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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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外查明:屈臣氏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2,400万,四川北路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将钱缘滞留店中作检查,不仅时间长达近两小时,期间还出现钱缘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缘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缘赔礼道歉。钱缘要求上诉人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情况予以确定。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显属过高,应予纠正。至于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屈臣氏公司,因为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四川北路店,但由于该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故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其设立单位即屈臣氏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由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四川北路店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其设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钱缘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后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 1998年7月 14日致《新民晚报》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雇主侵害职工人格尊严案例分析

雇主侵害职工人格尊严案例分析

雇主侵害职工人格尊严案例分析人格尊严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职工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雇主会侵害职工的人格尊严,给他们心灵上带来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分析雇主侵害职工人格尊严的具体情况,同时探讨可能的解决办法。

在广东某制造业公司,有一名名叫小强的职工因为家庭生活出现困难,请求公司给予更多的休假时间来处理问题。

然而,公司的老板王先生却以工作需求繁忙为由拒绝了小强的请求,并嘲笑他为了家庭问题而无法顾及工作。

此后,王先生对小强进行了个人攻击,诋毁他的能力和个人品德,表达出对他的不满和厌恶。

这种对待导致了小强心理和工作环境的双重压力,使他感到自己失去了人格尊严。

这个案例中,王先生侵害了小强的人格尊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王先生以嘲笑的态度对待小强的请求,将他的家庭问题轻视为无足轻重的事情。

这种不尊重的态度使得小强感到自己的个人困境被无视和嘲笑。

其次,王先生对小强进行了个人攻击,诋毁他的能力和品德。

这种攻击不仅影响了小强的自尊心,也导致了他在工作环境中的尴尬和焦虑。

最后,王先生没有给予小强应有的关怀和支持,没有提供适当的休假时间来解决他的家庭问题。

这种不理解和不支持让小强感到自己在公司没有受到公平对待。

然而,面对这种情况,小强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人格尊严:首先,他可以选择与王先生进行沟通,坦诚地表达自己的困境和感受,并要求得到尊重和支持。

其次,小强可以寻求帮助和支持,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投诉王先生的不当行为。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小强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起保护职工人格尊严的责任:首先,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人格尊严保护政策,并向所有职工进行宣传和教育,使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和如何维护自己的尊严。

其次,公司应该建立一个能够接收和处理职工投诉的机制,确保每一起投诉都能够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2)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2)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2)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篇3【案情】某公司虽实力雄厚,但由于经营中资金一直难于收回,渐渐举步维艰。

至2007年底,虽经多方催收,却仍有300多万元货款没有收回。

无奈之中,公司突发奇想:何不向社会公示债务人名单,迫使他们基于怕名声受损或不想被人认为是“老赖”而付清欠款?于是,从2008年2月起,当地电视台在8个电视频道中打出了该公司的游字广告,不但将这些债务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布之于众,并称如不在限期内缴清,将提起诉讼。

【分歧】就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些被公示的债务人欠款属实,且经过多次催收仍无动于衷,公示的目的仅仅是促使他们付款,那些债务人是“罪有应得”。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已经侵犯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权。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个公民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信誉等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1、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必然遭受损害。

损害名誉权的后果对受害人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人格损害,主要指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二是精神损害,使受害人在生活中感到孤立、冷落、精神上痛苦不堪。

三是附带的财产损失。

主要是因为精神痛苦、精神失常等而发生的医疗、修养、疗养方面的费用。

由于欠债不还并非好事,公司将这一情况向社会公开,必然引起他人对该债务人的品德、信誉产生合理怀疑,至少是不太好的看法,从而直接影响到其社会地位和尊严,只不过是各自受害的程度不同罢了。

2、公司具有损害被公示债务人名誉的主观恶意。

公民人格权案例分析

公民人格权案例分析


沉默权:刑法上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根据 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 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 写下供述。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 为50年。 米兰达不服判决,不断上诉。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 “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 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 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警察必 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 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 得证词无效。 问题:什么是沉默权?
京城"丑女"愤讨人格权
分析:问题1 侵犯了高彬的一般人格权 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 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一般人格权,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行为人实施了行为,造成了损害,并且 主观上有过错就构成侵权。
吵骂诱发偏瘫谁负责吗? 分析:
本案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是致害的 原因,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原告致瘫自身身体特质是内 因,且原告行为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其对此就应负主要责任(80%)。被告与 原告相互吵骂,是引起原告偏瘫的外因, 对此应负次要责任(20%)。
举一反三
点评:这个案件侵害的是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
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亲权的内容:分为人身上的权利义务
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身份权中的亲 权,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的数额为50 多万元。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

