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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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中医医院

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预防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损伤的皮肤、粘膜和被这些物质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1、基本特点

(1)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2)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治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

(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2、预防措施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

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

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

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有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坚硬、防渗漏的利器盒。

(6)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将用过的锐器或注射器进行分离、浸泡、清洗;禁止将血液或体液从一个容器转到另一个容器。

(7)被上述物质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或适当消毒

(8)污染的床单及时处理,防止接触病人的皮肤与粘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传播。

(9)医护人员进行各项医疗操作、清洁及环境、物体表面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10)可能污染环境或不能保持环境卫生的病人应予隔离。

清苑县中医医院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标准操作规程

一、局部处理措施

(一)锐器伤

1.依靠重力作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和流动

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2.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乙醇或

者0.5%聚维酮碘(碘伏)进行消毒。

(二)粘膜暴露

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污染的粘膜,直至冲洗干净。

二、报告

1.报告部门负责人(医生向科主任报告,护士或工勤人员

向护士长报告)。

2.填写“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院

感科。

一、评估与预防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尽快评估职业暴露情况,并尽可能在24h 内采取预防措施。

1.立即给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开具HBsAg、抗—HBs、

ALT、抗—HCV、抗—HIV、TPHA检验单。

2.若患者HBsAg、抗—HCV、抗—HIV、TPHA检测结果未知,

主管医生应立即给患者开具这些项目的检验单。

3.患者HBsAg(+):

(1)医务人员抗—HBs<10mU/ml或抗—HBs水平不详,应立即注射HBIG200~400U,并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一针乙肝

疫苗(20ug),于1个月和6个月后分别接种第二针和

第三针乙肝疫苗(20ug)。

(2)医务人员抗—HBs》10mU/ml者,可不进行特殊处理。(3)暴露后3个月、6个月应检查HBsAg、抗—HBs 、ALT。

4.患者抗—HCV(+):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抗—HCV(—),

暴露后3个月、6个月应检查抗—HCV 、ALT,并根据复查结果进行相应抗病毒治疗。

5.患者抗—HIV(+):应立即向分管院长及保定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报告。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评估与防护指导,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决定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暴露后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应检查抗HIV。

6.患者TPHA(+):

(1)推荐方案:苄星青霉素,240 万U,单次肌注。

(2)青霉素过敏:多西环素(强力霉素)100mg,2次/d,连用4天;或四环素500mg,4 次/d,口服,连用14天;

头孢曲松最佳剂量和疗程尚未确定,推荐1g/d,肌注,连用8~10天;或阿奇霉素2g,单次口服,但已有耐药

报道。

二、随访和咨询

1.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职业暴露当事人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化

验,并负责追踪确认化验结果和服用药物,配合医生进行

定期监测随访。

2.在处理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提供咨询,

必要时请心理医生帮助减轻其紧张恐慌的心理,稳定情绪。

3.医院和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

无关人员泄露职业暴露当事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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