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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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3.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性。
4.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披露执法工作的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
5.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励先进、惩戒违法。
通过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社会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同时,该制度也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滥用执法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交通行政部门建立的一套责任制度,用于规范和管理交通执法工作。该制度明确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权责和任务,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权责划分:明确各级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执法Fra bibliotek任的范围和限制。
2.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的法定依据和操作规范,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2007-10-31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一)执法检查阶段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需对车辆及其它物品进行暂扣的,须填写暂扣手续,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执法人员同时须填写《立案(销案)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部门审查。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章制度.doc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章制度.doc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一)告诫;(二)执行;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平度市交通局文件平交函字[2004]18号平度市交通局关于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精神,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为了切实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葛学斋同志任组长,贾效连、栾云年、王春江、吴清章、宗成东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春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

交通局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负责,各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二、工作机构为了全面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决定,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各执法单位的法制联络员要在局法制科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搞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种类除平度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平度市交通局稽查站依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法规授权执法外,其余平度市客运管理所、平度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和17处交通管理所均为交通局委托执法。

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青岛市及我市的行政执法考核规定,交通局对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1、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情况;2、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4、交通法制教育情况;5、交通法制宣传情况;6、执法人员学历教育达标情况;7、行政复议、应诉情况;8、制订和落实行政执法配套措施、制度情况;9、其他情况。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3月20日交通部令1995年第1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国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汇总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汇总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汇总
1.选拔任用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可以采取
公开招聘、自主选拔等方式,以确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招聘应实行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
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

2.职业道德规范
3.奖惩制度
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是对执法人员管理的重要保障。

对于优秀的执法
人员应及时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于违法执法、工
作不力等行为,应追究责任,适时进行惩处。

4.权责明确制度
5.培训考核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是保障其业务水平和素质的重要手段。

应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技能水平和事务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并与工
资晋升等挂钩,激励其不断提高。

6.监督评议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评议制度,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

可以
通过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
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确立对于保证交通执法的公正、规范和高效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为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维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_百度文库(精)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_百度文库(精)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 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履行运政执法职能, 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 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 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作规范, 语言规范, 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做到仪容整洁, 形象良好, 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地点进行检查, 不得双向拦车检查, 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 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第十条: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十一条: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以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是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基础。

2.执法标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执法标准,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范围。

3.执法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相关监察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4.处罚制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处罚制度进行惩处。

5.信息公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推动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交通行业的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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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报备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5份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六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七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 作者:
———————————————————————————————— 日期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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