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举报投诉措施
消防投诉举报告知制度

消防投诉举报告知制度一、背景消防安全涉及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消防安全隐患,如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设施损坏等。
如果不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可能会引发重大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为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治理,各地纷纷建立了消防投诉举报告知制度。
二、消防投诉举报方式消防投诉举报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电话举报消防安全隐患举报电话一般为“119”或“12345”。
2.网络举报各地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都设有消防安全隐患网上举报平台,民众可以通过网上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3.书面举报民众也可以通过信函或邮寄的方式向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隐患举报。
三、消防投诉举报告知流程消防安全隐患举报之后,消防部门会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1.接收举报消防部门接收到民众的消防安全隐患举报之后,会记录下来,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事项、举报时间等信息,并为民众提供举报回执单。
2.核实举报消防部门接收到消防安全隐患举报之后会安排专人前往现场进行核实,查看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3.处理隐患经过核实之后,如果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将按照要求对隐患进行处理,包括整改或责令改正等措施。
4.告知结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处理之后,会通知举报人相应的处理结果,告知民众处理结果。
四、消防投诉举报的重要性消防投诉举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消防隐患只有被发现并及时处理,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消防投诉举报也可以激励民众参与到消防安全治理中来,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五、总结建立健全消防投诉举报告知制度,是当前加强消防安全治理的必要措施。
各地消防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投诉举报渠道,引导民众参与消防安全治理,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举报消防不合格的技巧

举报消防不合格的技巧举报消防不合格的技巧消防安全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而在我们生活中,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发现某些消防设施或措施存在不合格的情况。
举报不合格的消防技巧不仅是我们的一项社会责任,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如何举报消防不合格情况。
一、积极观察收集证据当我们发现消防设施或措施存在不合格情况时,首先应保持冷静决策,然后全面收集相关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拍摄照片或视频记录现场情况,详细描述不合格的地点、时间、问题以及可能对安全带来的风险。
要确保证据准确、清晰,防止后续举报时被误解或忽视。
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举报之前,我们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例如,了解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空间使用的消防标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样,我们才能更加明确地判断一个设施或措施是否合格,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举报。
三、选择合适的举报渠道针对消防不合格情况的举报,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渠道。
首先,可以选择向负责该区域消防安全监管的部门或机构进行举报。
其次,可以通过相关的投诉电话或邮件进行举报。
还可以选择一些互联网平台或社交媒体,向公众传播该问题,引起更多人关注。
不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注明举报身份及真实情况,以确保举报真实有效。
四、配合调查与保护个人安全一旦我们举报了消防不合格情况,相关部门或机构会展开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举报者,我们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更多的细节和证据,帮助他们科学地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不要卷入个人纠纷或安全风险之中。
总结起来,举报消防不合格情况是我们每个人的社会责任。
在举报之前,应积极观察收集证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选择合适的举报渠道。
在举报过程中,要配合调查工作,并注意保护个人安全。
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相信我们能够改善和提高社会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员工消防安全举报制度范本

员工消防安全举报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安全举报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对消防安全方面的举报,包括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或损坏、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消防安全举报的方式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消防安全举报:1. 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直接举报;2. 向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举报;3. 拨打公司消防安全举报热线电话;4. 使用公司消防安全举报邮箱或其他网络平台。
第四条消防安全举报的奖励措施1. 对于提供有效消防安全举报的员工,公司将根据举报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2. 奖励方式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精神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确定。
3. 公司将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确保举报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五条消防安全举报的调查处理1.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对于经查证属实的火灾隐患,公司应立即组织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对于涉及消防安全违规行为的,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对于举报不实的情况,公司应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举报的公示制度1. 公司应定期将消防安全举报的情况进行公示,包括举报的数量、处理结果等。
2. 公司应将公示情况记录在案,并保留相关资料至少一年。
第七条消防安全举报制度的修订本制度如有变更,公司应及时修订并告知全体员工。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公司将积极鼓励员工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共同维护公司的消防安全。
消防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消防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三、举报方式1. 电话举报:拨打当地消防报警电话119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
2. 书面举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
3. 现场举报:直接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举报。
四、举报内容1. 火灾隐患: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损坏、火源管理不当等。
2. 消防违法行为:如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法使用消防产品、占用消防车道等。
3. 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举报处理1.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依法处理。
3.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做好记录。
4.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人保护1.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2. 举报人举报属实,对消防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七、违规处理1.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2.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 举报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范本,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同时,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停用等消防安全问题。
二、奖励条件(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有效证据,以便核查和奖励。
(二)举报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能够准确描述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地点、性质和危害程度。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奖励标准(一)对举报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举报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金。
(二)对举报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停用等消防安全问题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金。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 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金。
2. 举报一般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金。
3. 举报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停用等消防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奖励程序(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消防举报电话、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消防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消防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
(四)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举报人。
五、保密措施(一)消防部门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消防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避免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责任(一)消防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每一条举报信息,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不得敷衍了事。
举报消防安全隐患电话

