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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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陕政办函[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政办函〔2005〕207号印发的《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2.1.1 指挥部组成2.1.2 指挥部职责2.1.3 办事机构及职责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2.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3.分级管理3.1 地震灾害级别划分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3.1.2 重大地震灾害3.1.3 较大地震灾害3.1.4 一般地震灾害3.2 应急响应级别设定3.3 地震应急分级负责4.监测、预测、预防和临震应急4.1 地震监测4.2 地震预测4.3 灾害预防4.4 临震应急5.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5.1应急启动5.2应急部署5.3应急处置5.3.1 灾情收集与报送5.3.2 紧急救援5.3.3 医疗救助5.3.4 人员安置5.3.5 应急通信5.3.6 交通运输5.3.7 灾害监测与防范5.3.8 治安维护5.3.9 新闻宣传5.3.10 涉外事务5.3.11 社会动员5.3.12 损失评估5.3.13 恢复生产5.4 市县应急5.5 应急结束6.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6.1 应急启动6.2 应急部署6.3 应急处置6.3.1 灾情收集与报送6.3.2紧急救援6.3.3 人员安置6.3.4 应急通信6.3.5 灾害监测与防范6.3.6 新闻宣传6.3.7 损失评估6.4 市县应急6.5 应急结束7.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7.1 应急启动7.2 应急处置7.2.1 灾情收集与报送7.2.2 震情监测7.2.3 新闻宣传7.2.4 损失评估7.3 市县应急7.4 应急结束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8.1 强有感地震应急8.2 平息地震谣传8.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8.4 应对毗邻震灾9.恢复重建9.1 善后处置9.2 调查评估9.3 恢复重建10.应急准备10.1 队伍建设准备10.2 物资装备准备10.3 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准备10.4 社会动员准备10.5 技术准备10.6 通信、电力与交通10.7 宣传、培训与演练11.附则11.1 预案管理11.2 制定与解释11.3 监督检查与奖惩11.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1日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2•【字号】陕政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发[2003]32号2003年8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函〔2002〕63号)要求,省民政厅商省有关部门拟定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03年8月1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积极参与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冰雹、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一)灾害预警。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

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

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和损失的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干旱等。

面对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首要任务。

为了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效率和灵活性,保障灾区人民的利益,民政部门启动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救助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体系。

二、工作内容1.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功能划分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灾区救助工作。

该小组由民政部门领导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决策、统筹和协调救助行动。

划分清晰的职责,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和职能,包括信息收集和发布、抢险救灾物资保障、灾难损失评估和救助标准制定等。

2.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和发布机制,及时获取灾情信息和受灾区域的需求信息。

民政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和媒体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发布,方便灾区人民了解灾情和救助措施。

3.救援物资的保障民政部门要与供应商和慈善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救助物资的供应和储备。

灾后要根据灾情和需求,统筹调度和分配救助物资,确保物资的高效使用和及时到达受灾现场。

4.灾害损失的评估建立专业评估团队,对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救助的依据,确保救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救助标准的制定根据灾情评估和受灾群众的需求,制定灾害救助标准。

标准要合理、公平,确保符合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

6.救援人员的培训与演练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救援人员的培训与演练,提高其应对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救援技能、应急处置流程和心理辅导等。

7.灾后救助与重建工作灾后要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灾后救助与重建工作,包括提供临时救助和后续帮扶等。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陕政办发[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9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关于做好当前救灾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今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暴雨洪水、泥石流、滑坡、冰雹、干旱等多种自然灾害,特别是9月24日至10月3日,全省出现大范围的持续降雨天气,关中南部和陕南地区出现强降雨过程。

汉江、渭河发生了20多年来最大的洪水过程,陕南地区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大量房屋倒塌,大面积农作物减产、绝收,给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为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越冬,根据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陕发〔2005〕15号)精神,现就做好当前救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抓紧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今年全省因灾造成倒房、危房数量较大,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很重。

各级政府要把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作为当前救灾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按照《陕西省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陕民发〔2005〕6号)和《陕西省农村灾民建房暂行办法》(陕民发〔2003〕64号)要求,制定受灾群众建房工作规划,抓紧组织实施,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大冻前使大部分受灾群众迁入新居。

各地要采取政府补助、单位帮扶、群众自筹、亲邻相帮、政策优惠等措施多方筹集资金,帮助受灾群众搞好恢复重建工作。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村务公开制度,确定并公布建房补助对象,中央和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要重点保障生活困难的倒房户。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2年1月16日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配套。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对象:(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一、总则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且难以预测的,对人类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为了科学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应急响应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民政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民政部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派遣相应的救援力量。

