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相对性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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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圆园20年第8期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指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仅在缔结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发生约束力,因只有合同的双方主体以合同的形式作出愿受契约约束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效力并不及于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

关于主体的相对性,即基于合同双方主体做出了合意,故合同一方主体仅可向相对方主张其权利,而不得向第三人主张。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顾名思义强调的是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其内容构成合同法律关系的一部分。

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违约的责任由其自己负担;造成违约后果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因债务履行不能的一方仍然要向对方负担违约责任,但是其在负担责任后,有权向致使其违约的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仅能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可以不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可对双方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负担合同设定的责任。

(二)我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单式联运人的责任划分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等。

上述情形中,法律赋予了该种债权人在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主张其权利的请求权。

本文主要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其中缘由大抵是,建设工程质量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故而法律对此作出例外,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而可直接起诉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告主体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告主体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告主体确定一、合同相对性原则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仅约束合同当事人。

因此,若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确定的被告主体是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的另一方。

二、责任承担者分析当涉及工程质量问题时,如果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转包给其他无资质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此时,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作为被告。

三、连带责任情形在一些情况下,如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不一致等,可能存在连带责任。

例如,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需共同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四、挂靠与内部承包在实务中,存在所谓的“挂靠”现象,即个人或企业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在此情形下,若发生纠纷,挂靠的个人或企业和被挂靠单位均可作为被告。

同样,如果是企业内部承包,那么企业本身和内部承包者也可能成为共同被告。

五、多方合同关系在复杂的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多方合同关系,如设计方、监理方、甲方、乙方等。

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根据具体争议点来确定被告。

例如,如果争议焦点是设计问题,则可能将设计方列为被告;若与支付工程款有关,则可能需要将甲方列为被告。

六、法律适用与案例参考在确定被告主体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参考先例判决。

这有助于更准确地界定被告的范围和责任。

七、结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确定被告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关系、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与内部承包以及多方合同关系等因素。

通过深入分析合同条款、事实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准确找到适格的被告主体,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相对性的坚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相对性的坚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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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适用条件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味着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通过合同来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也不能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只有当合同当事人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表达的意思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合同才能对其具有约束力。

否则,合同将无效或被撤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非常重要。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施工方和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方在合同中承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程,而业主则承诺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合同相对性原则确保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可以防止第三人的干扰和侵犯。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多个承包商、供应商、设计师等第三人的参与。

合同相对性原则确保了这些第三人不能以合同为由干扰或者侵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例如,若业主在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签订了其他合同,这些合同不能对施工方的权益产生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防止了第三人的干扰和侵犯。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充分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影响

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影响

施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其影响分析引言施工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各方当事人为共同完成一个施工项目而订立的法律协议。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方不能随意干涉或享有权利。

这一原则在施工合同中尤为重要,影响着合同各方的责任与权利。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原则源于民法理论,强调合同仅对署名的当事人有效。

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才能对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主张和履行。

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义务的限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并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第三方没有权利对合同内容提出要求,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2. 不可转让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不能随意转让给第三方,尤其是在未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这样做确保了合同履行的稳定性,使各方能够在可信的环境中进行合作。

3. 效力的唯一性合同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任何非合同当事人都不能主张合同效力。

这一特点使得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避免外部干扰,保持业务的连贯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施工合同的影响1. 保障当事人权益施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确保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内容追索其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2. 限制第三方干预施工合同通常涉及多个环节和利益相关者,如施工方、监理方、业主等,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了非合同当事方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干预,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 提高合同履行的稳定性由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施工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更高的预期,使他们能够更加集中精力从事实际工作,提升了施工项目的整体效率。

4. 影响合同变更与解除在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如需更改条款或解除合同,需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这一过程为合同的变更设置了障碍,但同时也保护了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结论施工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它限制了第三方的干涉,保护了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稳定预期,同时也对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提出了相关要求。

建设工程的合同相对性

建设工程的合同相对性

建设工程的合同相对性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这意味着,一旦合同条款确立,它只约束签署双方,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

为何要突出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是因为它能够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与权利,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涉及多方合作,诸如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和业主等,每一方的责任必须明确划分,才能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的可靠。

在撰写建设工程合同时,如何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呢?合同应详细列出各方主体,包括甲方(通常是业主)和乙方(承包商),以及其他参与方。