举报消防安全隐患电话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任何一个消防安全隐患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因此,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发现并及时举报消防安全隐患,以确保社会的整体安全。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消防安全隐患的定义。
消防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威胁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电线老化、明火违规使用、消防通道被堵塞等。
这些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如何举报消防安全隐患。
在我国,举报消防安全隐患的电话是119。
只要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我们可以拨打119报警电话,向消防部门进行举报。
此外,也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或物业公司进行书面举报的方式,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我们要明白举报消防安全隐患的重要性。
举报消防安全隐患不仅是为了自身安全,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
只有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隐患,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我们应该了解举报消防安全隐患可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有些人可能因为怕惹麻烦或者其他原因而不愿举报消防安全隐患,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举报消防安全隐患的重要性,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
最后,我们要强调举报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任。
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举报消防安全隐患,保障社会的整体安全。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总之,举报消防安全隐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发现并及时举报消防安全隐患,为社会的安全尽一份力量。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
2024年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三篇)

2024年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五)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临时查封,处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对责任人处五日拘留。
(六)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八)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一个建筑(三合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九)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一律处五日拘留。
(十)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第三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二)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三)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消防安全举报投诉措施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运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并依托情报机制研判火灾形势,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促改工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用足法律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章火灾隐患的收集与研判第三条举报投诉的形式:(一)拨打“96119"电话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二)群众通过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三)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四)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五)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第四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转办、相关部门移送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依法责令整改的同时,于24小时内录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系统,系统建成前,应建立纸质档案,并留存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第七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对收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每周进行梳理,确定突出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每月进行综合研判,查找分析本地区火灾隐患现状和问题,向本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提请实施专项或综合治理;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火灾隐患分析研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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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运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并依托情报机制研判火灾形势,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促改工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用足法律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章火灾隐患的收集与研判
第三条举报投诉的形式:
(一)拨打“96119”电话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二)群众通过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
(四)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
(五)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第四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转办、相关部门移送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依法责令整改的同时,于24小时内录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系统,系统建成前,应建立纸质档案,并留存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第七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对收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每周进行梳理,确定突出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每月进行综合研判,查找分析本地区火灾隐患现状和问题,向本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提请实施专项或综合治理;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火灾隐患分析研判情况。
第三章火灾隐患的报送
第八条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应提请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本级政府,提请实施挂牌督办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组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无照经营、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源头性城市管理问题衍生的火灾隐患,应视情及时移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查处的火灾隐患,可在督促整改的同时,视情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火灾隐患的曝光
第十一条火灾隐患的曝光形式:
(一)在媒体设立“火灾隐患曝光台”专栏,定期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二)在网站设立“火灾隐患公告栏”,公布火灾隐患查处情况。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风会,向新闻媒体通报火灾隐患整治阶段性情况和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组织媒体进行曝光。
(四)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现场直播等形式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曝光分为三级,一级为普遍曝光,即在媒体上公布火灾隐患情况和单位名称;二级为跟踪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三级为深度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深层次情况、社会影响等进行深度报道和解读剖析。
第十三条火灾隐患曝光在特定时期或敏感区域内应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纪律,严格审批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
第六条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