业务收入4万元,仓储业务收入3万元,计算该公司6月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运输、装卸业务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20+4)×3%=0.72(万元)仓储业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纳税,应纳税额=3×5%=0.15(万元)该公司6月业务收入应纳税额=0.72+0.15=0.87(万元)二、物流业计税依据1、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陆路、水路、航空、装卸搬运等的计税依据均应按此原则确定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某(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公司2003年5月份取得取得货运收入58000元(其中含1%的保险费用),其中付给其他联营运输公司运费18000元,请计算该公司5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

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额=(58000-18000)×3%=1200(元)2、代理业计税依据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

上述所称“其他代理费用”是指: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洗箱费);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支付给运输代理单位的代理费;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

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3、仓储业计税依据对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营业税征税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物流业扣除凭证1、交通运输业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运输单位(或个人)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代理业扣除凭证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3、仓储业扣除凭证国税发[2005]208号对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提出了要求: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相关特殊情况远洋运输企业业务不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针对远洋运输企业不同的业务,营业税政策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

国税发[2002]25号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五、常见问题解答1、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出具何种发票?答: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2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联运代理业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申请代开票单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2、残疾人从事物流业能否享受税收减免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具体说必须是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对残疾人雇佣其他人提供劳务不适用免税规定。

残疾人个人提供物流业涉及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3、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已经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哪些业务?答: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4、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即在代开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5、运输公司销售一批钢材并提供运输服务,能否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一般而言,运输公司是以运输业为主的,因此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的运输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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