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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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3.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性。
4.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披露执法工作的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
5.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励先进、惩戒违法。
通过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社会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同时,该制度也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滥用执法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交通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责任制度,用于规范和管理交通执法工作。该制度明确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权责和任务,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权责划分:明确各级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执法Fra bibliotek任的范围和限制。
2.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的法定依据和操作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2007-10-31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检查阶段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需对车辆及其它物品进行暂扣的,须填写暂扣手续,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执法人员同时须填写《立案(销案)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部门审查。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是指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的一项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和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目标、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执法,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同时,执法检查还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那些企图违法行驶的人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法人员应该依法行驶,并对检查执法进行记录,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其次,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执法人员要熟悉交通法规,了解执法流程和方式,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执法。

此外,要加强对执法装备的更新与完善,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再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实施要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不得进行私人订制,不得随意滥用职权,要确保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能够受到公平的对待。

此外,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时,还要注意科学合理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确保执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监督要力求全面和严格。

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检查的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对于那些执法不当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有效。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

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执法检查时间;(二)执法检查地点;(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五)执法检查内容;(六)明确的任务分工;(七)其他。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平度市交通局文件平交函字[2004]18号平度市交通局关于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精神,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为了切实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葛学斋同志任组长,贾效连、栾云年、王春江、吴清章、宗成东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春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

交通局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负责,各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二、工作机构为了全面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决定,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各执法单位的法制联络员要在局法制科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搞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种类除平度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平度市交通局稽查站依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法规授权执法外,其余平度市客运管理所、平度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和17处交通管理所均为交通局委托执法。

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青岛市及我市的行政执法考核规定,交通局对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1、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情况;2、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4、交通法制教育情况;5、交通法制宣传情况;6、执法人员学历教育达标情况;7、行政复议、应诉情况;8、制订和落实行政执法配套措施、制度情况;9、其他情况。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_百度文库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_百度文库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_百度文库一、总则二、执法目标1.提高交通秩序:通过执法行动,有效管理社会道路交通,减少交通事故和堵塞现象,提高交通效率。

2.保障公共安全:通过执法力量,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出行环境,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提升执法效能: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责任意识,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执法权限1.执行公安机关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的交通行政执法权限。

2.凭有效证件可随时介入并协助其他执法部门进行相关执法行动。

3.配备执法装备和工具,保障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执法程序1.接警和调度:及时响应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报警,做好调度工作,确保及时处理。

2.现场勘查和取证:到达现场后,进行勘查和取证工作,确保准确记录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3.警示教育和劝阻: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情况和性质,采取合适的尺度进行警示教育和劝阻,引导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

4.立案和处罚:根据执法部门相关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和处罚,确保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5.反馈和整改:对执法行动进行评估,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反馈执法情况和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执法原则1.法定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进行违法执法行为。

2.公正原则:执法行动要公正无私,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不公正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便民原则:执法行动要便民利民,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执法环境,方便交通参与者的正常出行。

4.严肃原则: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作恶者要依法严惩,让其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5.教育原则:对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要给予警示教育,引导交通参与者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和行为习惯。

六、监督管理1.上级机关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评估执法情况和执法效果。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3月20日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国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基础。

2.执法标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执法标准,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范围。

3.执法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相关监察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处罚制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处罚制度进行惩处。

5.信息公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推动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交通行业的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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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备。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

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2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错案责任的承担:(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错案的究责方式:(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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