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执法巡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执法巡查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开展交通执法巡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执法巡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交通执法巡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交通执法巡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执法巡查机构的职责:(一)制定交通执法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范围、内容和要求;(二)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交通执法巡查,确保巡查质量和效果;(三)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督促整改;(四)收集、整理巡查资料,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五)开展交通执法巡查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巡查内容与方式第六条交通执法巡查内容:(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好状况;(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情况;(三)车辆行驶、停放、装载、运输等行为是否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四)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五)交通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六)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情况。
第七条交通执法巡查方式:(一)现场巡查:执法人员按照巡查计划,对指定区域进行现场巡查;(二)电子巡查:利用交通监控设备、无人机等手段,对重点路段、时段进行远程巡查;(三)群众举报:接受群众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巡查要求与处理第八条交通执法巡查要求:(一)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证件;(二)巡查过程中应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三)严格遵守交通执法巡查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四)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巡查处理:(一)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设施,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三)对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四)对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2007-10-31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检查阶段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需对车辆及其它物品进行暂扣的,须填写暂扣手续,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执法人员同时须填写《立案(销案)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部门审查。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是指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的一项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和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目标、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执法,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同时,执法检查还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那些企图违法行驶的人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法人员应该依法行驶,并对检查执法进行记录,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
其次,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执法人员要熟悉交通法规,了解执法流程和方式,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执法。
此外,要加强对执法装备的更新与完善,确保执法工作的高效进行。
再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实施要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不得进行私人订制,不得随意滥用职权,要确保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能够受到公平的对待。
此外,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时,还要注意科学合理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确保执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的监督要力求全面和严格。
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检查的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对于那些执法不当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有效。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交通安全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和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断提高,提高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具体目标如下:1. 严格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2.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3. 坚决打击涉及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 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升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工作内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部门内部管理检查:对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情况、工作规范等方面,确保各级执法部门的组织体系完善,人员素质过硬。
2. 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检查:对各级执法部门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和手段进行检查,包括立案、传唤、勘验取证、听证审理等环节,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3. 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对各地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罚款情况、处罚措施等方面,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厉的处罚。
4. 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对各地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等方面,确保交通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检查:对各地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事故认定、赔偿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确保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工作措施1.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每年组织定期培训,各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2.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形成工作常态化。
每季度对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的部门要督促其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3.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对执法工作较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工作不力或出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纪律处分。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
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执法检查时间;(二)执法检查地点;(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五)执法检查内容;(六)明确的任务分工;(七)其他。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盟处法制工作部门对下级运政执法机构及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三)熟悉本部门的岗位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四)清政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条运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事项:(一)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受理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的查处;(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其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
第六条对在运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要出示检查任务书,及时协调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问题。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当场处理:(一)对违反交通仪容、仪表、风纪规定的,可当场纠正和批评教育;(二)对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可暂停止实施职务行为;(三)对违法行政和违法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暂扣其执法证件。
第八条对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三)拒不组织实施或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的;(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五)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和治理难题,如何有效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成为了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职责和权利在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职责和权利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的范围、目的、程序和标准,合理行使执法权力。
同时,执法人员应在依法行使权利前,仔细了解案件情况,权衡利弊,确保检查行为合理和合法。
二、公正、独立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严格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受到任何压力和干扰。
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冷静、客观、公正,不得附加个人情感和利益。
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坚持分别对待和有据可依的原则,对不同案件分类处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明确的裁决。
三、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执法人员要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以免造成损害。
执法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就程序和流程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如公示执法地点和时间、接受当事人申诉、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等。
四、依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遵循依法处理、突出重点、注重预防、细化管理等原则,以确保执法检查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执法人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定检查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所检查的事项真实、合法。
同时,要注意避免寻衅滋事、滋扰群众、骚扰企业等不良行为,确保执法检查行为的依法性。
五、限制权力行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须遵循限制权力行使的原则。
即在执法检查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欺诈、滥权等行为,保障公正、独立、透明的执法环境。
执法人员还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过度执法、打击报复、超越职权等不良行为,确保权力的合理和权益的保障。
六、监督和制裁行政执法机构应该建立针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开展严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并针对性地进行制裁。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
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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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局属各执法单位向交通督查室报备。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
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五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六)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2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协调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时作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补报。
第七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错案责任的承担:(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错案的究责方式:(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掌握交通系统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年度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一)本年度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规费征稽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四)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和主管业务司局)报告并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二)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三)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