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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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是用于管理和监管核能领域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核能活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透明度,并防止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核安全法规:
1. 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国家在核能活动中确保核安全和预防核事故方面的基本法律,包括了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废弃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以及核材料的管理、运输和存储等方面的规定。

2. 核能监管法规:核能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用于监督和管理核能活动,确保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性。

这些法规包括核能行业的许可证制度、安全评估和审查要求、核设施监督检查、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3. 核事故应急法规:针对核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措施,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确保在核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这些法规包括核事故级别划分、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疏散和辐射监测等方面的规定。

4. 核安全文化法规:核安全文化是指在核能活动中关注安全、遵守规章制度、培养安全意识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旨在促进核能从业人员和公众对核安全的认知和理解,并推动建立积极的核安全文化。

5. 核材料控制法规:用于管理和控制核材料的生产、使用、存
储和运输等方面的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防止核材料的非法获取、贩运和滥用,确保核材料的安全和防扩散。

以上只是核安全法规的一些常见类别和内容,具体的法规会因国家、地区和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核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各国在核能领域都会制定相应的法规来确保核能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核安全管理和法规标准

核安全管理和法规标准
核安全管理和法规体系

IAEA的简介
• 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 子能的国际机构 • 于1957年10月正式成立 • 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 有134个成员国 • 是隶属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 • 联合国系统内核科学技术的专门机构和唯一的 推动核能和平利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IAEA的主要安全活动
• IAEA的安全职能包括:以确保核能安全为主 要活动,策划国际的核安全标准,策划与核安 全相关的国际公约,主办与核安全相关的各种 专家会议,情报交换等。 • IAEA的重要主要安全活动包括了制定IEAE核 能安全标准文件(IAEA Safety Standard Series ),该文件基于IAEA宪章,制定核设施、辐 射防护、放射性废物、放射性物质运输等 IAEA安全标准文件。
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模式
• 根据1997年1月21日发布的俄罗斯联邦第 26号总统令规定,俄罗斯国家核能与辐 射安全局、卫生部、国家工矿监督机构 以及俄联邦内务部为负责核能、辐射、 工业与火灾安全的国家管理部门。
俄罗斯联邦核能与辐射安全局
• 是一个联邦行政机构,对原子能利用的安全性行使国 家管理, • 目的是建立一些条件,保障原子能利用设施的雇员( 工作人员)的人身保护、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可接 受的辐射影响,并防止核材料的扩散和使用失控。 • 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在核电站的选址、设计、施工、调 试和运行期间对核与辐射安全进行管理。 • 俄罗斯核能与辐射安全局总部、地区办事处以及核能 与辐射安全科技中心确保其肩负的职能得以履行。 • 隶属于俄联邦政府,但在联邦宪法和法案授权与总统 的有关事务方面是直接向总统汇报的。俄罗斯联邦核 能与辐射安全局独立于其它行政部门。
日本核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际协议等构成,旨在确保核能领域的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中,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1.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核设施的审批和监管、核事故应急等内容,为我国核能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框架。

2.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核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效应评价等事项,为核能项目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行政法规1.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是我国核能行业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核事故应急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该规定明确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核设施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

2.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辐射防护领域的行政法规,对核能行业的辐射防护工作具有影响。

该条例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保障核能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三、部门规章1.核电厂安全规定核电厂安全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人员资质要求、设备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2.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作出规定。

该规定要求核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四、国际协议1.《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的重要国际协议之一,我国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公约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核设施的审批监管等事项,为国际核安全事业的推进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框架。

2.《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协议,我国也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协定旨在减缓气候变化,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和环保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加快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

核泄漏事故的核安全法规与标准体系

核泄漏事故的核安全法规与标准体系

核泄漏事故的核安全法规与标准体系核泄漏事故是指核设施中的放射性物质泄漏至环境中,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为了确保核设施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与标准体系。

本文将从法规和标准两个方面介绍核泄漏事故的核安全措施。

一、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是国家政府为确保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而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各国通常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法规旨在明确核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废弃等各个环节的要求,以保障核设施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核能安全法》和《核安全法规》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对核能设施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核能安全法》规定了核能设施的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的设计审查要求、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保障了核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加强了对核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管。

二、核安全标准体系核安全标准体系是指各国为了确保核设施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体系通常分为设计标准、运行标准和应急标准等多个方面,涵盖了核设施的各个环节。

标准的制定旨在明确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指导企事业单位在设计、建设、运行和废弃核设施时,按照标准进行操作。

在国际标准层面,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全球核安全标准制定的重要机构。

IAEA制定了一系列与核安全相关的标准,如《核安全标准体系》和《核电厂安全标准》等。

这些标准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成为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准则。

同时,各国还制定了适用于本国核设施的国家标准。

例如,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核安全标准体系》和《核能厂站的设计建造设计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这些标准具有强制性,规范了中国核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三、核安全法规与标准的衔接与实施核安全法规和标准是相辅相成的,法规为标准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标准具体细化了法规中的要求。

