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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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职业暴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学院校以及其他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职业暴露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职业暴露防护措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暴露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职业暴露事件,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职业暴露防护措施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职业暴露防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生物安全防护,对医务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提高生物安全意识。

(二)加强化学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三)加强物理性有害因素的防护,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设施和设备。

(四)加强心理性有害因素的防护,关注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暴露防护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暴露的发生。

(一)在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应当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

(二)在操作锐器、进行放射性检查、使用化学药品等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三)在发生职业暴露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教育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和能力。

(一)对新入职的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职业安全防护制度(3篇)

职业安全防护制度(3篇)

职业安全防护制度1.一般防护措施(1)加强对医护人员医院感染知识特别是加强标准预防知识的培训、教育和宣传。

(2)建立并遵守规范化操作程序,加强检查和督促医务人员坚持标准预防措施和足够的个人防护的执行,接种乙型肝炎疫苗。

(3)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后损伤应立即报告院感染管理科。

(4)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隔离设施如手套、口罩、隔离衣、防护眼镜、围裙等。

(5)开展对医务人员针刺伤后或其他锐器伤后的流行病学调查。

2.接触时的预防(1)全面预防原则:(2)工作人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要把锐利器具直接传递给别人。

(3)在进行侵入性操作时,一定要保证足够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

(4)医务人员绝对不要将针套罩回针头,必须回套时采用单手回套技术或夹子夹持,手持无针帽的注射器时,行动要特别小心。

也不要徒手毁坏注射器等坚硬器材和物品,同时防止喷溅。

(5)针头或锐器在使用后立即准确地扔进耐刺的锐器收集箱中。

(6)收集箱要有牢固的盖子和箱体锁定装置,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7)医务人员如有伤口、皮炎等,不得参加艾滋病病人的直接接触工作。

(8)在需要使用口对口人工呼吸的区域内应备有可代替口对口复苏的设备,并应将复苏的设备装袋备用。

3.医疗锐器刺伤时应急程序(1)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或其他锐器刺伤后,应立即用力捏住受伤部位,向离心方向挤出伤口的血液,不可来回挤压,同时用流动水冲洗伤口。

(2)用安尔碘或____%碘伏消毒伤口,并用防水敷料覆盖。

(3)意外受伤后必须在____小时内报告院感室,并填写《医疗锐器伤登记表》,必须在____小时内作HIV、HBV等的基础水平检查。

(4)可疑被HB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价抗体和乙肝疫苗。

(5}可疑被HC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尽快于被刺伤后做HCV抗体检查,并于4-____周后检测HCV的RNA。

(6)可疑被HI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应及时找相关专家就诊,根据专家意见预防性用药,并尽快检测HIV抗体,然后根据专科医生建议行周期性复查(如____周、____周、____个月等)。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工作时,由于接触到各类病原体,存在着职业暴露的风险。

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需要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减少职业暴露的发生,降低传播感染的风险,确保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包括医生、护士、药师、实验室技术人员等所有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

三、职业暴露防护措施1. 个人防护装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戴好帽子、口罩、手套、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在接触患者体液或其他可能携带病原体的场合下能有效预防暴露。

2. 工作场所管理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整齐。

每个工作台应配备垃圾袋、可燃物桶、化学品专用容器等,以便医务人员安全处理医疗废弃物。

3. 安全操作规范医务人员应遵循操作规范,精确、细致地实施诊疗任务。

在使用锐器、注射或抽取生物样本时,必须特别小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健康监测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监测,定期体检并做相应检查,以及时发现职业暴露可能对身体健康带来的影响。

5. 应急处置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暴露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包括职业暴露事件的报告、记录、评估以及相应的补救和控制措施等,确保医务人员在职业暴露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支持。

四、持续培训与教育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和操作水平,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病原体感染防控知识、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技巧等内容,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和提升。

五、责任与监督医疗机构应设立职业暴露防护管理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制度、组织培训、监督落实等工作,并对医务人员的防护行为和操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六、制度执行及违规处理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建立相应的违规行为登记和通报制度。

安全防护与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与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与职业暴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减少职业暴露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医院运行效率,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及全部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职业暴露风险评估与管理第三条医院应定期进行职业暴露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职业暴露因素和风险程度,并订立相应的职业暴露管理措施。

第四条职业暴露管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职业暴露源的掌控,职业暴露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预案的订立与实施等。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职业暴露事件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在发现职业暴露事件后应立刻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搭配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组织职业暴露事件的检查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与装备第七条医院应依据工作人员的职业暴露风险情况,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装备,包含但不限于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手套等。

第八条防护设施与装备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良好的防护性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和修理。

第九条医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设施与装备的使用培训,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并供应必需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指南。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与装备时,应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便更改或私自取下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医院应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与装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记录,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施与装备。

第四章职业暴露应急处理第十二条医院应订立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职业暴露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科学地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减少损害。