3.民政部将灾情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并与其进行紧密配合,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领导1.民政部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灾害救援工作。

2.指挥部由民政部领导、相关专家和救援机构负责人组成。

3.指挥部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四、救援力量1.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专业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资源。

2.指挥部会同各级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3.救援力量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医疗救援能力。

五、灾情评估1.指挥部会同气象、地质等专家对灾情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布灾情报告。

2.灾情报告要包括灾害类型、灾区范围、受灾人口和受灾程度等内容。

3.灾情报告要及时传递给相关政府部门,以便他们根据灾情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六、灾后救助1.指挥部根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受灾人口的需求,及时调拨救援物资和医疗队伍。

2.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灾后救助工作,包括救助对象的核实、救助标准的制定和救助资金的拨付等。

3.指挥部要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

七、信息公开1.指挥部要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进展的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指挥部要建立信息发布渠道,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指挥部要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八、科学研究1.指挥部会同科研机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技术和装备研发工作。

2.指挥部将组织相关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3.指挥部要建立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科研机构和救援机构的合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陕政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陕西省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地震灾情,规范地震灾情收集上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破坏性地震后的灾情调查、评估、上报工作。

本办法所指的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所指灾情是指由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各类损失情况。

第三条地震灾情上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信息共享、快速准确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灾情收集。

地震灾情的调查收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民政、地震、公安、安全监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通信等涉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渠道及时调查、收集、统计灾情。

由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五条灾情报送。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灾情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及时审核灾情并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民发〔2017〕101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市民政局参照制定相关制度。

2017年12月14日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资金和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26号)的工作要求,建立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职责及活动形式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立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监督议事机构,其职责和活动形式如下:(一)联席会议的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指导全省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发明电[200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发明电〔200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我省先后发生干旱、低温冷冻、风雹、暴雨、洪涝等多种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带来严重损失。

据统计,全省共有80多个县(市、区)受灾,受灾人口1482.6万人(次),因灾死亡18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9744人。

倒塌房屋8757间,损坏房屋1.9万间。

农作物受灾面积2732.27千公顷,绝收面积367.38千公顷。

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75亿元。

目前,汛期尚未结束,仍属灾害高发时段,部分地区干旱仍在持续,局部地区极易发生洪涝、泥石流等多种自然灾害。

为切实搞好我省防灾抗灾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06〕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性我省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灾害后,在省委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果断处置,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抢险救灾,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我省仍处于汛期,全省抗灾救灾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搞好防灾抗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根据当前灾害发生的特点与趋势,真正把抗灾救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决不能有丝毫麻痹与懈怠,主动分析查找防灾抗灾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科学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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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民发[2012]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7.16
【实施日期】201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陕民发〔2012〕1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12年7月16日
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明确厅机关救灾应急响应工作职责,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根据《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
根据省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部署,厅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全厅力量,完成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任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1、灾害预警。

救灾处经常与省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警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害信息,提前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

2、灾情报告。

接到灾情报告后,救灾处立即与灾区民政部门和省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确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灾情,并对上报的灾情进行分析评估,起草灾情报告,向厅领导及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符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救灾处向分管厅领导汇报,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厅领导报告厅长同意后,进入救灾应急状态。

三、组织机构
成立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曹莉莉
副组长:李保存、孙琳、常延生、鲁锋
王振虎、刘培华、郭青凡、葛学
岳文理、杜赟、董亚明
成员由各处室处长及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六个专项工作组,即:应急管理组、灾情核查组、信息宣传组、募捐款物管理组、救灾物资管理组、后勤保障组。

灾情核查组人员组成附后,其他各组人员组成临时确定。

主要职责:
救灾应急办公室:厅办公室牵头,厅办公室、人事处和救灾处共同组成。

主要负责落实省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部署;安排救灾应急值班,协调有关处室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协调派出灾情核查组;组织召开有关救灾应急工作会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救灾工作动态;督促检查救灾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国家减灾委、民政部来陕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陈军联系电话:87291234
副主任:李平联系电话:87293621
联络员:赵宏杰联系电话:87293621
应急管理组:救灾处牵头,规划财务处、救灾处、监察室共同组成。

主要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检查和督促灾区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措施的落实,对灾区应急救助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及时向民政部和省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起草救灾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拟制救灾应急资金分配和物资调拨方案;组织进行灾情分析评估,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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