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理论
婚姻家庭法讲义

第一部分简版整理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
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按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
第四章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针对黄永颀等人维权一案,参与案件审 理的法官感叹说:“这么多年了,这还 是第一例为维护男女平等权而起诉的案 件。”他称,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应增 强维权意识,在遭遇不平等待遇时,要 在第一时间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遭遇车祸父母双亡 男女平等遗产均分 原告与两被告是谪亲兄妹,两被告出嫁后由原告一直 与父母同住。一家人本也是相亲相爱,相安无事。今 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致使父母双亡。经盐城市 交巡逻警察大队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10.7万元。 在处理完父母的丧事后,面对巨额的赔偿金,兄妹三 人产生了矛盾。原告认为老人一直是由其赡养的,两 被告未尽赡养义务,更何况男女有别,这笔赔偿款应 当由其一人继承,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两被告虽已出嫁,但 仍应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鉴于原告与父母共同生活并 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于是在扣除办理丧事的费用和父母生前所负债务的情 况下,按以上原则对三兄妹进行了公平分配。
“一夫同日娶两妻”:如何进行法律定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诗权:陈世君与叶海秀、 戴小美之间发生的“一夫同日娶两妻”事件,如果仅 仅从“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这一 特定时段的现象上观察,只不过可以说是一种荒唐闹 剧和无聊的生活玩笑。但从法律上解读这一事件,不 能仅停留于此,而应透过这一表象进一步弄清客观实 质。其中,尤其要注意三个关键性的事实构成要素: 一是陈、叶、戴三人对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认和互认, 是否有缔结“婚姻”,形成“三角”夫妻关系,挑战 现行婚姻法的角色认知、期待和主观恶意;二是陈、 叶、戴三人在“举办婚礼”后的关系状态,是否按婚 姻形式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即 是否在事实上构成“一夫两妻”的“三角”同居关系; 三是陈、叶、戴三人的关系所产生的社会映效果, 是否被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众基于其“结婚仪式”和公 然的“夫妻”同居生活而产生了社会对其“婚姻”和 “夫妻”关系的知晓,形成了类似于“事实婚姻”的 公示影响。
婚姻家庭法课堂讲义(排)

Hale Waihona Puke 1、婚姻家庭构成以自然生理作为基础。 2、自然属性在历史和立法上的作用。 (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2、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3、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的统一体。 第一章辅导:历史上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历史类型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 夫一妻制是阶级社会形成后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群婚制 群婚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即同一辈份的男女互为夫妻。这种婚姻排除了直系血亲 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纳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 对偶婚出现的意义:在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二、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从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两个方面了解古代的婚姻。 2、男尊女卑、一夫多妻。古代的“三从四德”、“妇道”法制的规定。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二)新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1、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2、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 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成就。 3、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对结婚条件进行了两点修改。 扩大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离婚的条件。 增加了附则的有关规定。 4、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1)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完善(2)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3)结婚 制度更加完善与科学(4)加大对重婚者的处罚力度(5)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与公正(6)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 整(7)关于离婚制度的修改和完善(8)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民法本位论之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

民法本位论之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单位,而其法律制度则是确保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民法本位论是一种以民法为核心,以民法为依据的约束和规范婚姻家庭的理论观点。
本文将依据这一理论观点,分析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并介绍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婚姻是婚姻家庭的起点和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自愿结合的且双方必须具备合法婚姻的资格,以及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婚姻还必须具备家庭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相互尊重和实现共同目标的精神基础。
其次,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三个方面。
婚姻关系的建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实现的。
婚姻登记是婚姻法赋予的法律行为,是确认婚姻关系的重要手段。
维护婚姻关系主要是通过婚姻各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包括双方的互相关怀、支持、理解和尊重。
而针对婚姻出现纠纷或婚姻破裂的情况,婚姻法也规定了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要求,例如离婚、撤销婚姻等。
再次,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还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原则上是夫妻共同所有,但也允许夫妻约定合同,规定财产的归属。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债务、夫妻财产保护等相关内容。
此外,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对子女的赡养、教育、保护和监督的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最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还涉及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权益保护的问题。
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而对于存在家庭暴力或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情况,法律也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民法本位论对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提出了重要的理论观点和要求,强调以民法为核心来规范婚姻家庭的各种关系。
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不仅保障了婚姻家庭的权益,也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编普法

婚姻家庭编普法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是婚姻家庭编的一些普法知识:
1.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成年男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2. 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即每个公民只能与一个配偶结婚,不得同时与多个配偶结婚。
3.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4. 婚姻关系的维护:婚姻关系的维护包括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互相尊重、关心照顾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5. 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包括离婚和死亡两种情况。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死亡是指一方或双方配偶死亡。
6. 子女抚养权:夫妻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进行决定。
7. 财产分割:夫妻离婚后,应当按照夫妻财产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
了解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本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政策文本:《婚姻法》知识点4个:结婚的法律规定家庭关系的规定离婚的条件要求及其后果救助措施的规定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分为两类,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也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目前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同时提倡晚婚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叫晚婚,女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叫晚育。
晚婚晚育的年龄只是倡导性的,不具有强制性。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也有两个:(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这一是基于优生学的需要,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关于疾病的种类按照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规定,主要指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结婚登记程序:①申请: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
并出具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证明。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
③决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家庭法理论