第十三条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预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职业暴露事件的报告程序、紧急处理措施、受伤人员的救助与治疗、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等。

第十四条医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暴露应急处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和水平,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以验证预案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职业暴露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所需的急救药品、护具等设备及时供应,同时做好过期物品退换工作。

医院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医院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医技等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控制职业暴露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暴露的定义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医技等工作中,由于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物品或环境,导致其感染或受到其他危害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职责:(1)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

(2)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确保其正确使用。

(3)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进行及时救治和随访。

(4)加强医院感染控制,降低职业暴露的风险。

2. 预防保健科职责:(1)负责职业暴露的登记、报告、调查和处理。

(2)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3)对疑似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进行跟踪随访,确保其健康状况。

3. 临床科室职责:(1)严格执行职业暴露防护制度,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

(2)发生职业暴露时,及时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3)落实预防保健科提出的预防措施,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四、职业暴露防护措施1. 标准预防:(1)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应穿戴手套、隔离衣、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2)严格执行手卫生,接触患者前后均应洗手。

(3)使用安全注射技术,减少注射器针头刺伤等职业暴露。

2. 特殊预防:(1)针对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医务人员应进行主动和被动免疫。

(2)对疑似或确诊患有传染病的患者,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应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暴露程度给予预防性用药。

五、职业暴露的报告与处理1. 报告:(1)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时,应及时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2)报告内容包括:暴露时间、暴露途径、暴露源、暴露程度等。

2. 处理:(1)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评估暴露程度。

1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管理制度

1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管理制度

1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管理制度一、背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如化学品、传染病病原体等,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可以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意外暴露事件的发生,并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二、制度内容1.暴露防护培训所有医务人员在入职前,必须接受相关的暴露防护培训,包括对化学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的认识,如何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等。

培训内容应由专业人员编写,并定期更新。

2.个人防护装备的供应和使用医疗机构应保证个人防护装备的供应充足,并按照相关标准购买质量合格的防护用品。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止暴露事件的发生。

3.暴露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医务人员在发生暴露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暴露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医务人员得到恰当的处理和保护。

4.暴露事件的调查和分析医疗机构应建立暴露事件调查和分析制度,对每起暴露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暴露事件发生的原因和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医务人员健康监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医务人员健康监护制度,对医务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应配合健康监护工作,主动接受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6.废弃物的管理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和处理生物医疗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弃物、化学废弃物等,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卫生。

7.监督和考核医疗机构应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的暴露防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工作出色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执行和培训计划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执行和培训计划,确保医务人员能够熟悉制度内容并正确执行。

培训计划应包括入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定期复习,通过模拟实战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暴露防护能力。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管理,保护医务人员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因接触传染病病原体、放射性物质、化学毒物等有害因素,可能导致感染、中毒、辐射损伤等健康损害的情况。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积极参与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第二章职业暴露防护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开展职业暴露风险评估,确定职业暴露类型、程度和范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职业暴露风险评估结果,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职业暴露监测制度,定期收集、分析职业暴露信息,及时发现职业暴露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医务人员发现职业暴露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科室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分析职业暴露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建设,保障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需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研、学术交流,提高职业暴露防护水平。

第三章职业暴露防护措施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接触传染病病原体、放射性物质、化学毒物等有害因素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暴露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实施有可能导致职业暴露的医疗操作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自身和患者的安全。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各种有害因素,如病原微生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

这些暴露对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目的和范围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防止工作中的职业暴露。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实验室技师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职业暴露防护政策1.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职业暴露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2.建立科学的个人防护设施配备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

3.持续改进工作环境,降低职业暴露的风险。

医疗机构应对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通风设备的安装、化学品的储存管理等。

4.建立职业暴露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在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接受相应的紧急处理和随访。

三、职业暴露防护管理流程1.职业暴露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应对各岗位的职业暴露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暴露的种类、频率、程度等。

2.防护设备配备和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管理,确保其有效性。

3.职业暴露事件报告和处理:医务人员在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包括伤口处理、血液检测、隐患排查等。

4.职业暴露后的随访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的随访和管理制度,包括定期体检、心理疏导、职业暴露后期处理等。

四、工作保护和权益保障1.医务人员在职业暴露防护上有权知情、参与和拒绝,医疗机构应切实保障其工作权益和人身安全。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医疗机构应指导医务人员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如签订合同、保险和工伤认定等。

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职业暴露事故处理机制,对医务人员的损失和伤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和救济。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血液、体液或感染源等可能存在的传染病因素,患乙肝、丙肝、艾滋病等职业暴露风险较大。

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降低其感染风险,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的防护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1.职业暴露风险评估: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职业暴露的风险等级。

2.防护设备和器材:医疗机构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如防护眼镜、手套、口罩、防护服等。

3.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防护知识的培训,包括预防感染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措施等。

