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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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7.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厅党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印证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
录。

附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苏政办函〔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17日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响应机制2.1 地震灾害分级2.2 分级响应3 组织体系3.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3.2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3.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4.1 监测预报4.2 预防措施4.3 宣传、培训与演练5 应急响应5.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5.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5.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6 恢复重建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7.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7.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7.3 邻省或近海海域地震应急响应8 应急保障8.1 资金与物资8.2 救援队伍8.3 指挥平台8.4 避难场所8.5 基础设施9 附则9.1 奖励与责任9.2 预案管理与更新9.3 监督检查9.4 以上、以下的含义9.5 预案解释9.6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0【实施日期】202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5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5月20日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皖自然资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

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履行“两统一”职责,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自然资源保障。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政治“三力”(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认真分解落实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省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中涉及自然资源重点任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二)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组织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深入学习贯彻运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三)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皖自然资法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法治建设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建设,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5日安徽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新时代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为“十四五”发展开局起步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法治环境。

一、深入学习坚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领导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的根本遵循。

召开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厅推进依法行政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进行专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2.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领导。

调整充实厅推进依法行政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自然资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

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

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

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

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

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

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国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互联网+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20年落实稳就业保民生、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16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

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增强抓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30日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一、在2020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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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用途
管制处
2
拟定江苏省项目用海控制指标
海域海岛管理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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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承办处室
新增项目
1
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法规处
2
构建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局
3
拟定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地区分类及最低标准
耕地保护监督处
4
编制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矿产资源保护
监督处
结转项目
1
构建江苏省国土空间
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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