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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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公司的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机构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2. 管理规范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运营;3. 激励约束原则: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员工约束,提高员工积极性;4. 效率提升原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审批等;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经理层履行职责;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

三、人员管理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员工实行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绩效、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奖惩。

四、财务管理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纳税原则: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2. 审慎经营原则: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公司财务稳健;3. 透明公开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筹措等工作。

五、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十四条公司对重大风险事项实行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原则: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出发点,提供优质服务;2. 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3. 竞争优势原则:发挥公司特色,提升市场竞争力。

保险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公司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险经纪公司资产管理指的是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全体员工,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的资产管理目标是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并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第五条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科学决策、独立性、专业性、公开透明、责任追究。

第三章资产分类管理第六条公司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机器等,公司应制定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评估。

第八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做好流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其他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等,公司应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散投资。

第四章资产管理流程第十条公司应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对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资产管理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对资产进行审计,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资产管理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投资顾问和风险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风险控制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公司应根据资产性质和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隐患。

第七章资产管理绩效评估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考核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指在法律和政府监管下,为客户寻找和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公司。

为了确保保险经纪公司的合规运营和顾客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1. 注册和许可证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和获得经营许可证。

他们需要提供合适的文件和证明,证明公司的合法性和资质。

2. 资格要求:保险经纪公司的雇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知识。

他们需要持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适应保险市场的不断变化。

3. 财务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会计和审计。

他们需要监控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确保自身的财务稳健。

4. 合规和监管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必须遵守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他们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和财务信息,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检查。

5. 业务规范:保险经纪公司必须遵守行业的道德规范和专业标准。

他们需要为客户提供准确、适当和完整的保险建议,并遵循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

6. 信息保护:保险经纪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密信息。

他们需要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

7. 投诉处理: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他们需要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确保客户满意。

8. 透明度和披露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向客户提供关于产品和服务的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他们需要明确说明费用和佣金等相关费用,并在销售时提供书面文件。

9. 风险管理: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他们需要评估和监测市场风险和业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防范。

10. 客户资金安全:保险经纪公司必须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他们需要将客户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分开,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合适的安全机构中。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经纪公司的合规运营和顾客权益的保护。

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作息时间与值班规

第一条作息时间规定
根据金融特点,结合季节昼夜长短的变化和公司具体情况,将公司作息时间规定如下:
1.每年夏季高温作息时间(6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2.其余作息时间为: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
第二条值班工作规定
1.法定节假日值班安排,由办公室确定值班名单,同时落实带班领导。

2.公司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应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值班期间受理电话,应详细记录来电单位、通话人姓名、来电时间、联系电话和来电内容。

重要电话,及时整理好电话记录,并报告有关领导。

3.遇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将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态以及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整理成电话记录。

向领导报告前,尽可能向有关方面核实情况,避免发生差错。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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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 有限责任公司;(二)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 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业务代理、咨询和服务的机构,是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保险经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资质要求和业务规范等方面。

一、法律法规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主要来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

举例来说,在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规范等事项,对保险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资质要求为了确保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能力和信誉,各国家和地区都对其设立和运营提出了特定的资质要求。

通常情况下,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登记: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以合法合规地经营。

注册登记过程通常包括提交公司的基本信息、股东结构、经营范围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经营资质: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以便从事保险业务代理和咨询工作。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经营资质的获取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需要通过考试或培训等方式获得资质认证。

3. 专业人员: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保险知识和经验。

这些人员通常需要通过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以确保其专业能力和信誉。

三、业务规范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遵守一定的业务规范,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业务规范。

1. 保密义务: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护。

2. 诚信经营:保险经纪公司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节 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保险经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稳健经营为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编制公司财务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增收节支;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利用公司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与完整;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授权、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

统一领导:公司本级在财经政策、规章制度、财会业务等方面做出统一安排与部署.集中管理:公司本级侧重研究企业发展战略、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开拓市场产品以及指导相关经营业务。

逐级授权:即公司本级内部授权、公司对各分支机构授权,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自主经营:各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制度,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法规;协助公司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推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检查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重大财务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受董事会委托,督促、检查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

公司充分运用现代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司及分支机构财务电算化,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依法、及时计算缴纳税款,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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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法律标题: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失效日期: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法律内容:现发布《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一月六日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第四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第二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

谈话应当做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

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四条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条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四)筹建方案;(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第二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开业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

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四条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六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

申请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二六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东;(四)变更组织形式;(五)变更股权结构;(六)变更住所;(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八)变更业务范围;(九)变更公司名称;()分立.合并;(一)解散.破产;(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七条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从业资格第二八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九条凡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五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核发。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七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时,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八条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九条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四条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

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经纪活动。

第四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二条保险经纪公司所经纪的业务应与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时,可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常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五)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按客户要求说明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佣金。

第四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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