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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的通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研究,成立和调整部分厅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具体如下:一、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张圣泽厅党组书记、厅长副主任:邓又林厅巡视员成员:舒飞庚厅办公室主任黄敏厅人事教育处(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处长李珊厅政策法规处(调控和监测处)处长周国员厅规划处处长龙初光厅财务处处长刘茂春省不动产登记局局长袁胜国厅耕地保护处处长王亚平厅征地管理处处长袁国山厅地籍管理处处长黄庆龄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易志东厅地质勘查处副处长黄越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调研员张家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言会厅地质环境处处长蔡虹厅信访处处长曾德恩厅离退休干部处处长王庆华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龚捷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副组长赖亮光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余茂宗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牛刚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徐有华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副院长郭新平厅信息中心主任刘翔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院长曾珩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陈国泉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谢江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主任龙兵省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端宇省国土资源档案馆馆长王先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刘茵茵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主任邵国庆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主任万荣春省国土资源数据备份中心(省国土资源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周卫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舒飞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人民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规范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下同)协议出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一)申请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申请人与采矿权人为同一主体,申请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矿种与采矿权属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不在各类保护地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三)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为已开采生产矿山,正式投入生产1年(含)以上,且采矿权未被建设工程(项目)压覆。

(四)采矿权已按规定完成有偿处置,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履行法定义务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的工作(如:按规定缴纳使用费、按规定进行了年度公示、完成了年度生态修复任务、规范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等),未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五)未发现采矿权人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已依法依规对发现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到位。

(六)露天开采矿山需要符合《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1〕86号)有关规定。

露天开采属低风险矿产[《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规定的第二类矿产]的采矿权,扩深最低标高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侵蚀基准面之上。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荐自然资源财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荐自然资源财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荐自然资源财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荐自然资源财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为适应新时期财务管理新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赣自然资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重建自然资源财务专家库,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库专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选条件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自然资源业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信用记录。

2.自然资源财务专家库分为矿产资源及地灾防治、造价、预算绩效、经济责任审计、综合五类子库。

专家应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且经验丰富,具体要求如下:(1)矿产资源及地灾防治类:具有会计、经济、审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从事矿产资源、地灾防治项目评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可放宽为中级职称),同时取得中国地调局、中央地勘基金中心等部门颁发的预算编制资格证或者是中国地调局经济监审专家库成员。

(2)造价类:具有一级造价师、注册造价师资格或造价类高级工程师,且取得高级技术职称或资格三年以上。

(3)预算绩效类:具有会计、经济、审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且从事预算管理或绩效评价工作三年以上。

(4)经济责任审计类:具有会计、经济、审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且从事财务管理或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5)综合类:具有会计、经济、审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取得高级技术职称或资格五年以上。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造价专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赣国土资字[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6]15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于3月1日前将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报省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6225603传真:(0791)6299814电子邮件:****************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土资源部门职能转变的需要和发挥政务信息在国土资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基层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国土资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反映国土资源工作重要情况,为上级和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条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服务。

第二章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等文件要求,依照《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范详细规划编制,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抓手,是指导和约束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市空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控规是统筹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保障城市各业用地、各类设施空间落位的直接抓手,对于推动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控规是法定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统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

各地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系统、规范、有序推进控规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规范有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一)开展既有控规评估维护工作。

要对既有控规进行实施评估,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适应目前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需求的,可继续沿用;既有控规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的,应对既有控规进行调整修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赣府厅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号2014年2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入库、出库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等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专业分类标准为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认定、权利、义务和管理第六条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土壤环境保护,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更好发挥地质环境专家技术服务、咨询论证作用,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5月22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选条件与专家库建立第三章专家权利及义务第四章专家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提高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专家库(以下简称省地环专家库)管理科学化水平,更好发挥地质环境专家技术服务、咨询论证等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地环专家库中专家分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家、地质遗迹保护(含古生物化石)专家、经济专家和资深专家等五类。

第三条专家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进行地质环境调查研究与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古生物化石研究鉴定等地质环境类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设计、野外验收、质量检查、成果报告和竣工验收等技术审查(评审)工作,开展地质环境有关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技术报告的审查(评审)工作,参与地质环境有关技术规范、法律法规咨询论证工作。

第二章专家入选条件与专家库建立第四条入选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家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工作经验丰富。

其中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含古生物化石)专家应在相关领域工作十五年以上并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曾担任过2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地质环境相关项目成果主编(报告第一编写人);经济专家应从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熟悉财政出资项目评审、监审、预决(清)算等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清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5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2年4月28日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清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制定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在本部门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要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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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
基础测绘规划评审
财务
财务与造价
1.造价类
2.土地类财务
3.矿产资源类财务
4.经责审计类财务
财务处牵头,调查处、利用处、修复处、耕保处、地勘处、矿权处配合
信息化
自然资源信息化
1.软件开发与应用
2.硬件管理
3.数据管理与应用
4.综合业务
办公室牵头,信息中心、调查处、空间规划局、档案馆配合江西省自然资源Fra bibliotek专家类别及业务范围
类别
业务范围
专业组
责任处室(单位)
土地
土地调查评审验收
土地管理(用地预审与选址)
用途管制处牵头,耕保处、调查处、利用处、修复处、征地处配合
江西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评审验收
调查处
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评审
1.基准地价评估
2.节地评价
利用处
生态修复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生态环保
3.水土保持
4.园林绿化
5.土地整治
6.农田水利
生态修复处牵头,耕保处配合
土地整治项目评审验收
耕地质量
耕保处牵头,生态修复处 、用途管制处配合
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政策研究评审验收
法律政策研究
征地处
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
2.不动产登记信息
3.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
登记局
矿产
地质勘查与地灾防治
1.资深专家
2.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3.矿产资源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
矿保处牵头,档案馆配合
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1.总体规划
2.专项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
4.城市设计和风貌
5.村庄规划
空间规划局牵头,用途管制处配合
测绘
测绘地理信息
1.大地测量
2.摄影测量与遥感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4.工程测量
5.不动产测绘
6.地图制图
测绘处牵头,调查处、行管处、科技地信处、档案馆配合
2.金属矿产
3.非金属矿产
4.稀有稀土矿产
5.放射性矿产
6.煤炭矿产
7.地质调查
8.水工环地质
9.物化探
10.实验测试
11.地质工程(钻探、坑探)
12.岩土工程
13.土木工程与结构设计
地勘处牵头,生态修复处、矿权处、矿保处配合
矿业权管理
1.地质矿产
2.采矿
3.选矿
4.技术经济
矿权处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档案信息管理
1.档案专业
2.库房建设
办公室牵头,档案馆配合
科技
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
科技地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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