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

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

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

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

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新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认为,所谓人格尊严,就是的资格,为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身分、名誉、形象、称谓、威望等。

这种一旦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利,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篇1案情回顾:相识4年多,陈小姐与李先生不但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常互称“老公”、“老婆”。

今年初,陈小姐意外发现,李先生已是有妇之夫。

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陈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20xx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双方偶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

20xx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

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

不久,李先生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xx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

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

陈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xx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

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标题: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案例一:著名演员被侵犯肖像权之事件(1995年)时间:1995年3月15日事件描述:在《时尚周刊》的一期杂志中,该杂志刊登了一则广告,广告中使用了著名演员张华的肖像作为商品宣传内容。

然而,在没有经过张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杂志擅自使用了他的肖像权,严重侵害了张华的人格权益。

细节描述:张华发现了这一问题后,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他表示,这则广告的发布对他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导致他在娱乐圈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失。

张华提供了多种证据,包括签署了与杂志公司无关的广告代言合同以及其在其他场合的肖像照片等。

法律争议:本案主要涉及到著名演员的肖像权侵犯问题,其中包括肖像使用的许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需支付何种赔偿等问题。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时尚周刊》擅自使用张华的肖像构成肖像权侵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未经授权便使用了张华的肖像,导致他的人格权益受损。

因此,法院判令杂志社停止广告使用并公开道歉,并判决赔偿张华合理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人格权侵害案例,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使用他人肖像之前,必须获得本人的明确许可。

在本案中,杂志社未经张华同意,擅自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宣传,侵犯了他的人格权益。

此判决有力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权,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媒体侵犯名誉权之事件(2008年)时间:2008年6月22日事件描述: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将某高校教授王明的个人名誉与学术声誉和一起负面报道。

该报道指控王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细节描述:报道中,电视台未经核实便直接将王明公之于众,对其进行人格攻击。

王明本人在事前并未收到任何调查或询问的通知。

报道中包括了一些信息失实的指控,使得他受到了舆论和社会众多人士的指责。

王明为此感到极度愤怒和冤屈,并立即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

不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的案例

不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的案例

不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的案例案例一:小小异常藏大患幼儿园有一个异国婚姻的爱情结晶,孩子的父亲是埃及驻华大使,母亲是中国人。

每天都是父亲和司机或者是母亲和司机来接孩子。

忽然有一天,父母没有来,只有一个司机和一个厨师来接孩子。

老师发现这个小小的异常,一边问:“父母怎么没有来?”一边派人给孩子家里打电话。

孩子的父亲接到电话就急了:这两个人我正准备要辞,他们管我要六万块钱我没给,有可能要绑架我的孩子。

一会儿,孩子的父母开车过来了,那两个人赶紧跑了。

好在幼儿园警惕性高,父母与幼儿园的联系通畅。

常见妈妈接孩子时站在远远的地方,对孩子一招手,孩子就跑过去,因为认错妈妈或孩子导致宝宝走失,悔之已晚。

案例二:幼儿园管理不力有个幼儿园买了大米,堆在那里还没发,老师紧急开会都走了,没人看护大米。

小朋友发现了院子里的“大米山”兴奋极了。

围着这个“大米山”就开始爬,爬到半截“山”倒了,其中一名小朋友的腿被压骨折了,这就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事故。

因为小朋友是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孩子,不知轻重,身体支撑不住五十斤大米的重量。

这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力,理应承担事故的完全民事责任。

更常见的是幼儿园的小朋友之间打闹出伤,如果老师没在场,没看见,就是教师责任事故。

如果老师管了,但没有有效制止,那么,老师仍然要承担责任。

需要提醒妈妈的是:班级孩子超员,让两个孩子挤在一块睡导致摔下;幼儿园在孩子的饭菜上省钱买劣质货;在孩子活动用具上用一些劣质、价廉的东西,聘一些低工资的没有安全意识和保教素质的教职员工,这样就容易把幼儿园办成一个不安全、充满危险的场所,不要选择这样的幼儿园。

案例三:家长幼儿园双方都有责任幼儿园的汉白玉雕塑突然倒塌,正好压在一旁游戏的小朋友身上并把小朋友的脸砸破。

幼儿园说自己没责任:理由是当时已放学,家长自己带小朋友在园里玩,孩子的监护权已经转交到家长手中。

家长说:在幼儿园被磕你幼儿园就有责任。

法律判定是:幼儿园的孩子本身没有多大的劲,汉白玉雕塑能倒,说明是幼儿园放置雕塑不当,存在隐患,应当承担设施维护不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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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
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

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

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

”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

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
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

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

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

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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