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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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逐渐成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政府通过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集中管理和执行政府的各项支付活动,包括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资金筹措和支付、财务会计等工作。

该制度是财政管理中的核心性制度,对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务会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并且通过不断改革和创新,将这一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在财政体制改革中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鉴于此,本文旨在对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分析其制度框架、运行机制和存在问题,以期为未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持续改革和完善提供思路和建议。

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概述1. 制度框架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职能分工下,支付中心承担着财政支付等工作。

国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形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财政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方面,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预算的执行工具之一。

各级政府在编制和执行财政预算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支付中心执行各项支出支付。

(2)国有资金管理。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所有的各种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国家金融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

支付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对各类国有资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确保国有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

(3)财务会计管理。

在财务会计方面,国库集中支付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支付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能够对各级政府的经济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核算,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2. 运行机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预算执行环节。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中央财政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全国的资金收支活动。

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财政部制定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全文大约,以下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营。

该法规依据《国库集中收付票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公共机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支付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参与机构第四条基本要求:所有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机构必须合法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财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机构进行调整和认定。

第五条财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需参与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财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严格审核支付申请,并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

第六条支付机构:支付机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获得相应的支付业务许可。

支付机构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障支付安全、透明和稳定运营。

第七条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需获取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支付管理制度,保证支付安全、合规和高效。

第三章支付操作第八条支付申请:支付主体(包括公共机构和企业)应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支付申请需包含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付款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支付审核:财政主管部门需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申请合法、合规、准确无误。

如有疑问,需与支付主体进行沟通和核对。

第十条支付操作:审核通过后,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申请的金额向支付机构下达付款指令。

支持机构应及时确认收款并回复支付结果,保证支付主体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管理: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各方进行监督管理,避免支付风险和损失,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政府财政收支在国库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统一支付的一种财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确保资金
安全、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国家财政部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下面,我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和原则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与对象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组织形式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管理
五、国库集中支付的支付方式
六、国库集中支付的信息化建设
七、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与考核
为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的有效实施,细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与考核
进行了规定。

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考核主要包括绩效考核
和财务审计。

总之,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国财政管理提供了科学、规
范的操作指南。

通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这对于改善财政管理效率,促
进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

国库支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国库支付业务,包括集中支付、分散支付等支付形式。

第三条国库支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章国库集中支付目的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在于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集中管理、有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支付风险。

第三章支付范围与对象第五条国库支付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的各项支出,涉及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领域。

第六条国库支付的对象包括预算单位、个人、企业等。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用款计划,个人和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申请支付。

第四章制度组织形式第七条国库支付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制度组织形式。

中央财政部门负责国库支付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支付业务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库支付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规定第九条国库支付应遵循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批复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调度和支付指令办理支付。

第十条严格执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保资金安全、透明、可控。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第六章支付方式详解第十一条国库支付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直接支付适用于具有明确支付对象和支付标准的支出项目,如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等。

授权支付适用于具有特定支付条件和支付流程的支出项目,如工程项目款、采购款项等。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支付效率和资金安全。

同时,应加强对授权支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和违规操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3•【文号】财库[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2号2007年12月1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顺利开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xx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xx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xx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中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再由代理银行将垫付款项在财政批准的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按支付主体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收款人账户。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的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进行运作,该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等分类账户组成。

第五条按财政级别划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可分为省本级、市本级、区县级等级别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优化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操作系统和清算系统,指导、监督和检查全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参加财政部门开展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投标,成为代理银行后负责与各级财政签订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委托服务协议、与清算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第八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全行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建库,电脑验印系统零余额账户通兑行的开通和关闭;负责xx区域同城交换及全国影像集中提入的零余额账户票据的业务处理;并作为xx市本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承办行办理授权额度的领取导入和资金清算,及与市财政的日常对账。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规章制度一、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和意义国库集中支付是指政府部门将各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汇总存放在国库账户,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减少资金运转环节,降低资金占用和流失,便于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率。

同时,国库集中支付还能够实现资金的统一调拨和使用,降低运营成本,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财政安全。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1. 集中支付原则:所有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国库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支付。

2. 财政管理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必须遵循财政管理法规和制度,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3. 便民原则:国库集中支付应该充分考虑用户需求,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

4. 安全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必须具有严格的安全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5. 效率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该高效运作,提高支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6. 透明原则:国库集中支付的运作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障社会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财政预算编制: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预算报告并将其纳入国库管理。

2. 资金汇总:各级政府部门将资金转入国库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存放。

3. 资金支付:政府部门根据需求,向国库申请资金支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完成支付。

4. 资金监督:国库对政府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5. 财务报告:政府部门按照规定向国库提供财务报告,保障财政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规章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支付管理规定:规定政府部门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包括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执行等环节。

2. 财务监督制度:规定国库对政府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3. 入库管理制度:规定政府部门向国库账户存入资金的流程和要求,包括资金存入的方式、时间和金额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所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或授权市财政部门开设的特殊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

人民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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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经费的支付管理。

第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
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负责与财政部、教育部、财政专员办的联系工作,负责与教育部、财政部和银行进行对账;
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章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第十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是在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按季、分月编制。

第十一条分月用款计划包括“学校分月用款计划”和“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

其中,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是由财务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校内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和项目汇总编制。

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的学校国库支付资金的分月用款计划,是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的汇总。

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由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给所属部门的预算额度,结合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

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校内各单位使用、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和前提,校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财务处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

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二)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编制。

(三)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应考虑上年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四)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按照
财务处统一制定的《高校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
第十四条分月用款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作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用款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3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编报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按上年度预算数的80%编报的下一年度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待学校预算下达后根据预算额度进行调整。

当年预算下达后10 天内各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按预算项目将上半年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每年5月20日、8 月20 日前分别报送当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二)财务处按照教育部要求及时完整地将学校分月用款计划上报。

第十六条分月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财务处根据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下达相应的财政支付额度并及时通知经费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批复用款计划的各类、款、项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用款额度不能调剂使用。

(三)国库支付额度余额在年度终了注销。

基本支出额度余额上缴国库。

项目支出额度余额,在建设期内的未完项目结余,待下一年度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再按规定继续使用;超建设期的净结余,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章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使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并附有关支付凭证报财务处。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资料、项目所在年
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支付申请的情况说明、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及票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支付预付工程款,需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需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设备、材料款,需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及验收单、票据等。

(二)经财务处初审后,按规定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连同支付凭证以公函的形式依次报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教育部,财政部逐级审批。

(三)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根据财政部发出的清算与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

学校根据银行办理支付后出具的通知单进行财务处理。

(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

第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用款单位应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规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在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价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供货合同、外贸合同付款通知、设备采购清单及验收单、票据等。

支付工程款,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工程合同、工程进度资料、工程结算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审计决定及票据等。

第六章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务处结合学校内部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原有基本核算体系和方法的前提下,对现有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进行适当调整。

会计科目的调整应有利于对账和报表统计,项目编码的调整应适应核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涉及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教育部、财政部及银行对账。

第七章资金归垫
第二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可以在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申请使用本单位资金先行垫付:(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二)基建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资金归垫前,应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等情况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按规定上报教育部,待教育部批复后通知各申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并提供相关批复、合同、发票及银行结算证明等资料办理归垫。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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