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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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外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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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基本原理比较一、概念比较(一)英美行政法1、奥斯丁定义:公法分宪法和行政法,规定主权行使的限度和方式的行政:社会公共行政和国家行政。

2、霍兰认为行政法:公法中最早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动态的。

3、古德诺对行政法的定义: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比较全面)英美法系的行政法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权,而不是保证行政效力有效行使的法。

4、戴雪:行政法是规定惯例特权的法,认为行政法是法国的法律,而英国是没有的,他认为行政法应服从法律。

英美法系的学者:是从控制行政权力和行政程序两方面概括行政法定义的。

法律最初被认为是“命令”,然后认为是“规则”。

英美法系重视行政程序,大陆法系也逐步重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发展三阶段:1、首先欧洲国家——提出行政程序;2、美国为代表,行政程序进一步发展;3、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等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法,我国也逐步发展了行政程序,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

如:行政处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特点的比较(一)法系间的比较(大陆与英美间)1、行政法制度方面的比较大陆法系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都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现在也由法院审理,只是适用一些独立的行政。

法国现有行政法院,甚至在行政系统内,归属与行政系统。

德国设在司法系统内。

2、行政法基本理念比较(1)大陆法系把行政法视为管理法;英美法系国家视为控权法。

(2)大陆法系强调政府管理的效力,使行政机关的命令在上下间所产生的效益;英美法系控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3、行政法调整对象大陆法系从四方面:实体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法律关系、外部的法律关系、内部的法律关系。

英美:外部的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之间的比较1、法国行政法特点:(1)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适用于独立的法律规则。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

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 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 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

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

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课1.什么是2.比较什么3.怎么比较仅研究外国的法律不是比较法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统治者的治理工具西方:形而上学,社会契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找到不同制度中规律性的东西,可以作为普适性的朗贝尔:基本学科,解释文明中各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总的趋势萨法地:独立、、、使得各国联系起来,从各种法律找到共同东西。

政党:西方组织选举,成为执政党我国社会统治者防止:单纯比较脱离了制度所依存的政治主管比较,比较方法上不能过于主观。

不要先入为主。

目的在于寻找差异,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观念的路径依赖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日本信赖利益保护德国比例原则勿以大炮轰小鸟美国独立监管机构美联储洲际贸易委员会香港廉政公署法国行政法院公务法人中国行政复议英国行政裁判第二课:1.宪法具有法律特征,其次具有宪法特征2.社会效力:法律建立以后,命令与服从机制未必就此建立需要认同、信念。

庞德3.实证规范主义(法条主义):价值中立4.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国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概述(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均衡原则在法国,均衡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

均衡原则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法律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系:中西法律的立法体系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国会立法制度,由议会制定法律,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而中国采取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制度,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特点和国情。

2.法律制度:中西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度,侧重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法庭裁决。

中国则采用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法制度,侧重于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判决。

3.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中西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有所不同。

西方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追求公正和平等,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而中国的法律注重社会公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更偏向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司法机构和程序:中西司法机构和程序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和律师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审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而中国的司法体系较为集中化,法官的独立性相对较弱,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对案件的快速处理。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以及司法机构和程序等方面。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法国最先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通过行政法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本文首先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从中概括出法国行政法院的特征,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结合我国现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中国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法国行政法院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时期,也产生于行政权摆脱司法权控制的要求,它是对三权分立学说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应互相独立的良好贯彻。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其间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也就严重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矛盾逐渐深化。

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家利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武器,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机关自身取得了行政纠纷的处理权。

1799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把它在制度上加以落实,成立了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创建之初,其主要职能还只是为政府起草法律草案,参与立法活动,司法职能并不突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

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

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1](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产生后,行政法院的法官逐步独立、行政法院也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行政法院组织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

2023司考三国法总结2023年的司法考试是一场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考试。

该考试主要涉及到三国法的知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考核。

在这场考试中,三国法是考生必须熟悉的重点内容之一。

下面是对202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部分的总结,总字数将会在3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三国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500字)1.1 三国法的定义三国法是指中国、美国和法国三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发展等方面的总称。

这三个国家在法治建设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力,其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三国法的特点(1)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中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制度有着各自的特点,在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2)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三国的法律文化受到了历史、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具有独特性和多样性。

(3)法律发展的多样性:三国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各自的发展,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有着不同的演变路径。

第二部分:三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1000字)2.1 中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中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礼法制度,经历了秦汉法律制度的建立、明清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20世纪以来的法律改革和法制建设。

中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传统法学、社会主义法学以及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

2.2 美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美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和美国独立时期,经历了宪法的制定、联邦法和州法的发展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美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英国法的继承、宪法的修正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发展等。

2.3 法国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法国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君主法制度,经历了民法和刑法的颁布、法典的制定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律体系的建设。

法国法的演变路径包括民法典的修订、刑法典的修改以及欧洲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影响等。

