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合集下载

实习律师培训课程结业考试全套题目及答案

实习律师培训课程结业考试全套题目及答案

实习律师培训课程结业考试全套题目及答案第一部分:法律法规知识(总分值:100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A. 公平正义B. 有法可依C.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 人民主权2.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______原则。

A. 民主集中制B. 人民代表大会制C. 联邦制D. 总统制3. 下列哪个机构负责解释我国法律?A. 最高人民法院B. 最高人民检察院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 国务院4. 下列哪项属于法律行为?A. 签订合同B. 交通事故C. 自然灾害D. 诞生、死亡5. 下列哪个选项属于法律事实?A.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B. 合同的履行C. 合同的成立D. 合同的无效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6. 下列哪些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A. 民法B. 刑法C. 行政法D. 国际法E. 经济法7.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盗窃C. 欺诈D. 酒驾E. 非法拘禁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8.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9. 我国法律体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

()10. 法律规范由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款组成。

()第二部分:律师业务知识(总分值:100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1. 下列哪个机构负责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A. 司法行政机关B. 律师协会C. 公安机关D. 人民法院12.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以下哪项行为是合法的?A. 虚构事实B. 隐瞒真相C. 私自泄露客户隐私D. 为客户寻求公正的解决方案13. 下列哪种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为客户辩护?A. 律师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B. 律师认为案件败诉可能性较大C. 律师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D. 律师认为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4. 律师业务的范畴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刑事辩护B. 民事诉讼C. 行政诉讼D. 国际法律事务E. 企业法律顾问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15.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权调查取证。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完整版)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

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

公安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第一部分:法律法规1.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党的领导为基础、以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国家稳定、推动国家发展为目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全体国民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

2.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政治、民族等利益有关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劳动权利等。

3.国家机关的职责是什么?国家机关是国家的政权机关和行政机关,其职责是在民主基础上行使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权利,承担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职责。

4.公共安全是做什么的?公共安全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行为、加强管理等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权利不受危害、损害,保障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的安全工作。

5.犯罪的特征有哪些?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包括主体、客观、主观等方面,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执法程序1.如何处理非法聚众?非法聚众是指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人们聚集在一起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处置非法聚众要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合法手段,维护社会秩序。

2.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原则?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该遵守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便民性等原则,保证执法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3.如何处理紧急情况?面对紧急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冷静应对,迅速处理,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4.现场搜查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进行现场搜查时,执法人员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搜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搜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执法人员如何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案件时,需要审慎处理,依法办事,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和透明,避免引发社会冲突和不良影响。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学基本理论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 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一、法学基本理论
5、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在效力层次 上是等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可能会有效力层次差 异。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对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 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一、法学基本理论例
例:《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 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1074号)由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8月17 日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章。
一、法学基本理论
6、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 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 )

一、法学基本理论
福州市物价局:《听证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福建 省的《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应该适用新法。 福建省消委会:地方性法规是上位法,规章是下位法。其行为 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涉嫌违法行政,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 福建省消委会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这个事件实施法律 监督的报告。次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福州市人大 常委会,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第五条和《福 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书记员考试复习资料

书记员考试复习资料

书记员考试复习资料导语:书记员考试是一项对于主管评议员工的能力和知识的测试。

通过书记员考试,员工可以展示他们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逻辑思维等方面的素质。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书记员考试的复习资料,希望对于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知识在书记员考试中,法律法规是考查的重点之一。

考生需要熟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内部规定。

以下是一些复习资料的推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劳动法的基本法律,考生需要熟悉其中的基本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解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是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考生需要了解各个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3.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不同公司可能有不同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考生需要熟悉所在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与员工权益相关的规定。

第二部分:组织档案管理知识书记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管理和归档各类组织档案,因此掌握组织档案管理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复习资料的推荐:1. 《组织档案管理办法》:这是组织档案管理的基本法规,考生需要了解档案的分类、归档流程、保管期限等内容。

2. 《中国近现代档案史》:这是一本介绍中国档案发展历史的书籍,阅读此书可以了解档案管理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3. 档案管理软件:现代化的档案管理通常使用电子化软件进行,考生可以了解一些常用的档案管理软件及其功能。

第三部分:项目管理知识书记员在项目管理中起到重要的协调和沟通作用,因此需要掌握一定的项目管理知识。

以下是一些复习资料的推荐:1.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这是国际上公认的项目管理领域的权威参考书,考生需要了解其中的项目管理流程、工具和技术等内容。

2. 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通过分析一些实际项目案例,考生可以了解项目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四部分:商务礼仪与沟通技巧书记员在工作中需要处理各种商务活动和人际关系,因此熟悉商务礼仪和沟通技巧对于书记员来说非常重要。

法规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法规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近三年出题比例二、主要考点及知识点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2、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图,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007年单选)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是指未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我国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5大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008年单选)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011年单选)5、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只有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才能在工作中 自觉地贯彻和落实。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 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 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 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 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 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 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 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 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 而从事生产活动。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 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 我保护意识。
二、《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 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 则。《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 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 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 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 的权利、义务及他们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关系。 (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 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 责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修正,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修正前该条内容原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二、建筑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