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探讨(1)
肥料安全使用及仓库管理制度[001]
![肥料安全使用及仓库管理制度[001]](https://img.taocdn.com/s3/m/d0ce782a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4e.png)
肥料安全使用及仓库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肥料的安全使用和仓库管理,提高职员的安全意识,保障肥料的质量和效果,防备潜在的不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企业全部涉及肥料的部门和职员。
2. 安全使用要求2.1 肥料购买和接收•全部肥料的购买和接收必需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接收肥料时,必需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及时记录到相应的记录表中。
•在接收肥料后,要立刻进行验收,确认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2 肥料存储•肥料仓库必需设立划定的区域,特地用于存储肥料,确保与其他料子和不安全品分开存放。
•肥料仓库必需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避开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存放在仓库中的肥料必需妥当堆放,保证稳定和不易倾斜。
•仓库内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标明储存肥料的种类、品牌、批号等信息。
2.3 肥料使用•使用肥料前,必需认真阅读肥料说明书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保证具备使用肥料的技能和知识。
•使用肥料时必需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在使用肥料的过程中,必需避开与肥料直接接触皮肤和吸入。
•使用肥料时必需遵守正确的使用剂量,不得过量使用。
2.4 废弃物处理•使用完的肥料包装物和残留物必需进行分类处理和妥当存放,不得乱丢乱倒。
•严禁将废弃的肥料包装物和残留物直接倾倒到水源、河流或其他环境中。
•废弃物应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3. 仓库管理3.1 仓库责任人•每个肥料仓库必需指定专人负责,对仓库内的肥料进行管理和监督。
•仓库责任人必需熟识肥料的特性、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仓库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肥料仓库管理本领。
3.2 入库和出库管理•全部肥料的入库和出库必需记录到相应的入库和出库台账中。
•入库时要核对肥料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并由仓库负责人确认。
•出库时要核对领取人身份、领取数量等信息,并由仓库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3.3 仓库巡查和维护•仓库责任人必需定期进行仓库的巡查,确保仓库设施和肥料存储条件良好。
辽宁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探讨

( 宁 省 土壤 肥 料 总 站 , 阳 10 3 ) 辽 沈 10 4
摘要 : 肥料质量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和品质 , 肥料登记管理对保证肥料质量有重要意义。 在充分调研 的基础上 , 介绍辽 宁省肥料登 记管理工作 的发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 总结分析 目前辽宁省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 关键词 : 肥料 ; 管理 ; 登记 ; 现状 ; 问题 ; 措施
记管 理就是 确保肥 料质 量 的重要 措施 之一 。 肥料 登 记 管理是 肥料 登 记 管理 部 门对肥 料 进 人市 场销 售 前 的一种 审批行 为 ,其 重点 对肥料 生产者 基本概 况 、 产
中图 分类 号 : 1— S4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4 16 (000 — 16 0 17 — 11 1)6 0 3 — 2 2
肥料 是作物 的粮食 . 肥料 质量直 接影 响作物 的生 长和品 质…。确保 肥料 质量 的方 法很 多 , 中肥料 登 其
《 宁省肥 料登记 管理 实施办 法》具 体规定 了肥 料登 辽 , 记范围、 申请 程序 、 审批 、 理 等 内容 。 同时 , 管 制定 了
第 6期 总第 12期 9
21 0 0年 6月
农 业科技 与装 备
c lu  ̄ S i n e utr ce c &T e hn l  ̄ ̄ a Eq i m e c oo nd ut  ̄ nt
No 6 To a N o 1 2 . t .9 l
l n.2 0 u 01 源自辽 宁肥料 登 记 管理 工作 探讨
《 辽宁省肥料登记申报评审程序》 ,细化了登记申请 、 推荐 、 审 、 业生 产条件 考核 、 初 企 评审 、 审批 、 证件发放 等管理 程序 。实施 办法 的出 台对 规范肥 料市 场 、 高 提 并使肥料 管 理逐步 品执行 标 准 、 品 标签 样式 、 产 肥料 田间效 果 和肥 料质 肥 料质量 起 到 了积极 的推 动作用 , 量进行 审查 , 料经 审查合格 后方 可进入 市场进 行销 走 上 了规 范化轨 道 。 肥 售 [。 因此 , 引 肥料 登记 管理 对保 证肥 料 质量有 重 要意 13 肥料 市场 监管情 况 . 义 。 自《 料登记 管理 办法》 布实施 以来 , 肥 颁 辽宁 省农 自20 年起 , 02 辽宁省农业部门与质监 、 工商部门 联合 , 连续 7a对省 内生产 和流 通领 域 的肥料 产 品进 业部 门认 真履 行 职责 。 强 肥料 登记 管 理 , 加 取得 了一 定 的成绩 。 同时 , 在实践 的基础 上 , 发现 了 日常 工作 行监督 抽查 。20- 20 年 , 也 02 0 3 抽查 了省 内肥 料生产 企 中存在 的一些 困难 和问题 , 并据此 提 出了推进 辽 宁省 业 肥料 样 品 6 次 . 中合 格 产 品 5 次 , 品合 5批 其 0批 产 肥料登 记管理 工作发 展 的针 对性建 议 。 格 率 为 7 . 20 -2 0 69 0 2 0 8年 , 查 了省 内流通 领 域 %; 抽 的肥料 产 品 5 8 次 , 中合 格 产 品 39批 次 , 6批 其 6 平均 1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现状 合 格率 为 6 .%。通过 联合 开展肥 料 市场整 治 , 5 0 有力 11 肥料 登记管理 机构 设置情 况 . 市 20 00年 6月 , 农业 部颁 布实 施 了《 料登 记 管理 打击 了违法 生产 销售肥 料 的行 为 , 场环境 得到 了进 肥 步净 化 , 料质 量纠纷 、 肥 投诉案 件 明显 减少 。 肥料 市 办法 》使我 国肥料登 记 管理工作 走上 了规 范化 、 规 , 正 0 3 0 8年肥 料流 通领 域 化 的轨道 。20 年 , 宁省农 业部 门下发 文件 , 定 场产 品质 量显 著提 高 。20- 20 01 辽 规 1 0 省级 土肥部 门负责全 省肥料 登记 与监督 管理工 作 , 并 抽 查产 品 中 ,复 混肥料 产 品 的合 格率 分别 为 5.%、 8 0 6 .%、62 7 . 8 . 产品 质量呈 明显 5 5 明确其 为肥料 登记管 理工作 的执法 主体 , 确定 了其地 5 .%、06 6 .%、2 %、8 %, 上升 趋势 。 位 和权 限。2 0 0 4年 , 省级土 肥部 门专 门成立 了业 务科 室. 负责肥 料登记 受理 、 审核 等 1常工 作事项 。同时 , 2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存在 的问题 3 省级 农业部 门吸纳 省 内科 研 、 学 、 检 、 商及 土肥 21 肥 料管 理法律 支撑保 障体 系相对 弱化 教 质 工 . 方 面 的专 家 。成 立 了辽 宁 省肥 料登 记 专家 评 审委 员 法律 法规 是 开展 肥 料管 理 工作 的 重要 支撑 和保 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 据生产 企业提 出的 申请 , 根 按照肥 障, 国已颁布实施 了《 我 种子法》 《 、农药管理条例》 等 料登记 程序进 行评 审 ,并针 对产 品的配方 合理 性 、 适 农 业法 律法规 ,但肥 料作 为重要 的农 业 生产资 料 。 目 用地区、 适宜作物、 肥料效应 、 包装标识等提出切实可 前还没有关于其生产 、 销售 、 使用的法律法规。虽然 行 的建议 . 以确保 肥料产 品 的内在质 量 。 《 料登记 管理办 法》 在某种 程度上为 肥料监 督 管理 肥 12 肥 料登 记管理 相关 规定制定 情况 . 工作 提供 了依据 , 它属 于部 门规章 , 但 法律效力 不强 。 对肥料 市 场 中出现的其 他违 法 辽 宁省经 过多 次研究 与讨论 ,于 20 0 1年制定 了 仅限 于肥料 登记管理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9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9一、总则为加强对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登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生产肥料、销售肥料和使用肥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登记要求1.生产和销售肥料的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生产肥料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肥料生产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质量监控措施。