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白虎通》解释:“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礼记·昏义》中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3、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是家庭关系发生的根据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3、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在学术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狭义: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2、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生育职能2、经济职能3、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2、亚血缘群婚: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二)对偶婚制摩梭人的婚姻家庭(三)一夫一妻制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通论

婚姻家庭法通论
婚姻家庭法是社会关系规范的重要部分。
它规定了家庭关系的建立、结构和功能,以及家庭关系的补偿性责任和财产的分配。
就此而言,婚姻家庭法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婚姻家庭法的法理,二是婚姻家庭法的实务。
一方面,婚姻家庭法的法理在于规范家庭关系的形成、结构和功能,控制家庭关系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节家庭关系中的潜在利益冲突,使得家庭所表现出的关系及其内部利害关系结构、原则和政策得以有效地运作。
家庭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组成要素。
家庭关系是国家和社会面对日益复杂形势、经济、社会和文化变迁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合理的规范和保护。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实务旨在解决实际的家庭关系问题,无论是家庭主体的变化,还是家庭补偿性责任及财产的分配。
比如,婚姻法决定家庭关系特征,确定两性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消除性别歧视,为家庭生育、教育公平提供法律支撑;同时,婚姻法还关注
于家庭建立、撤销及其继承特点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婚姻法的运用有助于完善社会的个人权利和责任关系。
此外,婚姻家庭法还体现了国家法制和文化底蕴的密切联系。
它不仅要针对不同社会的种类,考虑不同的综合的文化观念,也要重视一些实际情况。
这种“文化-法”的混合及其综合整体,就是婚姻家庭法与社会文化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婚姻家庭法不仅关注家庭关系的形成、结构和功能,也要严格规范家庭关系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家庭财产分配和补偿责任,结合不同的国家法制和文化底蕴,构建一个家庭关系运行的综合框架,以进行公正而有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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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白虎通》解释:“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礼记·昏义》中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3、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是家庭关系发生的根据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3、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在学术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狭义: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2、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生育职能2、经济职能3、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2、亚血缘群婚: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二)对偶婚制摩梭人的婚姻家庭(三)一夫一妻制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二)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二)强烈的伦理性(三)鲜明的强制性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一、婚姻自由(一)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形式上讲,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比较相同点:两者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不同点: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1)索取财物的主体不同(2)婚姻决定权不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一夫一妻(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与事实上的重婚的区别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2)与通奸的区别对内是否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三、男女平等(一)男女平等的概念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1、在婚姻关系方面2、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3、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4、在收养关系方面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与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五、计划生育(一)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分类一、亲属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1、宗亲,又称内亲或本族⑴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⑵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所谓的“来归之妇”⑶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嫁的女性,也叫在室女2、外亲,又称外族或女亲,指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1、配偶,即夫妻,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2、血亲,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一)直系亲与旁系亲1、直系亲,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三)男系亲与女系亲(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二、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表示亲属关系近;亲等数大,表示亲属关系远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3、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法罗马法与寺院法的比较❖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相同❖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不同罗马法为两边亲等数相加,寺院法为两边相等取其相等数,两边不等取其大数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产生和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的产生和终止(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三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一)扶养效力(二)继承效力(三)共同财产效力(四)禁婚效力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一)法定代理效力(二)监护效力(三)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一)犯罪构成效力(二)告诉、和解效力不告不理:遗弃、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一)回避效力(二)上诉、申诉效力(三)申请执行效力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一)享受遗属津贴、抚恤费、困难补助费效力(二)享有探亲权效力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一)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二)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第四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说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婚姻的成立,也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1、掠夺婚,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结婚形式2、有偿婚,包括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3、无偿婚,包括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聘娶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交付聘金、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
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结婚程序。
“六礼”具体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婚姻关系主要由教会法来调整,结婚必须向当地教会提出申请,婚事须经教会当局公告,举行婚礼时须在神职人员面前宣誓,并得到神职人员的祝福。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共诺婚,是指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分为两种:1、允诺婚:指未成年人结婚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还要经其父母的同意婚姻始为成立。
2、自由婚:指结婚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干涉。
第二节婚约一、婚约的概念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第三节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必备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又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1、禁止近亲结婚的理由(1)基于优生学原理(2)基于伦理观念的要求2.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甥子女以及表兄弟姐妹。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在传染期内指定的传染病、在发病期内有关的精神病。
第四节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类型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
类型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一)结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二)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