在实践中,各国都将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核安全体系。

核安全法规介绍

核安全法规介绍

核安全法规介绍概述核安全是一个涉及国家安全和全球安全的重要领域。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核能利用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国际上常见的核安全法规,并对其内容和重要性进行解析。

国际核安全法规1.核不扩散条约(NPT)核不扩散条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核安全法规之一。

它于1970年签订并于1975年生效。

核不扩散条约的目的是防止核武器的扩散,并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该条约规定核武器拥有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核武器、核材料和核技术的非法传播。

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国和加入国承诺不通过核扩散的方式获取核武器,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发展和使用核能。

该条约设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的监管机构,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与核材料的监督。

2.联合国核安全公约联合国核安全公约(CNS)是国际上关于核能与核材料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公约于2005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核安全合作,预防核材料的非法获得和利用,防范核恐怖主义。

核安全公约要求签署国制定、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核安全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框架。

同时,该公约还要求加强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提高核设施的安全性、加强核安全培训与技术合作等。

3.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监督国际核能的和平利用,并负责核安全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IAEA的主要任务包括核材料监督,核设施安全评估,核材料的非扩散和核能安全的技术合作。

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标准和指南,涵盖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核辐射防护等方面。

4.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是国际上专门处理核事故的法规。

该公约于1986年签署并于1987年生效,其目的是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应对核事故,并减少核事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根据公约规定,签署国应当建立国家应急响应机制,并进行核事故的预防、监测、评估和应对。

公约还要求签署国进行核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公众和工作人员的核安全意识。

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是指在全球范围内为核安全事业设立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以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和核材料的安全保管为目标,旨在维护全球核安全和稳定。

随着核能的广泛应用和核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认识到核安全的重要性,加强了核安全的国际合作和法规制定。

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核能的安全利用,防止核事故的发生,同时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保管和防止核武器扩散。

它们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套共同的准则和规范,以保障核能的和平利用和核安全的国际合作。

在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中,有一些是由国际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的国际共识文件,如《核安全条约》和《核设施安全指南》等;还有一些是由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的,如《核材料安全标准》和《核材料运输安全规定》等。

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核能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核能设施的安全设计和运行、核材料的安全保管和运输、核辐射和核废物的管理与处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涵盖了从核能的安全利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行、核材料的管理和保管、核辐射的防护和控制、核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等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核安全管理体系。

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和规范,有利于加强国际核安全的合作与交流。

它们为核能的安全利用和核材料的安全保管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保障。

它们能够减少核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们有利于防止核武器的扩散和核恐怖主义的威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国家间利益的不同,法规和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国际核安全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些国家对核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不够,缺乏完善的法规和标准体系。

当前的法规和标准可能无法适应核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型核能设施的建造。

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执行与监管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力,推动各国制定更加科学、统一和完善的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的总体法律基础,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要求、核安全责任和管理体制、核安全监督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辐射防护的法律基础,规定了辐射的基本概念、辐射防护的原则、辐射监测、辐射源的管理和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3. 《核电厂安全条例》:规定了核电厂设立、建设、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核电厂的安全设计、设备的安全防范、核电厂运行的安全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4. 《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制度,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存储、运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5.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条例》: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包括核电站、放射性物质和辐射设备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相关规定,如《辐射防护规则》、《核反应堆厂房地震安全评价技术导则》、《核安全与应急管理规定》等,构成了我国的完整的核安全法规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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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安全立法 2.核安全立法
1989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 国将进一步加强核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工作, 包括制定《原子能法》 包括制定《原子能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止 法》。 1986年至1987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发布 1986年至1987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 例》。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核电厂核事故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 应急管理条例》 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107《核电厂在役检查》 HAF107《核电厂在役检查》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和 取证管理办法》 取证管理办法》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 GB9445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 美国ASME ASME规范 美国ASME规范
4.民族自治区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 4.民族自治区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 命令。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它不能 与法律一致,也不能相抵触,否则,它是无 效的。
1.我国核安全政策 1.我国核安全政策
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卫生部等部门陆续制定了相应的 实施细则和安全导则,形成了比较系统 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3.核安全法规体系 3.核安全法规体系
宪法 环保法 国家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核安全管理核安全导则
参考性文件 核安全法规技术性文件
1986年国务院核安全局发布了核电厂选 1986年国务院核安全局发布了核电厂选 址、设计、运行和质量保证等4 址、设计、运行和质量保证等4个安全规定; 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 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放射性环境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等发 布了辐射防护方面的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 布了辐射防护方面的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 全局发布了《 全局发布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 定》。
我国从核工业发展之始就十分重视核安 全,明确制定了“安全第一” 全,明确制定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以保 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 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 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 对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进行独立监管,建立 了核安全监督体系,并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和 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主讲: 主讲:核工业无损检测中心 王跃辉
一、核安全法规和标准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 律,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在其职权内,根 据法律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它包括: 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和发布的决定、命令; 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范和发布的决定、命令; 2.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2.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3.省、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 3.省、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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