3.销售肥料的单位,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和供货合同,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4.使用肥料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进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和误用导致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产品质量问题。
四、登记程序1.申请登记:生产和销售肥料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农业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生产销售肥料的能力。
3.现场检查:农业行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质量监控措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
4.样品检验:农业行政部门将随机抽取申请单位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规格符合国家标准。
5.登记审批: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样品检验情况,农业行政部门将对申请单位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6.颁发登记证书:经过审批的申请单位将获得由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书,证书上将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日期等信息,并具备一定的有效期。
五、监督管理1.执法检查:农业行政部门将定期对登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项目包括生产设施、产品质量、销售记录等方面。
2.产品抽检:农业行政部门将定期抽检市场上销售的肥料产品,检验产品的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投诉处理:农业行政部门将受理肥料使用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
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境内外生产、销售、使用、进口和出口的肥料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肥料,是指专为农作物提供植物养分和改善土壤肥力的物质,包括有机肥料、无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复合肥和缓释肥料等。
第四条肥料的登记管理,应坚持以保护农民和环境为出发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肥料市场秩序。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肥料登记公示工作,加强对肥料的质量安全监管,促进肥料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肥料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肥料登记程序能够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七条所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肥料登记基本要求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必须提供以下基本信息:(一)肥料的种类、名称、成份、规格、用途、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和传真,以及代表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检查,对申请肥料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调查,以确认肥料的质量安全可靠性。
第十一条经现场检查合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并颁发肥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肥料种类、名称、成份、规格、用途、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应当加盖肥料登记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章肥料登记管理机构职责第十三条国家肥料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农用肥料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肥料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审查肥料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申请肥料的质量安全可靠性。
(三)按照规定程序颁发肥料登记证书。
化肥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肥产品标签,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肥产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化肥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依法履行化肥标签管理的责任,保证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
(三)产品标准号: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四)净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净含量。
(五)成分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化肥有效成分含量。
(六)养分类型:化肥产品的养分类型,如氮、磷、钾等。
(七)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方法、施用量、施用时期、注意事项等。
(八)生产日期:产品生产的日期。
(九)保质期:产品的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
(十)农药登记证号:如果产品含有农药成分,应当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化肥产品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清晰、易于识别,不得使用模糊、难以辨认的文字、符号、图形。
第八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的尺寸、形状、颜色等应当与产品包装协调,不得影响产品的美观。
(二)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与产品包装的其他部分保持一致。
(三)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言,但中文应当为首要文字。
第三章标签管理第九条化肥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标签管理制度,确保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肥料执法培训资料

肥料执法培训资料肥料质量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净化肥料市场,强化肥料产业管理,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从而保护泛博农民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
