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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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回证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制作要求 (一)有送达文书的名称相应的文号。 (二)有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三)有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 (四)注明送达方式。 (五)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 (六)送达人签名。
(二)有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全称;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应与案件当事人一致。 (四)注明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 于备注中。(五)收件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的,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的理 由,并请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注意事项
(一)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二)询问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
表明身份。 (三)询问时不能逼供,笔录必须当场制作。 (四)制作笔录时,书写字迹要端正。 (五)询问笔录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
改处盖章、签名或压指印。 (六)应由被询问人审阅。
审阅后在询问笔录紧接正文注明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相符”或“以上笔录已读给我听过,记录与我讲的相符”的字样,并 逐页签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业: 电话:
住 址:
询问人:
记录人:
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询问人确认的记录: 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 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
今天,我们依法向你调查
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由
违 单位名称


姓名

工作单位
人 住址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五、违法嫌疑(行为)人职业
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是相对在业而言。无论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无论是固定职业或临时职业,都是在业人员。为此,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对“职业’’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对临时职业也要在职业栏中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对于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可在职业一栏里填写“非在业”或“不在业”,同时在其后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
十二、数字和计量单位的用法
数字和计量单位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经常被使用,为了保证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当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统一要求。其一,数字用法。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凡涉及到时间、长度、面积、口径、材积和其他有关事项时均须使用数字表示。其二,计量单位用法。根据1984年2月27日同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使用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等法规的要求,应当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计量单位。同时,也应当停止使用我国人民习惯使用但已被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计量单位,如“尺”、“寸”、“斤”、“里”、“担”等,应换算成“米”、“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法定计量单位。
三、内容要真实。
内容要真实是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只有文书内容真实可靠,才能切实保证案件查处顺利进行。反之文书内容虚假,必然会将查处活动引入歧途。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包含三层含义:
(1)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等都必须真实无误。
工作单位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应当填写全称。常见的错误是习惯于写简称,难以弄清,以致于让非填写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产生歧义。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保障林业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便捷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应当严谨、准确、合法、规范,不得涉及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或其他超越行政处罚事实之外的内容。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书制作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案件分析: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二)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文书撰写:根据处罚决定,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四)文书审核:由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文书进行初审,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五)文书校对: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文书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准确无误;(六)文书签发:由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发文书。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

第八条电子文书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存档、检索、传输等功能,并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三章文书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发地点、案发时间等;(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确保实事求是;(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四)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doc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doc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1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PPT 71张)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PPT 71张)






第二十五条 暂扣木材决定书,是负责检查木材 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决定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 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 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暂扣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予以保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告 知暂扣木材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 取了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其未作 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暂扣木材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 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木材检查站 印章,署明日期。 暂扣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 明确,并在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被登记保存物品的保存地点和名称、 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应当由林业 行政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共同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 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 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 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是木材检 查站依法对暂扣木材解除暂扣措施并告知被 暂扣木材持有人的文书。 解除暂扣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 解除暂扣的木材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暂 扣木材清单中列明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 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应当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 解除暂扣木材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 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 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报告、处罚决定书等。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文书名称必须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三)法律法规依据明确,适用正确;(四)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告知充分;(五)文书内容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格式,格式包括标题、文题、正文、结尾、签章等要素。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及时报道到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

第二章立案决定书制作管理第七条立案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起始环节,对于立案的决定要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一)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案件的具体事实等;(二)案件的法律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四)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五)案件的处理意见;(六)案件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立案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事实调查情况,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起草,并应当经过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立案决定书应当在依法立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妥善保存该文书,并在立案时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三章调查报告制作管理第十二条调查报告是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成果,是裁定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的主要事实等;(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四)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情况;(五)案件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十)暂扣木材通‎知单(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书字‎[ ]第[ ]号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共页)询问地点: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问:答:(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登勘字()第()号勘验、检查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单位职称记录人: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单位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罚书字()第()号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林罚书字[ ]第[ ]号注:本送送回证‎按送文件可‎重复使用并‎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 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 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 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 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 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 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号码。
❖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 封样。
❖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封存/扣押决定书, 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 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 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适用于教师试讲、学校演讲、教学课件、说课大赛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
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 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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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 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 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 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 (一)“案由”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 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 运输木材案件等。
❖ (二)“案件名称”栏目,应当由当事人 姓名或名称加上案由组成。
❖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 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 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 第七条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 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 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 第八条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 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 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 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 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 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 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统一管理。
❖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 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同意。
❖ 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 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 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 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 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 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 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 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 第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将 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已构 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文 书。
❖ “案件移送书”,由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 并署明日期,交被移送机关。
❖ “案件移送书(回执)”,由被移送机关 填写后盖章并署明日期,交案件移送机关。
❖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逐项填写随 案件移送的涉案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和数量,分别由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盖 章、移送人和接收人签名,并写明具体的 交接时间。
❖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栏目, 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承办人意 见填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 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栏目, 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承办部门 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 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 批示的日期。
❖第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了查 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 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 文书。
❖ 第十八条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与 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 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 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 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 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 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 详尽的记录。
❖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 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 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 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 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 “承办人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根 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 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
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 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 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 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 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 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 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 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号码。
❖ (五)文书中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 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 (六)“时间”的填写,所有林业行 政处罚文书均应署明具体时间。日期 应当填写年、月、日,特定的时间点 应当填写年、月、日、时、分。
❖ (七)文书 第三章 文书制作具体规范
❖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 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 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的印章。
❖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 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 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 +序号。
❖ (三)“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 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 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 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 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 (四)“法律依据”的填写,引用的法 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全称,并写明条、款、项、目,可以不写 条款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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