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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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一、引言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物权是指人类对于物质世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在房地产领域的规定。

房地产作为人们生活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地产的定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附着物、植物及地下空间。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和其附着物等。

三、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者。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出租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成为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四、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房地产依法支配、占有、使用和收益。

同时,房地产的所有权人还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处分其房地产。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他人非法侵占、毁坏或妨碍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 在房地产周边或者使用权范围内,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限制他人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3. 房地产所有权人对房地产享有支配权,可以对房地产进行改建、修缮、扩建等;4. 物权法还规定了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期限,确保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对租赁房地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物权。

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是指租赁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占有和使用房地产,但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护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六、物权法对房地产开发的规定物权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有关房地产法律丶法规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索引

有关房地产法律丶法规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索引

有关房地产法律丶法规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索引.doc 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索引引言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交易、租赁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关于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索引,以帮助相关从业者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层面的房地产法律1. 土地管理法目的: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租赁等行为。

关键条款: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等。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的:规范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等活动。

关键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房地产交易的程序和条件。

3. 物权法目的:明确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

关键条款: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等。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目的: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开发项目的管理等。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目的: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键内容:商品房销售的条件、程序、合同等。

3.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的: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地方性房地产法规概述: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房地产法规。

关键内容:地方房地产市场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2. 地方性房地产政策概述:各地方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关键内容:限购、限贷、限价等政策措施。

四、国际条约和协议1. 国际房地产投资协议概述:涉及跨国房地产投资的国际协议。

关键内容: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投资条件等。

2. 国际房地产交易规则概述:国际房地产交易的通用规则。

关键内容:交易程序、合同条款、争议解决等。

房地一致原则

房地一致原则

房地一致原则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房地一致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土地或房屋权属任其一发生变动,另一方应随之变动,确保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保持一致。

尽管房屋与土地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但在实务工作中,该原则仍存在例外情形,如在租赁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土地房屋分开抵押以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转移的不规范操作等均可能导致房地分离的情形。

而随着近年来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全面铺开,房地分离的情形有增无减,对此类情形应如何做出判断,事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一、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2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上述两条率先明确了“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原则。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再次确立了“地随房走”的原则。

实践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究竟应遵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房屋与土地两个主管部门在适用条文时存在争权或推诿现象,后经国务院出面协调,确定了城市里“地随房走”,农村“房随地走”的一般性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房屋产权性质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产权性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产权性质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房屋产权性质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房屋产权性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产权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从房屋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处分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对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

三、房屋产权性质的法律规定1. 房屋所有权(1)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方式:①原始取得:依法继承、赠与、征收、没收、依法转让等。

②继受取得: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继承、遗赠等方式取得。

(2)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②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由不同的人享有。

③房屋所有权的合并: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所有权合并为一个。

(3)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房屋所有权的放弃:房屋所有人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

②房屋所有权的丧失:因房屋灭失、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的丧失。

2. 使用权(1)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①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非所有权人取得使用权。

②约定取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与他人约定,他人取得使用权。

(2)使用权的变更使用权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使用权的转让:使用权人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②使用权的互换:使用权人将使用权与他人互换。

(3)使用权的消灭使用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使用权的终止:使用权人放弃使用权。

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

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

核心提示:不动产(房屋)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每位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这些方面都做了哪些规定?这是每位公民最关注、也最迫切想了解的。

本文拟对不动产的部分规定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1.登记生效制度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读]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

购买房屋,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房屋才算属于你的。

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把自己的房屋卖给乙。

乙付款后,没有及时登记办理过户手续,甲又把房屋卖给了丁,并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丙的名下。

这时,尽管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乙也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子已经登记在丙的名下就属于丙而不再属于乙。

2.异议登记制度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读]异议登记制度是为登记异议人设立的一项救济制度,它保全的是物权请求权。

比如,甲乙共同购买某房屋,购买后甲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乙发现后作为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如果甲不同意更正,乙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但是登记机关一旦进行异议登记,乙就要在法定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逾期异议登记自然失效。

