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自然资源厅经济合同
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

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钟祖凤陈默【审理法官】张志强钟祖凤陈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芦波【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曹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曹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韩修玲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彭华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韩修玲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彭华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皙曹皙彭华【代理律所】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芦波【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中铁四局机关大院北区位于合肥市××与××路交口东北角,该小区自1974年开始建设,有住宅31栋共计940户,因建造年代久远,大部分房屋配套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
中铁四局为解决职工住房安全隐患、改善职工居住环境,商请包河区政府、合肥市政府将小区纳入旧城改造计划,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小区共940户有939户同意改造。
小区拆迁工作已经完成,小区范围内的土地已被收储并经挂牌出让给中铁四局,小区改造工程开始实施,预计2021年底住户可就地搬进新居,若停止案涉工程(或者恢复原状),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会给国家、集体经济造成较大损失。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四章权利义务第五章履约监管及违约处置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可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第五条采取长期租赁方式, 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期。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先行租赁年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6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6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四章审计评价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促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若干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是指厅属各事业单位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鄂政办发〔2020〕43•【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将产权制度贯穿到自然资源源头保护、过程节约和末端修复全过程,推进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坚持试点先行,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和改革创新,突出自然资源资产扩权赋能,加快产权权益有效实现,充分发挥产权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全省自然资源家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边界;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产权保护和损害赔偿责任,拓展权益实现路径,建立利益与责任共担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改革实施。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和矿产交易市场体系,根据《关于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整〔2020〕94号)要求,省厅已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开发建设,按照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总体思路,决定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交易的范围和时间自2021年4月10日起,省厅及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矿业权(不含以“两权合一”方式出让的海砂采矿权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厅实施出让的油气等矿业权),以及各市县、省级储备土地中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在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初期,上述交易项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半流程网上交易,即交易项目登记、信息发布、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等交易环节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环节在线下交易现场进行。
二、“线上+线下”网上交易流程(一)办理交易项目登记。
1.矿业权办理交易登记的,由省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人员持CA数字证书实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录入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使用条件等信息,并将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交易文件上传网上交易系统,发送至委托矿业权出让的省厅、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经审核后发送到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登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湘自资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1月16日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进行分析,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地的,应当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
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国土资发〔 2006 〕 114 号

国土资部文件国土资发〔 2006 〕 114 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一1一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 年8 月1 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一2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前言 (1)1 适用范围 (3)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3 依据 (3)4 总则 (4)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7)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9)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10)8 编制出让文件 (11)9 发布出让公告 (12)10 申请和资格审查 (15)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8)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21)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23)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26)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27)16 办理土地登记 (27)17 资料归档 (27)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29)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30)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41)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73)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75)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76)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78)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79)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80)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81)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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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自然资源厅经济合同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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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受甲方委托,乙方开展《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编制工作。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
(二)项目目的:为建筑石料资源采矿权设置提供规划支撑。
(三)项目内容
1.调查全省建筑石料资源分布情况;
2.调查现有采石场保有资源储量及其生产能力;
3.调查可规划为开采区的废弃采石场或现有证内资源濒临枯竭采石场远景资源储量;
4.提出全省采石场合理规划、布局的方案;
5.编写《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
第二条项目依据及技术要求
省政府有关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有关规定。
第三条项目成果
提交经甲方审查通过的《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
第四条项目工作时间
自2019年9月1日开始,于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项目费用:按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元)包干。
支付方式:任务完成后,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完税发票;甲方应在乙方开具发票当月一次性支付费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第六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项下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特别是不宜公开的资料)和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协助乙方开展实地调查摸底工作;
(二)协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乙方工作的支持并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三)协助协调处理乙方工作过程中所遇问题;
(四)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要求完成《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编制及修改工作;
(二)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合法权益损害的,乙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编制完成《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的,或《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无法通过甲方组织的审查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甲方:AA省自然资源厅(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