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9月28日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
第五条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了《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8月31日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1.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村庄规划编制以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等村庄类型为重点,把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美丽村居、田园综合体以及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统一纳入村庄规划,推动各类规划在村域层面实现“多规合一”,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
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
对原有的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调整后报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编制村庄规划。
2.探索规划“留白”机制。
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3.探索“点状”用地模式。
支持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休闲、旅游经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鲁自然资字〔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7月3日山东省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简约、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对土地估价行业实施公平、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从业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督检查主体及内容(一)监督检查实施主体:省自然资源厅,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山东省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土地估价报告、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鲁自然资字〔2022〕124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24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空间规划院、省国土空间数据和遥感技术研究院,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扛牢政治责任。
要始终突出政治引领,增强不动产登记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创建具有政治性、人民性、实效性,突出不动产登记职业特色与时代风貌的“党建+不动产登记”品牌。
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以“党建+业务”“党建+服务”“党建+发展”为抓手,把思想上的重视通过具体有效的举措,转化为落实的成效,统筹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发展。
二、擦亮登记服务窗口。
发挥窗口政务服务前沿阵地作用,加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优化登记环境配置,发挥窗口法治服务兜底作用。
激发创新性,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和团队精神培育,加强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锻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不动产登记队伍。
把不动产登记窗口建成服务群众的“最美名片”。
三、坚守廉政风险底线。
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切实做到确实权、颁铁证。
认真落实《通知》不动产登记“六不准”要求和各项廉政纪律,守住底线,不碰高压线。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登记智能化水平,建立自动风险预警和发现机制,最大程度降低岗位风险。
加强案例教育、警示教育,建立风险防控、整改、查处、上报机制,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鲁自然资办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6号)要求,为保持我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各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求,省厅确定开展全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延续并完善三调组织实施模式和数据更新机制,全面掌握全省2020年度国土利用现状。
以三调统一时点更新调查为基础,以2020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和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0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各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平稳运行,不断夯实“以图管地”工作基础,加快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是三调结束后的首年度变更调查。
与以往年度相比,调查内容、工作方式均发生较大变化。
主要包括以下任务: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结合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用地管理信息等,完成监测图斑、补充提取图斑、三调未修改图斑的内外业调查和举证工作。
二是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
调查时间紧张的,允许在初次上报时予以说明,在核查整改阶段补充上报,但必须按要求完成更新任务。
三是完成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四是完成各级数据库更新。
五是完成各级成果质量检查。
六是配合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等相关工作。
七是汇总各项工作成果,根据掌握的2020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业用地等各类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信息,形成工作和数据分析报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鲁环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5号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防范新增土壤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商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上传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达标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产生危险废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建立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林业和海洋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等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现就2023年度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评审条件(一)申报范围1.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自然资源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自然资源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须符合自然资源工程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
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鲁自然资字〔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查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将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并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管控。
其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限制人为活动。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对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内容又进行了细化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要素跟着项目走”和加快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推动重大建设项目加快落地见效,现对项目建设使用自然保护地审核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报告、采(探)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告中,应当如实说明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是否涉及整合优化预案拟保留的自然保护地。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和支持的建设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和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并符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函〔2020〕71号文件对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要求的,可先予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办理自然保护地占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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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测绘地理 信息主管部门进行 保密技术处理的证 明
地图审核审批 3700000115025
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 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77
省人民政府测绘 地理信息行政主 管部门
到省人民政 府测绘地理 信息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
号通过)第十一条 :“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勘查矿产资源审 批 3700000115068
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资料:(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 提交的其他资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发展改革主管部 门
到发展改革 主管部门办 理
(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1 探矿权申请资料
附件2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涉及的政务 服务事项名
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银行资金证明
1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 证明
勘查矿产资源审 批 3700000115068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 院令240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 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资料:(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清单及要求”。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
院令240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
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资料:(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
受让人银行资金证 明
勘查矿产资源审 批 3700000115068
提交的其他资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 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一、规范矿产资 源勘查准入(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
银行
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
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
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
年度资金投入额”
到办理相关 业务银行办 理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664号公布,
2016年1月施行)第十三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
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
(市场项目)由 开户银行出具; 项目任务书及预 算批复(财政出 资项目)由财政
到开户银行 办理;到提 供项目资金 财政部门办 理。
部门出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
院令240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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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限制及政 策调控申请条件的 证明材料(仅适用于 非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