当然,如果乙的异议登记错误,给甲造成了损失,甲也可以要求乙赔偿。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物业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恪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诚信履行合同,保护各自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辟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等。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保证开辟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合理确定房价,确保商品房供应和购房者的利益。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商品房合法交付、合法使用、合法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购房者权益。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在宣传广告中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房的性质、质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物业管理等手续,并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租赁安全。

第十四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对承租人依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租赁押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制定物业管理规范、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集体产权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集体产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集体产权,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用于居住、生产、办公等用途的房屋产权。

房屋集体产权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房屋集体产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集体产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5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使用和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统一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三、房屋集体产权的法律规定内容1.房屋集体产权的主体房屋集体产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房屋集体产权的管理者和受益者,负责房屋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房屋集体产权的分配、使用和收益权。

2.房屋集体产权的取得房屋集体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统一规划、建设,将房屋分配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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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3月16日,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瞪大眼睛,找出与房产有关的问题,用心学习,并作粗略释义,一一记录,以求提高。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释义:购房人购买房屋,买一手房,合同从网上下载打印,即时备案,这都没有问题,如果是购买二手房,由于买卖手续未完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购房人为了保证钱款交清之后能够顺利过户,实现对房屋的物权,可以向房产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如果房屋出卖人有意一房两卖,在没通过已进行产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的情况下,将无法处分房屋。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释义:过去产权部门办理错证,不论是否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原因,一概都是撤证了事,即撤销错发的产权证,而对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则不予赔偿,通过被侵害人都要再打一场民事官司来获取相应的赔偿。

这一条规定则为被侵害人维权提供了便利,类似于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可以直接向商场追偿,而商场在赔偿了消费者之后再向提供商品的厂家或经销商追偿。

错证产生后,产权登记机关将首先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之后再去追究责任人的错误,向其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过去我市在产权登记收取登记费时,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情况,住宅的产权登记费都是80元一套,按件收取。

而非住宅的产权登记费,则按面积收取,从200-6000分为七个等次。

《物权法》此条款则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不论住宅还是非住宅,产权登记费将一律按件收取。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释义:较之过去的草案版本,正式通过的《物权法》在补偿方面更为具体。

过去的草案版本中,提出的是“合理补偿”,而此次的内容对“合理”二字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包括哪些补偿内容,提供哪些保障条件,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通过何种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界定,这仍将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释义:该条款再次提醒人们,对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如移民建镇小区内的房屋,该集体成员之外的人要谨慎购买,因为该不动产的处分权归集体所有,个人无权处分,其买卖行为在
法律上站不住脚。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释义:在我市,有关停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日渐成为引发纠纷的****。

在小区道路上划线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并据为已有的开发商不在少数;更有个别开发企业,将业主的车拒于规划车库之外,把规划车库内的停车位向小区外的人员高价出售;还有的小区,在规划之中就没有设置停车位或车库,只能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

这一条款明确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此外,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这将为以后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释义:此条款的意思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无处分权人的转让,另一个是善意第三方的受让。

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比如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集体所有的房屋,他们都属于该不动产的无处分权人,这一点受让人,即购买者应当了解,所以即使不动产已经转让,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

而善意第三方的获得则受到法律的保护。

打个比方,老王从某人手中买了套二手房,产权证上是某人妻子的名字,老王按市场价格交清了房款,办理了产权过户。

此时某人的妻子突然出现,表示房屋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丈夫无权处分,自己对房屋的交易不知情,不同意丈夫的卖房行为。

此时她就不能向老王来追索这套房子,理由是老王购买房屋是善意的,不知道房产是某人妻子的婚前财产,也不是与其丈夫串通好来欺骗她的,同时以市场价购买,价格上属于合理范畴,并办理了过户,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这位妻子如果想追偿损失,只能去找她的无房产处分权的老公。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释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在我市,居住用地则是50年。

该条款给拥有房产的普通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还有待于配套政策及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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