明确各方的具体职责和义务,例如,施工方需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建设任务,而业主则需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应清晰界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性范本可能会包含以下几个关键部分:1. 引言部分:概述项目背景、合同目的及双方基本信息;2. 合同主体:明确列出所有参与方及其角色定位;3. 工程范围与标准:详细描述工程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4. 时间安排与进度:设定合理的工期及节点,确保工程进度可监控;5. 费用与支付方式:约定工程造价、支付条件、时间节点及迟延支付的处罚措施;6. 质量保证与验收: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确保最终交付的工程符合预期;7. 变更与索赔管理:对于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额外工作等情形,提供相应的处理机制;8.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和赔偿办法,强化合同执行力;9. 争议解决方式:确定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10. 附则:包括合同生效条件、附件清单、其他未尽事宜的说明等。

通过上述条款的细致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得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为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随着建设工程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多变,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理解这些突破对于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在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助于明确合同责任和维护交易秩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存在着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应当依据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义务,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分包人应当依据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履行义务,并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种严格的相对性往往无法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促使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如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以及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在一些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了工程建设,但由于其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这可能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其次,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筑工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建设者,他们的劳动成果构成了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原因,建筑工人的工资无法得到及时支付。

如果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工人只能向其直接雇主主张权利,这可能导致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难度加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性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程的具体要求。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工程项目。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意义合同相对性原则体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和有序性,确保了各方权利的平衡,强调了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性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约束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方约定的依据,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相对性是保障双方各自权益的基础,有效规范了双方的行为和责任。

2. 增加履约的可靠性:合同相对性要求各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确保了承包商按照工程要求施工,业主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这种约束使得合同履约更加可靠,保障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3. 解决争议的依据:当施工中出现纠纷或争议时,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作为法律依据进行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对性原则来确定各自责任,减少争议的发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相对性的实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相对性的实施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要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承包商应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2. 工期及进度管理:合同相对性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进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时支付工程款项,为承包商提供施工资金支持。

双方共同努力,确保工程进度的合理安排和顺利进行。

3. 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需改动合同项下的条款,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变更协议的签署。

合同相对性保障了业主和承包商在变更过程中的权益平等,使变更管理更加规范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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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相对性的坚持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余贤明诉姚卫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亦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才准许突破。

案情
2003年5月25日,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与浙江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南公司承包建设“恒诚·莱茵河畔”高尚住宅社区工程1#、2#标段的土建安装工程。

同年8月19日,中南公司与被告姚卫军签订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中南公司将其承包的住宅社区工程中的联排6幢、别墅70幢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姚卫军。

同年10月1日,姚卫军又与原告余贤明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前述工程中的30幢别墅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并约定工程价款按照94定额及当地信息价别墅直接费上浮1%进行竣工决算,工程量按实际施工为准。

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

2005年4月13日,小区工程(包括原告实际施工的30幢别墅)总体通过竣工验收。

经计算,原告实际施工后,姚卫军应支付原告按照约定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5054452.78元,姚卫军已支付原告4135480元,至今尚欠918972.78元未支付。

余贤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姚卫军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南公司违法将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姚卫军,姚卫军又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余贤明,中南公司在明知实际施工人为余贤明的情况下,向姚卫军支付工程款而未向余贤明直接支付工程款,中南公司有过错,因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余贤明向姚卫军主张执行前述工程款而未能清偿情况下,中南公司应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姚卫军支付余贤明工程款871241元,中南公司对上述工程款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贤明的合同相对方为姚卫军,原审判决由中南公司对姚卫军应支付余贤明的工程款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2010年11月5日,法院判决:姚卫军支付余贤明工程款871241元。

评析
1.本案所涉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关乎民生,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着更为严厉的管理和监督,对该类合同的主体条件同样也存在着严格的限制。

我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具体情形。

中南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中南公司系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合法总承包人。

姚卫军与中南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其作为自然人,并非具备法定施工资质的单位,因此,中南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姚卫军,系违法分包,双方之间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因违反前述法律及《解释》的规定而无效。

同样,姚卫军与余贤明签订的承包合同,亦属无效。

2.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无效的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经济利益目的,但仍然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一般应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由于实际施工人的人工、机械以及投入的资金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属于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也无法返还的情形,因此,只能通过折价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余贤明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姚卫军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但余贤明请求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

合同相对性又称为债的相对性,是指债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特定的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和承担义务的债务人之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合同相对性作了强调。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亦应坚持该原理,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为补充。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余贤明的合同相对方是姚卫军,发包人是浙江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公司并非本案发包人,而是总
承包人,余贤明起诉要求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本案案号:(2009)衢龙民重字第6号,(2010)浙衢民终字第487号案例编写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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