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注协公开谴责四家事务所九名会计师
中注协会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个别事务所无底稿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中注协会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个别事务所无底稿直接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9〕15号)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级注协)组织实施并完成了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2019年,各级注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化建设年”主题活动等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坚持帮扶提升职业化水平,促进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要求,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
2019年,各级注协共组织检查人员846名,检查事务所1296家,抽查业务项目8521个,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项目6163个,验资业务项目927个,其他专项审计业务项目1431个。
其中,中注协组织检查人员69名,检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5家,抽取业务项目54个。
二、检查重点及检查结果2019年,各级注协继续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和“五个并重”原则,注重实效,加强帮扶。
在充分利用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的成果和日常监管实践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检查,帮助事务所查找存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的原因,促进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和职业声誉,推动注册会计师提升职业能力、养成职业精神。
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选取上,各级注协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坚持随机抽取被查事务所,同时结合实际,将业务规模较大的事务所,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或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与境外事务所和国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合作项目较多的事务所作为检查重点。
【工作总结范文】注册协会年度工作总结精选

注册协会年度工作总结精选XX年,**xx省财政厅党组的重视关怀下,在中注协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全行业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支持下,结合全国新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理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以开创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按照中组部、财政部在全国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在财政厅党组高度重视和中注协党委的统一部署下,xx省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xx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按照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我会抓住学习实践活动这个难得契机,迅速采取行动,xx省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同时,建立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加强学习活动的督导。
(一)召开了党员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学习活动。
通过下发学习活动文件及资料、发动事务所党员、非党员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积极投身于学习活动。
通过近阶段以学促建,行业党建初见成效,事务所和党员表现出对学习活动的热情,部分事务所行动迅速,积极主动申请成立事务所党支部,一些长期流动的党员也通过学习活动提高认识,实现了组织找党员和党员找组织的良好氛围。
(二)根据党员学习活动全覆盖的要求,开展事务所党员普查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事务所党员的分布情况。
对已经成立党支部的事务所,提出具体的学习要求,对尚未成立党组织的事务所,迅速编组成立14个临时支部,并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组织事务所党员开展学习活动,保证了学习活动的全覆盖。
(三)启动行业党员全覆盖式培训,加强支部书记的培训,组织安排4批次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到北京参加中注协党委举办的党课培训;组织召开行业党员远程视频培训;xx省委党校副校长进行党员辅导讲课等,圆满完成党员轮训任务。
(四)按照中组部、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的建设的要求,积极推动行业党委的成立和事务所党支部的组建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doc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一、惩戒委员会的设立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
二、惩戒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是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是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反行业自律性管理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自律性惩戒。
中注协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纪行为由地方协会惩戒。
三、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一)惩戒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15名,中注协秘书处1名,政府主管部门专家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1名。
(二)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1.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担任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3.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性惩戒。
4.年龄在55岁以下。
(三)惩戒委员会的注册会计师委员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经中注协秘书处初选,连同政府部门推荐的代表及中注协秘书处推荐的会计、审计和法律学者,报中注协理事会批准。
(四)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中注协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一届,最多可连任两届。
四、惩戒委员会惩戒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一)违反行业职业道德规定;(二)违反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三)违反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四)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追究了行政责任的;(五)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六)惩戒委员会认为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五、惩戒委员会惩戒的方式(一)惩戒委员会对应予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1.谈话提醒;2.书面批评;3.责令限期整改;4.责令书面检讨;5.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6.行业内通报批评;7.社会公开谴责;8.其他。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的通知-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维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规范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陕西省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
现予以印发。
欢迎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举报电话:************。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附: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维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执业行为,特制定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二条自律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特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以压价竞争、支付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的行为。
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约另行约定。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自觉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公众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研究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附件1: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省注协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
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
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
执业质量检查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标准,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执业质量检查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六条省注协可以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整体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以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第七条省注协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规范好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给予公开谴责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会协[200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会计实务:注册会计师通过转所或合并逃避处罚的应对之道

