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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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陕民发〔2015〕52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陕民发〔2015〕52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陕民发〔2015〕5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陕民办发〔2011〕1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参加等级评定的机构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二)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登记手续;(三)已正式运营1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等责任事故。

二、评定办法和步骤根据《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全省拟评定一级院18个和二级院40个。

各市分配指标仅供参考,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受指标限制,详见附件。

(一)自评初审:8月底以前,民办养老机构应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自评,并向所许可民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3)参加等级评定申请及年度设施建设、机构管理、提供服务和运营发展等方面情况总结。

许可民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查验初审。

(二)检查审核:9月底以前,各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审核,并将拟评定的机构和等级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7年,《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能力水平,社会组织公信力逐步提高。

201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的通知,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

2010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进一步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的评估指标,并对前几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制定和修订后的指标印发给你们,上述评估指标主要适用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也是各地制定评估指标的主要依据。

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将省级制定的评估指标报民政部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23号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推进各项工作和谐有序进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做出的涉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及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前期预测、超前评估、超前化解和先期介入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着眼大局、维护稳定、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省委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合理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有机统一;是否以人为本,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

(三)可行性。

评估重大事项是否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陕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陕西省2022版)

陕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陕西省2022版)

陕西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英文名称为—(可选,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起英文名。

应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宗旨要紧密结合社团实际,具有社团特色。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厅级单位,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团无业务主管单位,经同意可以有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陕西省X市,不用写明具体地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二);(三);(四);(根据需要起草,必须具体、明确,有本社团特色,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确认)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混合组成)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增加其他条件);(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依法加强对全省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依法加强对全省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依法加强对全省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8.03•【字号】•【施行日期】199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依法加强对全省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8月3日)国务院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今年元月,省政府批准由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针对全省性社团组织过多过滥、多头审批或不经批准登记、擅自成立等情况,我厅专门下发社团成立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四月十八日的《陕西日报》上发布公告,宣布成立社团组织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否则,擅自成立社团组织将视为非法。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单位擅自成立社团组织,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产生不良影响,给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干扰。

为维护《条例》的严肃性,依法加强对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防止非法社团或有人利用社会团体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现就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已成立和新成立的社团组织,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复查登记和审批登记手续,不办理复查登记和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将视为非法组织,民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公告,并责成其自动解散。

二、凡申请成立社团组织,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民政部门不予受理和登记。

负责审查的业务主管部门,不是批准社团成立,而只是对该社团的资格认证,其批准权属于负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

三、凡全省性社会团体要求新闻报道、出版刊物、刊登广告、领取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验证省民政厅颁发《陕西省社会团登记证》或《陕西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及其批复文件后,方可予以受理。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为保障我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正常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保障标准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聘用年限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1.基本工资:1500元/月;2.生活补贴:1000元/月;3.聘用年限补贴:20元/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元;4.年终一次性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5.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按照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与供养人员1∶3的比例核定人员数量,其中聘用人员报酬和代缴社会保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将资金拨付给社会福利机构包干使用。

今后每三年根据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人数增减情况,对聘用人员保障经费做相应调整,机构内不同岗位的具体薪酬发放标准由社会福利机构自行确定。

三、资金分担比例资金由省、市、县分级负担。

社会福利机构为市级的,省、市按5∶5比例分担;社会福利机构为县级的,省、市、县按5∶3∶2比例分担。

省级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按7∶3分担。

市县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保护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程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基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民政部办公厅2021年8月24日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XXX市/地/州/盟XXX 区/市/县/旗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

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称+县(市/区/旗)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建南社区金秋艺术团”。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

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

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市民政局参照制定相关制度。

2017年12月14日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的工作要求,建立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及活动形式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立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议事机构,其职责和活动形式如下:(一)联席会议的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指导全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陕西省民政厅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陕民发〔2015〕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5〕5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区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各有关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民政厅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前报告拟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的预案,预案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与者、经费来源及数量。

第四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要注重实效,对没有实际效果的研讨会论坛活动坚决取消;对主题相近的,坚决整合合并;对有必要保留的,按照节俭办事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五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入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六条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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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陕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1.11
【实施日期】2012.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参照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民政厅
2012年1月11日
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参照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2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3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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