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环保执法检查手册

***环境执法检查手册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鲁环发〔2012〕65号)、《***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鲁环办〔2014〕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0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1月15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二)通讯器材;(三)导航定位设备;(四)录音、照相、摄像器材;(五)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六)现场采样设备;(七)快速分析设备;(八)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九)打印设备;(十)夜间照明设备;(十一)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总则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合于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下列机构:1. 行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是否遵守执法规范。
2. 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 司法机构:负责审理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处理行政执法纠纷。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定期检查:行政监察机构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活动。
2. 不定期抽查:行政监察机构随机抽查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听证程序:当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 执法依据: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是否依据合法授权。
2. 执法程序: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是否经过合法程序,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 执法决定:检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准确、公正,并且是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当伤害。
4.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执法职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现的问题,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执法部门,并催促其进行纠正。
2. 相关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监察机构可以启动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表2.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整改报告3. 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摘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监察机构:指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包括行政审查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
2. 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由项目经理带队,其他班子副职,各部门负责人组织一次环保大检查,可与安全、质量大检查- -并进行,及时下发《检查记录》,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并编发《检查通报》。
检查组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应进行追踪验证。
检查人员、验证人必须进行签字。
2、每周由安全总监带队,进行一-次环保检查,可与安全质量检查一并开展。
检查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督促落实。
3、各施工班组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普查。
4、检查要以防止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为重点,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查治理措施执行情况,查现场违规情况。
5、定期对施工噪声进行检测,及时了解污染情况,加强噪声治理工作。
2024年环境保护检查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环境保护检查制度模版地面设置时需配备围栏,其高度不得少于____米。
对于悬空设置,高度要求不低于____米,并需设置警告标志。
(11) 锅炉与压力容器管理标准:1. 确保监控、指示仪器完备、灵敏且准确。
2. 安全保险装置应全面且可靠。
3. 设备应维持密闭状态,无泄漏现象。
(12) 承重排架、平台、栈桥通道规定:1.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搭设,并通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 工作区域的人行通道需铺满脚手板并牢固固定。
3. 临空边缘应设置栏杆,高度不低于____米,栏杆下部还需增设挡碴板,其高度亦不得低于____米。
(13) 场内机动车辆道路标准:1. 道路基础需稳固,路面平整且无积水。
2. 路面宽度应至少为车辆宽度的1.5倍。
3. 在急弯、高边坡、陡坡等危险路段,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4. 横跨道路的设施及输电线路,其高度需至少为机动车辆高度的1.5倍。
(14) 爆破器材仓库、油库、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1. 储运、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卫措施需完善,并需获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审批。
2. 与生产、生活区及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需符合规范要求。
3. 应为独立建筑,周围设有不低于____米高的围墙或围栏。
4. 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宽度不少于____米,且保持畅通无阻。
5. 照明、动力装置需采用防爆型。
6. 避雷装置需保持良好状态。
7. 禁止烟火标志需明显设置。
四、安全检查程序1. 明确检查范围与内容,依据施工生产实际及安全管理需求确定,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主管安全副经理审批后执行。
2. 实施检查时,首先召开检查组会议,明确检查目的、范围、时间安排及检查方法、程序、陪检人员。
随后,按计划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内部管理资料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在汇总核实检查材料后,进行分析评价,确定整改项目,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经受检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最后,召开安全会议,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情况,宣布检查结论,明确隐患整改时间及验证方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背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仍然存在挑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建立。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公开机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度概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环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和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监督环境监督检查结果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4.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5.监督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6.监督行政复议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三)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范围应当包括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管理、督促、协助行政执法的行为。
(四)结果公布监督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进行报告,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1. 引言行政执法监督监察制度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执法公正、规范和合法性,保护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
本制度旨在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监督责任的明确2.1 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责任2.1.1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2.1.2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外部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投诉。
2.2 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责任2.2.1 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2.2 行政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避免滥用职权和乱用执法权限。
2.2.3 行政执法人员应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工作,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 监督方式和措施3.1 内部监督3.1.1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督察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
3.1.2 行政执法机关应采取内部巡查、内部检举和内部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失误和违法行为。
3.1.3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纪律情况进行评估和奖惩。
3.2 外部监督3.2.1 社会各界和公众可以通过热线电.化、网络举报和信函投诉等方式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
3.2.2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3.2.3 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发布执法行为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4. 法律法规的适合4.1 行政执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禁滥用职权和执法权。
4.2 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对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
4.3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法律法规查询和研究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研究服务。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附件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2—(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3—(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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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轮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环保执法监督,防止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化,特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二、局党支部负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纠正不正之风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法规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负责审核。
三、各科室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公正、适当、准确、及时。
四、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
局长与各行政执法人员签定责任书,职责清楚、任务明确。
五、各科室公开各类制度和标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六、局内行政执法实行季度、半年、年度监督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考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按《轮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七、实行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每年年底印制"行政执法征求意见书",下发到各有关企业和环保社会监督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环保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网址。
九、严格请示汇报制度,较大执法事项实施按级审批和呈报
备案,防止执法随意性。
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教育。
坚持每周半天学习制度,每年开展二次法律法规讲座,并进行法律法规考试,每半年一次工作总结,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