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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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001-02-100510

HAF001-02-10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安全监督职责第三章核安全检查第四章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第五章执法第六章附则(共计:六章、三十三条;涉及三个方面:核安全监督职责、核安全检查、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共计:五条;涉及四个方面:本细则制定依据、核安全监督目的、核安全监督适用范围或阶段、核安全监督的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第四条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与法规;(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四)核设施许可证件规定条件;(五)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1)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及其安全评价报告;(2)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3)核设施调试大纲;(4)核事故应急计划;(5)其他认可或批准的文件;(六)国家核安全部门发布的其他有关指令和文件。

HAF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07)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许可 (4)第三章质量管理与控制 (8)第四章报告与备案 (11)第五章监督检查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9)第七章附则 (20)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21)1.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21)(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21)(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 (24)1.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27)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31)(1)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31)(2)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 (37)1.4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43)1.5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 48 1.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 (57)1.7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62)1.8 (延续)申请活动范围表的格式和内容 (64)附件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 (66)2.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格式 (66)2.2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格式 (67)2.3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格式 (68)2.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格式 (6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核安全简介(多媒)

核安全简介(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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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3. 水文 -- 千年一遇最高水位 防洪 千年一遇最低水位 保证反应堆冷却用水 -- 与其他气象组合(天文潮、风暴潮、海啸等) 4. 极端气象 -- 热带气旋、龙卷风 -- 极端降水、雪、湿度 -- 其他(极端温度、沙暴等) 5. 大气弥散 -- 厂区气象塔,至少2年数据 -- 为环境评价
24
V
-- 机械设备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安全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二、三级和非安全级
3. SSC安全分级
~ 定义(略) ~ 举例 PWR 一回路压力边界 堆心冷却、余热导出及安全壳系统等
安全一级 安全二级
安全三级
-- 电气设备
(略)
1E级(安全级)和非1E级(非安全级)
25
-- 安全级SSC均有特殊规范标准
V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IV 核电厂的监管特点
一. 法规体系较完整
二. 许可证管理较严格
1. 核电厂 (五个阶段) 选址-- 可研报告中选址部分 建造-- PSAR+QA等 装料-- FSAR+QA等 运行-- RFSAR+QA等 退役-- 退役报告+QA “核电厂厂址选择意见书”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 “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 “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
21
V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6. 外部人为事件(续) -- 不考虑战争 -- 人为破坏 属保安
-- 考虑方法
“剥笋”式
SDV 确定论法 SPL 概率法 (放射性严重后果 10E-7/ 堆· 年) 设防
22
V
二. 设计
核电厂的技术特点
1. 总设计要求 -- 停堆并保持停堆状态 -- 排出余热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
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wèntí) (HAD101/05)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06)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4. 核电厂厂址查勘 (HAD101/07) (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5.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6.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1988年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7.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10) (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9)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第三页,共103页。
我国核安全(ānquán)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由以下组成: 国家法律(环保法、放射性污染(wūrǎn)防治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核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核安全规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 指导性文件(核安全导则) 参考性文件(技术报告)
第十四页,共103页。
部门规章
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8日 电力工业部发布) 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 (1997年 国家环保局发布) 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 (1985年 卫生部发布) 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shìgù)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1992年 卫生部发布) 31. 核事故(shìgù)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 (1995年 卫生部发布) 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 3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际协议等构成,旨在确保核能领域的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中,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1.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核设施的审批和监管、核事故应急等内容,为我国核能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框架。

2.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核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和效应评价等事项,为核能项目的环保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行政法规1.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核安全领域管理规定是我国核能行业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核事故应急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该规定明确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核设施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

2.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辐射防护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辐射防护领域的行政法规,对核能行业的辐射防护工作具有影响。

该条例规定了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保障核能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三、部门规章1.核电厂安全规定核电厂安全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电厂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人员资质要求、设备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2.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核设施安全监管规定是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颁布的部门规章,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作出规定。

