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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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2019年整理】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条例: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
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 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 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 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 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 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
规章制度。 核安全部门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
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这些要求 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相矛盾。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 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 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 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

8.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9.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10. 核设施周界入侵报警系统
11. 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和在役检a 查
17
2 我国主要的法律法规
核动力厂的修改 核动力厂调试 核动力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 核动力厂堆芯管理和燃料装卸 核动力厂抗震设计和鉴定 核动力厂设计中内部火灾和爆炸的防护 核动力厂设计中火灾和爆炸以外内部灾害的防护 核动力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关联系统的设计 核动力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





低高小核核医放处
中放用电燃用射置
放射户站料、性前
射性的及循工废废
性废放研环业物物
废物射究设及的管
物的性堆施研贮理
的处废的的究存的
处置物退退用

置前的役役设

前管处


管理置




退



放 放 放放
射 射 射射
性 性 性性
废 废 废废
物 物 物物
近 近 近近
地 地 地地
表 表 表表
处 处 处处
条例
放射性废物管 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 输
安全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用核 设施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
条例
电磁辐射污 染控制管理
条例
a
8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
核动力厂址 选
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设 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 运行安全
规定
研究堆设计和 运行安全规定
民用核燃料循 环设施安全规

民用核设施质 量保证安全规

《核安全法规介绍》课件

《核安全法规介绍》课件

《核安全法规介绍》课件课程目标:1. 了解核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2. 掌握我国核安全法规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3. 了解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4. 了解核事故应急和核安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核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一、核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1. 核安全法规的定义2. 核安全法规的分类3. 核安全法规的特点二、核安全法规的重要性1. 保障核安全的基石2.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3. 促进核能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二部分: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一、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1. 核安全法律2. 核安全行政法规3. 核安全部门规章4. 核安全规范性文件二、我国核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1. 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2. 核物质管制和核废物管理3. 核事故应急4. 核安全信息公开5. 核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第三部分: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一、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1. 核设施安全监管2. 核物质安全监管3. 核废物安全监管4. 核事故应急监管5. 核安全信息公开监管二、核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1. 预防核事故的发生2. 确保核安全监管的有效性3. 促进核能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部分:核事故应急和核安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一、核事故应急的规定1. 核事故应急的组织体系2. 核事故应急的响应程序3. 核事故应急的救援措施二、核安全信息公开的规定1. 核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2. 核安全信息公开的程序3. 核安全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总结:通过本课件的学习,使大家了解核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掌握我国核安全法规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了解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以及核事故应急和核安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意识,为我国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科学性评估与解决方案:1. 科学性评估内容准确性:课件内容是否基于最新的核安全法规和实际情况?信息更新:课件信息是否及时更新,反映了最新的法规变动和科学进展?数据来源:引用的数据和案例是否来自可靠的官方或科学资源?逻辑性:课件内容的组织结构是否合理,逻辑清晰?实例适用性:所举案例是否恰当,是否能够有效地说明问题?2. 解决方案确保内容准确性:定期审查和更新课件内容,确保与最新的核安全法规保持一致。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 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 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 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 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 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 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 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 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 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 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核安全法规结构
(人大) 原子能法 条例 规定 导则 工业规范标准 (NNSA)HAF (国务院)HAF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NNSA)HAD 非强制性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
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 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 触。 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 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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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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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安全法规介绍

核安全法规介绍

核安全法规介绍概述核安全是一个涉及国家安全和全球安全的重要领域。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核能利用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国际上常见的核安全法规,并对其内容和重要性进行解析。

国际核安全法规1.核不扩散条约(NPT)核不扩散条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核安全法规之一。

它于1970年签订并于1975年生效。

核不扩散条约的目的是防止核武器的扩散,并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该条约规定核武器拥有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核武器、核材料和核技术的非法传播。

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国和加入国承诺不通过核扩散的方式获取核武器,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发展和使用核能。

该条约设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的监管机构,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与核材料的监督。

2.联合国核安全公约联合国核安全公约(CNS)是国际上关于核能与核材料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公约于2005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核安全合作,预防核材料的非法获得和利用,防范核恐怖主义。

核安全公约要求签署国制定、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核安全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框架。

同时,该公约还要求加强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提高核设施的安全性、加强核安全培训与技术合作等。

3.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监督国际核能的和平利用,并负责核安全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IAEA的主要任务包括核材料监督,核设施安全评估,核材料的非扩散和核能安全的技术合作。

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标准和指南,涵盖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核辐射防护等方面。

4.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是国际上专门处理核事故的法规。

该公约于1986年签署并于1987年生效,其目的是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应对核事故,并减少核事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根据公约规定,签署国应当建立国家应急响应机制,并进行核事故的预防、监测、评估和应对。

公约还要求签署国进行核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公众和工作人员的核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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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 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公布,具 有法律约束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 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法规结构
(人大) 原子能法 条例 规定 导则 工业规范标准 (NNSA)HAF (国务院)HAF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 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 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 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 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 等活动。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 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 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 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 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 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
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 规章制度。
核安全部门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 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这些要求 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相矛盾。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 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财政预算安排。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 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 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 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 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NNSA)HAD 非强制性来自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
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 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 触。 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
核安全法规体系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电厂安全规定及导则 核安全有关的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规定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由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组成。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 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 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 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 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 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 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 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 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 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
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 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 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 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条例: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 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 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 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 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 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 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 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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