1、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 号令)。
(1) 经营未经登记的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赋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2) 肥料正式登记证和暂时登记证的有效期分别为5 年和1 年。
经营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超过期限而未续展登记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肥料暂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一年。
续展暂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赋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的肥料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被修改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4) 经营假劣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规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127;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12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127;。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彭昕宇
今天我与大家一起探讨肥料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得不当之处,请大家原谅,并请有识之士指正。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品种琳琅满目,除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钾三大营养要素外,中、微量元素的应用也逐步增多,这种宝、那种素,层出不穷、比比皆是。
一方面给农业增产增收、农产品品质改善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给肥料质量的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难,甚至有的不法份子利用法律不严、监管不力进行制假、造假、售假,唯利是图坑农害农。
因此,为保证我们岳阳市的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加大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下面我讲几个肥料登记监管的问题:
一、什么叫做肥料?
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二、肥料登记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规规章?
肥料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有部门规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是2000年
6月23日由当时的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的32号部长令;2004年7月1日38号部长令进行修改,在全国多次清理不规范、不合法的部门规章时,经国务院批准,一直保留,使用至今,作为肥料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正在讨论上升为肥料管理条例。
这个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在国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都应遵守本办法,办法共有6章38条,今天我们只讲解与我们经营有关的条款。
三、肥料登记管理属哪个部门?
属农业部门登记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四、肥料登记证分几种、时间多长?
肥料登记证分两种:临时、正式。
临时登记证时间为一年,如生产、销售该产品需要,最多可续展两次;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续展一次为5年,如果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五、哪些肥料不需要登记证,哪些肥料需要登记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用化学方法合成的)。
除此之外,都要进行肥料登记,包括:复混肥、BB肥、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苗床肥、微生物肥、氯化钾镁肥、钙镁硅肥等固体和水溶性肥料。
六、购买和销售肥料产品时应注意什么?
一是,在购买肥料产品时选正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二是,索要销售发票,肥料登记证复印件,肥料质量的化验报告等资料;三是,购销数量大时,要签订有关质量保证协议书;四是,选择标签内容规范的产品。
五是,药肥不适用肥料登记证,必须是农药登记证,六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用肥料登记证替代,如赤霉素、多效唑,乙烯利等。
七是,上网查询登记证,土壤肥料信息网或肥料信息网。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②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③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④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如果大家注意了上述几项,就会少很多麻烦,否则违法生产和销将受到行政处罚。
七、违反了哪些条款会受到处罚?
一是,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是,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是,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侵犯群众利益,群众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要求赔偿,如果是伪劣产品,农业部门可以移交工商部门,按产品质量法来处罚。
什么叫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八、购买到了假劣肥料如何维权?
如果你购买到了假劣肥料产品,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查处,又对农民损失进行了赔偿,你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收集现场证据。
通过摄像,照相等手段记录田间造成的损害情况,为下一步鉴定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保存好剩余肥料和包装袋、瓶。
申请鉴定检测;三是,保存好购肥的票据,购肥时索要的资料、协议等作为投诉和索赔的证据;四是,如果农民损失较大,应积
极采取措施,降低农民损失,避免贻误农时和更大的经济损失;五是依法维权。
及时与肥料生产企业和上一级经销商协商理赔,也可向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工商、质监局等)申诉或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如果生产企业或上一级经销商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当上述几项措施都不能解决问题,可向当地人法院起诉,要求经济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几个名词解释
1、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2、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3、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4、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5、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6、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7、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8、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