该规定要求核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四、国际协议1.《核安全公约》《核安全公约》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制定的重要国际协议之一,我国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公约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核设施的审批监管等事项,为国际核安全事业的推进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框架。

2.《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国际协议,我国也是协议的签署国。

该协定旨在减缓气候变化,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和环保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加快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

第四讲(民用核安全设备法规)

第四讲(民用核安全设备法规)
目录 一.总则 二.许可 三.质量管理和控制 四.报告与备案 五.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5.HAF602
目录 一.总则 二.机构及职责 三.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四.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五.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6.HAF603
目录 一.总则 二.机构及职责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四.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五.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四讲
民用核安全设备法规
1.结构
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0号 (HAF600) 2)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 定 (HAF601) 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HAF602) 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HAF603) 5)一些附件 · 许可证审批 · 进口单位注册 · 进口检验,等。
2.民用核设备(是不是民用核安全设备)
2008年1月1日起民用核设备已不限于核承 压包括机械、电气、仪控设备。
3.HAF600
目录 一.总则 二.标准 三.许可 四.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五.进出口 六.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八.附则
4.HAF601

美国核安全法规

美国核安全法规

美国核安全法规标准介绍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

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HAF)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HAD)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

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

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RG.1.64《核电厂设计的质量保证要求》;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等。

管理导则的其它部分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核燃料和物料设备、环境和厂址以及职业保健等。

2.4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技术文件(NUREG)(第四层次)(HAF·J)▲NUREG文件:美国核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反应堆管理局负责编制的技术文件;▲NUREG/CR文件:委托各种研究机构完成的技术文件。

NUREG文件和NUREG/CR文件属于建议性的参考文件;有时NUREG文件与R.G具有同样的作用:如“NUREG-0800”是《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审查大纲》,这是NRC 对申请者按照“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的“初步/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进行审查的指导性文件。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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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编号为:HAF·J HAB等。

如:HAF·J0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HAF·J0002 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7 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HAF·J0043 核事件分级手册HAF·J0045 质量保证分级手册HAF·J0053 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HAF·J0080 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HAB·J0086—1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HAB·J0086—2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HAB·J0086—4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HAB·J0086—5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1、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a) 适用范围: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b) 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c) 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其他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

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

d) 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

2、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操纵员执照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

3、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1.引言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3.安全管理要求4.主要技术要求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有2个附件,1个附录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4、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4.核动力厂调试5.核动力厂运行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7.核动力厂修改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9.记录和报告10.定期安全审查11.退役5、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6、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法规及要求1)相关法规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0901)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2)范围民用核承压设备指:a)核动力厂及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b)包容反应堆的钢制安全壳、安全壳的钢衬里;c)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d)其它需严格监督管理的承压设备。

核承压设备活动: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

还适用于: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

3)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国家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安全检查核设施运行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保体系的控制4)资格许可制度资格证: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取证:a)单位同时向主管部门及核安全局申请;b)由主管部门审查、评定;c)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其他部门核准;d)由国家核安全局发证。

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前三个月报核安全局,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范围内开展核承压设备活动。

5)我院资格核电厂安全1、2、3级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研究堆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49-3堆按核电厂要求6)对核承压设备设计单位的安全监督质量保证方面主要检查:a)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性、有效性;b)接口管理;c)质量保证组织机构、人员职能、权限、行使职能;d)大纲程序的完整性及其实施情况;e)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f)其他设计控制措施设计活动的检查:a)承压设备类别和安全等级与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b)压力边界结构的完整性和超压保护装置的设置;c)设计中是否考虑断裂设计、抗震设计和压力边界在各工况下、可能引起的破坏;d)事故工况下设备的可运行和功能能力;e)设备的可检测和可维修性。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HAF001/01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HAF001/01/01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2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HAF001/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1/02/02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1/02/03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124号发布)HAF0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991年修改)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修改)HAF103/01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995年修改)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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