4.暴露事件的处理:对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后的处理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事故报告、病历记录、及时就诊和处理等。

5.健康监测和随访: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后的健康监测和随访,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异常情况。

三、制度要求1.职业暴露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制定具体的职业暴露风险评估标准和流程,确定医务人员的暴露风险等级。

2.防护设备和器材:医疗机构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3.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防护知识的培训,确保其了解预防感染的基本知识和个人防护措施。

4.暴露事件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暴露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后能够及时报告和处理。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制定明确的负责人和流程,保障医务人员及时就诊和处理。

5.健康监测和随访: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后的健康检查和随访,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异常情况。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职业暴露防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同时,内部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2.外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职业暴露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职业暴露管理制度及突发传染病处置流程

职业暴露管理制度及突发传染病处置流程一、职业暴露管理制度职业暴露是指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物、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素而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加强职业暴露管理,制定本制度。

1. 职业暴露分类职业暴露分为以下几类:(1)生物暴露:如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2)化学暴露:如有毒化学品、农药、放射性物质等;(3)物理暴露:如噪声、振动、辐射、高温等;(4)心理暴露:如压力、紧张、焦虑等。

2. 职业暴露预防(1)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暴露的认识和防范意识;(2)制定并落实职业暴露预防措施,如个人防护、改善工作环境、加强通风等;(3)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4)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

3. 职业暴露应急预案(1)发现职业暴露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2)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3)对暴露部位进行紧急处理,如清洗、消毒、包扎等;(4)根据暴露程度,必要时送医疗机构救治;(5)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职业暴露责任(1)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暴露的发生;(2)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暴露事故;(3)员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二、突发传染病处置流程突发传染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具有传染性、危害性、突发性的疾病。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传染病,制定本流程。

1. 突发传染病监测(1)关注国内外传染病疫情动态,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2)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3)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2. 突发传染病处置(1)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扩散;(2)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感染;(3)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测,确诊病情;(4)根据病情,采取治疗、防护、消毒等措施;(5)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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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中医医院
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预防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损伤的皮肤、粘膜和被这些物质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1、基本特点
(1)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2)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治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

(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2、预防措施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
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
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
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有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坚硬、防渗漏的利器盒。

(6)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将用过的锐器或注射器进行分离、浸泡、清洗;禁止将血液或体液从一个容器转到另一个容器。

(7)被上述物质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或适当消毒
(8)污染的床单及时处理,防止接触病人的皮肤与粘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传播。

(9)医护人员进行各项医疗操作、清洁及环境、物体表面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10)可能污染环境或不能保持环境卫生的病人应予隔离。

清苑县中医医院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标准操作规程
一、局部处理措施
(一)锐器伤
1.依靠重力作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和流动
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2.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乙醇或
者0.5%聚维酮碘(碘伏)进行消毒。

(二)粘膜暴露
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污染的粘膜,直至冲洗干净。

二、报告
1.报告部门负责人(医生向科主任报告,护士或工勤人员
向护士长报告)。

2.填写“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院
感科。

一、评估与预防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尽快评估职业暴露情况,并尽可能在24h 内采取预防措施。

1.立即给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开具HBsAg、抗—HBs、
ALT、抗—HCV、抗—HIV、TPHA检验单。

2.若患者HBsAg、抗—HCV、抗—HIV、TPHA检测结果未知,
主管医生应立即给患者开具这些项目的检验单。

3.患者HBsAg(+):
(1)医务人员抗—HBs<10mU/ml或抗—HBs水平不详,应立即注射HBIG200~400U,并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一针乙肝
疫苗(20ug),于1个月和6个月后分别接种第二针和
第三针乙肝疫苗(20ug)。

(2)医务人员抗—HBs》10mU/ml者,可不进行特殊处理。

(3)暴露后3个月、6个月应检查HBsAg、抗—HBs 、ALT。

4.患者抗—HCV(+):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抗—HCV(—),
暴露后3个月、6个月应检查抗—HCV 、ALT,并根据复查结果进行相应抗病毒治疗。

5.患者抗—HIV(+):应立即向分管院长及保定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报告。

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评估与防护指导,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决定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暴露后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应检查抗HIV。

6.患者TPHA(+):
(1)推荐方案:苄星青霉素,240 万U,单次肌注。

(2)青霉素过敏:多西环素(强力霉素)100mg,2次/d,连用4天;或四环素500mg,4 次/d,口服,连用14天;
头孢曲松最佳剂量和疗程尚未确定,推荐1g/d,肌注,连用8~10天;或阿奇霉素2g,单次口服,但已有耐药
报道。

二、随访和咨询
1.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职业暴露当事人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化
验,并负责追踪确认化验结果和服用药物,配合医生进行
定期监测随访。

2.在处理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提供咨询,
必要时请心理医生帮助减轻其紧张恐慌的心理,稳定情绪。

3.医院和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
无关人员泄露职业暴露当事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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