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关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思考

进 过程 中取消 和 下放 的 审批 、认 定等 事项 ,税 管 员制 度逐 步 取消 后 出现 的管 理真 空 ,要有 及 时的事
中事后 监管 措施 ,确 保 管理 不越 位 、不缺 位 。推行 后 续管 理适 应 了征管 改革 的这 一趋 势 。
2 .推行 企 业所 得税 后续 管 理是 实现 国家 治理 体 系和 治理 能力现 代 化 的要求
中图分类号:F 8 1 2 . 4 2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 0 9 5 — 1 2 8 0 ( 2 0 1 5 ) O 1 — 0 0 1 9 — 0 5
新 企业所 得 税法 实施 以来 ,各项 配套 政策 相继 出 台,随 着企 业所 得税 部分 行政 审批 事项 的陆 续 取 消 ,如 何加 强后 续 管理 ,建 立企 业所 得税 跟 踪管 理 的长 效机 制 ,大力 提升 企业 所 得税 的科 学化 、 精 细 化 、专业 化 管理 水平 ,是 当前 乃 至今 后一 段 时间税 收 工作 的重 中之 重和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本 文 将 结合 青 岛 国税 实 际,对 企业 所得 税后 续 管理 推行 的 背景 、现 状及 存在 的 问题进 行探 讨 ,并提 出相
( 二) 推行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形势背景
1 - 推 行 企业所 得 税后 续管 理是 税制 改革 和征 管 改革 的需要 企 业所 得税 后 续管理 ( 以下 简称 后续 管理 )原是在 旧法 下取 消 名 目繁 多的审批 事 项后 ,为 防止
疏 于 管 理 、加 强 跟 踪 问效 提 出 的一个 概 念 。2 0 0 8年 新法 实施 后 ,部 分 项 目税 收 和会 计 的差 异会 涉 及跨 年度 调整 ,特 别 是所 得税 优 惠及 资产 损 失税 前扣 除大 都采 取 备案 方式 进行 管理 ,加 之近 年来 征 管 模 式改 革 ,一 窗式 管理 或全 职 能办 税服 务 厅全 面推 行 ,执法 风 险更 多转 移 到事后 管 理环节 ,后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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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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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199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
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8•【文号】国税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2003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取消计税工资上浮20%等7项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取消此项审定权后,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严格申报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检查,对计税工资的真实性加强管理。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取消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的后续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国税发[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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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高风险事项,重点行业【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皖国税发(2016)100号【发文日期】2016-06-27【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提升后续管理质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9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7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保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税收风险,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和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分析核查和跟踪管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遵循放管结合、突出重点、统一流程、过程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后续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点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第五条 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
主要包括跨年度收入项目、跨年度扣除项目、亏损弥补项目、其他跨年度项目。
第六条 重点事项是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事项。
第七条 高风险事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业务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重组、企业清算等事项。
第八条 重点行业是指企业所得税税种特征明显、税源较大、生产经营流程较复杂、管理难度较高的一些行业,如“营改增”中的房地产、建筑安装、金融等行业。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重点行业的范围。
第三章 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是指在企业有关事项备案、自行申报、税款预缴申报及汇算清缴后,国税机关依据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各类内外部信息,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针对跨年度事项对税收的持续影响,进行连续、高效、分类分项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条 台账动态管理是跨年度事项后续管理的主要手段。
台账应当分项目设置,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内容、初始金额、初始发生年度、历年税务处理情况、结转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金额;台账设置应能完整反映跨年度事项管理的连续性,便于跟踪管理。
各地要自行探索建立维护相关台账。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纳税申报、会计报表、备案(申报)资料、后续管理台账、第三方信息等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疑点数据比对分析,及时提醒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差错,对疑点问题及时处理。
(一)对跨年度收入项目,重点比对分析企业确认收入的纳税年度、按照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对跨年度扣除项目,重点比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相关结转扣除的金额。
(三)对与资产有关差异,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关于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按规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四)对亏损的弥补,根据企业亏损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资料,重点比对分析企业弥补亏损的期限和金额。
(五)对其他跨年度事项,重点比对分析企业逐年、逐项进行的纳税调整。
第四章 重点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事项后续管理是指针对税收优惠项目及对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影响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等实施的后续管理。
在企业备案或申报后,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通过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对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和已进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认定、税款分配、申报缴纳等涉税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应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与申报信息、财务信息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优惠事项的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对其备案事项的更新。
(三)有时限规定的备案事项。
(四)备案资料与申报资料、财会报表等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
(五)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各数据间的逻辑关系。
(六)其他需重点比对分析的内容。
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管理。
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范围。
(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扣除的情况,损失的发生年度和追补期限。
(四)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的税务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后续管理,国税机关应及时采集相关涉税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各总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管理协作,必要时开展联评联查。
国税机关及时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预缴及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分析核查,其重点是: (一)总分机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
(二)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四)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情况。
(五)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的情况。
(六)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汇缴税款和总机构分摊税款的比对。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核分析的内容。
第五章 高风险事项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高风险事项后续管理是指在企业申报或备案后,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重点引入专家团队管理,抓住事项的风险点、高发环节,形成应对模板,对高风险事项进行动态监控和及时应对。
第十七条 对于高风险事项,可通过专家团队进行后续管理,专家团队成员需具备相关税收、法律、财会、信息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专业知识能力,充分依托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提高税收政策运用的准确性和行业运行掌握的权威性。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企业重组业务分析核查的重点: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商业实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所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况,发生的利得或损失的计算。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的处理方式,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情况。
(四)重组各方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法。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对企业清算业务分析核查的重点: (一)清算业务税务处理遵守的时限。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
(三)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四)注销税务登记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六章 重点行业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行业后续管理是指在重点行业纳税人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以及汇算清缴后,国税机关采取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重点引入专家团队管理,对重点行业纳税人后续管理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专家团队利用相关行业指标、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对比财务会计数据、不同税种信息、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梳理印证涉税事项的真实情况。
跟踪指导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涉税风险的实际应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税机关重点关注: (一)税收负担率;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率; (三)营业收入成本率; (四)营业收入费用率; (五)销售毛利率; (六)利润占销售(营业)成本比率; (七)期间费用占比; (八)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指标。
第七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分级是分解、明晰省、市、县(区)三级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后续管理对应岗位的职责,实现分工明确、上下联动。
分类是按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对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系统内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发运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监控系统,筛查推送核查任务,统筹协调全省专家团队力量,对各市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系统内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制定市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组建市局专家团队,组织完成上级分派的核查任务,将核查的过程和结果通过监控系统向省局反馈,筛查推送核查任务。
第二十六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落实主体,其政策法规部门将本级筛选和上级推送的核查任务派发给税源监控岗,将核查的过程和结果向上级反馈;根据后续管理情况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结果反馈,及时对跨年度事项等各类后续管理台账相关数据进行登记和更新维护。
第二十七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税源监控岗,负责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进行分析核查。
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填写核查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家团队由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和所得税人才库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熟悉行业运营特点的技术专家参与。
省级、市级专家团队采取集中+分散工作方式,平时在各自岗位工作,需要时由团队领队召集,集中进行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的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