注册会计师通过转所或合并逃避处罚的应对之道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由于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注册会计师通过改换门庭逃避法律责任已经成了一种常态,形成了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在影响深远的云南“绿大地造假案”中,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间接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损失。
为此,证监会于2013年5月15日对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如下处罚:取消证券服务许可,相关责任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可早在2012年下半年,深圳鹏城已金蝉脱壳,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鹏城原来业务自然转到了国富浩华,目前其业务似乎发展得更好。
难怪市场形容这样的处罚是“大油手逮小泥鳅”——看起来很用力,但总是抓不到。
为此,只有深入分析其原因,痛下猛药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一、完善并切实执行注册会计师转所办法 注册会计师在面临处罚时之所以能金蝉脱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可以由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流动到另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有人建议: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重大事件时,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应冻结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的转所事宜。
实际上,中注协很早就有相关规定。
2008年,中注协发布了新版的《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然而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如人意:2010年3月,证监会对绿大地进行立案稽查,2011年3月,绿大地董事长被逮捕,2012年7月鹏程会计师事务所并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5月证监会宣布对鹏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2012年9月17日湖南证监局对万福生科进行立案稽查,2012年底和2013年初,鹏程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分所分别转入了大信、利安达等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5月证监会宣布对万福生科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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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注协公开谴责四家事务所九名会计师
为切实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7年,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执业质量及内部管理检查。
现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公开谴责的情况通报如下。
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此为鉴,遵循执业准则,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
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理念,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塑造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
一、上海利永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王玉英、韩建保
在抽查的5个审计报告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年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且未作任何披露;多数科目余额无审定表、无清单,抽查的少量凭证未能反映与审计科目的关系,未见必要的审计程序记录;存货无计价测试;对数额巨大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未见任何复核性测试等相关程序;业务约定书约定内容与实际审计目的不一致;对费用增幅与销售增幅异常未作原因分析;其他应收款占资产总额比例巨大,未见相关审计程序,但却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巨额资本公积增减情况未见相关审计程序,
也未作披露等等。
同时,抽查的五个审计项目中有四个项目的收费低于行业竞价底限,其中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7,331万元,仅收审计费3千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分析程序”、“审计报告”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公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对上海利永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
对注册会计师王玉英、韩建保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
二、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江信康、林晓嵘
在抽查的审计报告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多数科目期末余额函证不到位;短期借款占负债比例较大,但未见相关合同等有关取证记录;新增在建工程未见相关施工合同、也未见抽查相关手续、依据等记录;存货、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空白,无存货盘点记录;被审计单位系外商投资企业,却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未予揭示;工作底稿中未见对关联方销售作相应检查的记录等。
同时,被抽查的审计报告普遍存在审计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完整;无事务所公章、无法人代表章、无签约日期;被抽查的审计底稿中无复核人员的签名及日期的记录;不作审计说明及审计结论的现象。
上述审计报告签章注册会计师江信康均未到审计现场,也未在工作底稿中留下审计及复核痕迹。
同时,抽查的8份审计报告中有7份报告的收费低于行业竞价底限。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审计证据”、“函证”、“审计工作底稿”、“关联方”、“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公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
对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
对注册会计师江信康、林晓嵘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
同时提请上海市财政局对江信康调查处理。
三、上海勤业会计师事务所
在2006年3月2日—2006年3月8日期间,该所共出具了166份虚假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5万余元、罚款5.3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沪工商检处[2006]第000200610113号)。
事发后,该所对该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且在此后的分类管理考核及社保专项审计资格申报中均隐瞒该事项。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
对上海勤业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
四、上海国亿会计师事务所
该所注册会计师来信来访反映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股东之间矛盾激烈。
经核实,该所自王联欢当选法人代表前后即以股东会决议形式作出了一系列违反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要求的决定:一是该所股东会决议决定事务所下设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各部分人负责,自行开立银行账号;部门负责人各自保管公司公章一枚,以公司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由此引起法律诉讼的,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出庭应诉;业务二部单独领用发票1本,用完后再到业务一部以旧换新领取。
二是该所股东会决议决定,为增加业务收入,承接某社会人员的挂靠业务。
三是2006年4月1日,王联欢主动提出辞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经股东会(包括王联欢)一致同意选举了谢志信为董事长兼法人代表。
但过后王联欢未移交事务所公章和有关财物,并至今未办理法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是2006年4月1日,谢志信当选为法定代表人的当天,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该所公章由2枚增加到3枚(经本会要求,2007年4月已将其中2枚公章交到本会)。
以上决定和行为,违反了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
对上海国亿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并责令书面检查。
五、注册会计师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上海佳瑞会计师事
务所注册会计师朱斌
接人民来信反映注册会计师朱斌在企业兼职,经调查核实:
1.朱斌系某集团公司出资股东。
2001年该集团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朱斌为该企业监事,2005年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中写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变。
2.该集团公司上报给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财政所的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表封面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栏内的名字均为朱斌。
3.2004年6月,朱斌代表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某汽车配件厂在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借款2000万元的银行借款合同上签名。
4.2006年,朱斌在该集团公司报销产权登记费及某职工申请报销职工住房补贴的财务报销凭证“部门主管”栏上签名。
5.朱斌以注册会计师身份担任了由该集团公司投资的上海某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年报主审,于2007年3月签发了审计报告,且收费明显低于行业最低收费标准。
上述行为和事实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第五条和《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会协字[2006]429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
对注册会计师朱斌予以公开谴责。
六、虚假出资设立新所——原上海明天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罗威仪、罗淑修、朱育序、吴韵兰
上述四人于2005年7月和2007年3月期间在申请设立会
计师事务所过程中,隐瞒了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先后骗取成立了上海明天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通和会计师事务所。
现该两个事务所分别被上海市财政局以沪财会(2007)47号、沪财会(2007)48号撤销了设立许可。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06]82号)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
对注册会计师罗威仪、罗淑修、朱育序、吴韵兰等四人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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