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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2019年整理】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条例: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
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 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 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 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 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 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
规章制度。 核安全部门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
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这些要求 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相矛盾。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 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 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 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引言核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保障核能安全与防止核材料的非法获取和使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核能行业,各国通过制定和执行核安全法规来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核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国际上常见的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核安全法规是保障核能活动安全性的重要工具。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1.设定核能活动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核能相关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符合国际标准;2.确保核能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促进核能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良好发展;3.预防核事故和核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4.防止核材料的非法获取和使用,减少核恐怖主义的威胁;5.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核能安全的发展。

国际核安全法规体系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用于指导和规范核能活动。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核安全法规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负责促进核能合作和安全的国际组织。

IAEA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法规,用于指导核能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法规包括:•IAEA核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s):包括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指南,用于确保核能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最高标准。

•IAEA核安全公约:是国际社会关于核安全的基本条约,旨在加强核材料的安全管理和防止核恐怖主义的威胁。

国家核安全法规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核安全法规用以保障国内核能活动的安全性。

以下列举了一些国家常见的核安全法规:•美国《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美国的核能法规体系由联邦立法和行政规定组成,用以监管美国的核能活动,并确保核能设施的安全。

•日本《核安全基本法》(Basic Act on Nuclear Energy Safety):该法规旨在促进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防止核辐射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

•法国《原子能及辐射防护法》(Atomic Energy and Radiation Protection Act):法国的核安全法规涵盖了核能活动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1)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1)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 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 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 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 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 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由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组成。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 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公布,具 有法律约束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 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五章 核材料帐务管理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八章 附则
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 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 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 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 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的方针。
第四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 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三.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是指为保障核能安全和防止核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核能是一种高风险的能源,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安全性。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是这些措施的基础。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包括国际、国家和地方三个层面。

国际层面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主要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包括《核安全公约》、《核安全条约》等。

这些法规标准是全球范围内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

国家层面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主要由各国政府制定,包括核能安全法、核能安全条例等。

这些法规标准是各国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

地方层面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主要由各地政府制定,包括核能安全管理规定、核能安全监管规定等。

这些法规标准是各地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公众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

政府应该加强对核能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企业应该严格遵守法规标准,科研机构应该加强核能安全技术研究,公众应该加强对核能安全的了解和参与。

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是保障核能安全的基础,各方应该共同努力,确保核能安全。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际协议等构成,旨在确保核能领域的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中,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1.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核设施的审批和监管、核事故应急等内容,为我国核能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框架。

2.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核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效应评价等事项,为核能项目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行政法规1.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是我国核能行业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核事故应急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该规定明确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核设施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

2.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辐射防护领域的行政法规,对核能行业的辐射防护工作具有影响。

该条例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保障核能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三、部门规章1.核电厂安全规定核电厂安全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人员资质要求、设备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2.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作出规定。

该规定要求核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四、国际协议1.《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的重要国际协议之一,我国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公约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核设施的审批监管等事项,为国际核安全事业的推进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框架。

2.《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协议,我国也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协定旨在减缓气候变化,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和环保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加快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 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 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 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 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 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 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 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 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 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 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核安全法规结构
(人大) 原子能法 条例 规定 导则 工业规范标准 (NNSA)HAF (国务院)HAF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NNSA)HAD 非强制性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
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 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 触。 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 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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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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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0xx/yy/zz—-通用系列HAF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编号为:HAF·JHAB等。

如:HAF·J00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HAF·J0002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7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HAF·J0043核事件分级手册HAF·J0045质量保证分级手册HAF·J0053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HAF·J0080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HAB·J0086—1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HAB·J0086—2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HAB·J0086—4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HAB·J0086—5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1、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a)适用范围: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b)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c)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其他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

d)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

2、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操纵员执照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3、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1.引言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3.安全管理要求4.主要技术要求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有2个附件,1个附录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4、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4.核动力厂调试5.核动力厂运行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7.核动力厂修改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9.记录和报告10.定期安全审查11.退役5、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6、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法规及要求1)相关法规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0901)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2)范围民用核承压设备指:a)核动力厂及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b)包容反应堆的钢制安全壳、安全壳的钢衬里;c)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d)其它需严格监督管理的承压设备。

核承压设备活动: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

还适用于: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

3)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国家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安全检查核设施运行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保体系的控制4)资格许可制度资格证: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取证:a)单位同时向主管部门及核安全局申请;b)由主管部门审查、评定;c)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其他部门核准;d)由国家核安全局发证。

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前三个月报核安全局,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范围内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

5)我院资格核电厂安全1、2、3级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研究堆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49-3堆按核电厂要求6)对核承压设备设计单位的安全监督质量保证方面主要检查:a)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性、有效性;b)接口管理;c)质量保证组织机构、人员职能、权限、行使职能;d)大纲程序的完整性及其实施情况;e)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f)其他设计控制措施设计活动的检查:a)承压设备类别和安全等级与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b)压力边界结构的完整性和超压保护装置的设置;c)设计中是否考虑断裂设计、抗震设计和压力边界在各工况下、可能引起的破坏;d)事故工况下设备的可运行和功能能力;e)设备的可检测和可维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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