第三部分:三国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1000字)3.1 中国法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中国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其中以宪法法律体系为核心。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一是权力分立。

在法国,行政权力与立法和司法权力相对独立,并各自由不同的机构行使。

行政权力由政府机关行使,包括总统、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等;立法权力由议会行使,包括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司法权力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使。

2.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二是行政权力的广泛性。

法国行政法将行政权力定义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涵盖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

行政机关在国家运行中起到重要的管理和执行职能,具有广泛的权力,如制定和实施政策、行政管理、监察等。

3.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三是法定主义。

法国行政法强调法律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和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效力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法国行政法也注重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4.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四是司法保护。

法国行政法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明确保护,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法院具有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力的地位,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体来说,法国行政法致力于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
关系,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权力的合法和透明。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经供参考,杜绝不修改!神的门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学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特别领域的原则。

[2]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理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

[3] 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国家机构组织、权力及其运行规则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行政法只是宪法搭建起来的有机结构当中的法律再生产。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赖于学者们的概括、总结,而不同的学者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必然导致其所概括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差异,因此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

一、国内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在周佑勇主编的《行政法原论》中,作者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三项:一是,行政法定原则。

行政法定原则,相当于德国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

作者又细划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优先原则作为法律位阶在行政法中具体作用的客观要求,在强调国家立法权限与行政法立法权限划分的同时,侧重于要求低位阶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以高位阶的法律为规范依据;而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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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周佑勇
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

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

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
(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
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
1
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
在法国,均衡原则(theprincipleofproport(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ionality)是作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
现的,它是“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逐渐强化的产物。

但是,“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

大体说来,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
2
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

(注:参见王桂源:《论法国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则》,《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
(二)德国: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
德国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梁。

法国在大陆法系中以民法的贡献最大,同时亦被誉为行政法的母国。

但在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领域,后来居上的德国也形成了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各国行政法影响极大。

(注: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115页。

)在德国,对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产生最重要影响的因素是法治国思想。

法治国的思想发轫于德国,法治国理念孕育着依法行政原则。

而且
随着法治国思想在德国从形式意义法治到现代实质意义法
治的发展变迁,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包括实质主义的
比例、信赖保护原则。

3
在德国,依法行政原则被认为是法治国成立的最基本要素,其涵义是指行政活动必须接受议会法律的规制,必须置于法院的司法控制之下;行政活动违法的,必须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分析。

德国行政法学创始人奥托·麦耶尔(ottomayer)
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原则:第一,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是法律创造的;第二,法律优位原则,即法律对行政具有支配性地位,行政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三,法律保留原则,即一切行政作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

(注: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
民书局1988年版,第5页。

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对奥托·麦耶尔的观点有不同的解释。

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1页以下。

)多数学者则认为
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两项内容,即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注:[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
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高家伟:《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

我国也有学者将这两个原则称为“法律至上”
4
和“法律要件”。

参见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页;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20页以下。

)
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注:[德]格奥尔格·;诺尔特:《德国和欧洲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历史角度的比较》,于安译,《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或平衡原则(注: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是实质意义法治国原则的典范。

它不但为现代条件下的干预行政提供了新的规范形式,而且有普遍的适用性。

在行政法上,无论是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政活动还是传统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接受该项原则的规范和制约,并以此判断它的合法性。

(注: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奥托·麦耶尔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
原则”。

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
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部门法中的
“帝王条款”。

(注: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3页。

)一般认为比例原则是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它滥觞于19世纪警察国家时期,渊源于“法
5
篇二:从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谈中国的依法行政
从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谈中国的依法行政
作者:傅江浩(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81)摘要:西方的宪政原理和制度以及社会历史条件导致了诸多行政法学说的相继出现,并指导着各国依法行政的研究。

从目的、内容、原则和手段比较三大热门行政法理论,分析西方各国依法行政的不同表现形式,对我国依法行政的认知和把握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紧扣“平衡论”的宪政理念,使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

关键词:行政法理论;西方行政法;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传统上主要以私法为研究对象,但随着行政法的概念和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行政法也就当然成了比较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而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与依法行政同生同发展的,行政法的发展变化即是依法行政的发展变化。

基于此点认识,笔者从对西方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比较切入,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分析依法行政
历史演变轨迹的基础上,对中国的依法行政进行展望。

1行政法理论基础学说比较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宪政运动民主政治的法律产物,是对行政活动调控、对人民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的重要法律制度。

行政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程度高低、民主管理水平良莠的重要标准,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

为此,
对各国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

自20世纪末以来,中国行政法学者围绕“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进行了10年论战,形成了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政府法治论”、“人民主权论”等十余种观点和学说。

笔者认为最为权威并被多数人所首肯的主要是“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三种论点。

控权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免受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行为的侵害,以建立和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保障的秩序。

管理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平衡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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