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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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场所使用证明(精选4篇)

关于场所使用证明(精选4篇)

关于场所使用证明(精选4篇)关于场所使用证明篇1______市工商局(地区)______分局:拟设立年检的(公司名)_______________,经营场所地址在(详细地址),共有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房或商业用房)_________,以上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________________所有。

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占地,不属于违章建筑,__________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同意作为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

签字:证明单位盖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关于场所使用证明篇2兹证明业主【姓名】将位于【租赁房屋详细地址】房出租给【公司名称】作为办公场地使用,使用期限为壹年即:20xx年xx月30日起至20xx年xx月30日止;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定。

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居委会:经办人:电话:关于场所使用证明篇3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同意将坐落在房屋间_______米2。

场地______米2。

其中:营业面积________米2,仓库______米2,办公用房________米2。

用于开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使用。

其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共计年至年月日止出具证明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关于场所使用证明篇4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申请设立(变更)的(企业或个体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详细门牌号码),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企业或个体工商房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所有。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证明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附件三本证明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场所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位于怀集县怀城镇XXX路XX号地址的房屋产权属于所有,房屋性质为:■普通住宅/□商品房住宅/□军队房产/□以上都不是。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单位盖章:出具证明日期:xxx年xx月xx日注:1、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需要出具本使用证明,作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

该证明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或经济功能区管理委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或下属单位自有或管理的房屋出具本证明。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3、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4、证明如有涂改的无效。

附件四本声明及承诺书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合法、安全,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并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审批。

四、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一、住所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的房屋位于,该房屋为的自有产权,属商业仓库用房,其房屋不在拟征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拟拆迁房屋。

该房屋属住宅的,已经相关邻里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

自无偿提供用该房屋作为住所,具有房屋使用权。

二、经营场所证明。

位于,该房屋为的自主产权,属商业仓库用房,其房屋不在拟征土地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拟拆迁房屋。

该房屋属住宅的,已经相关邻里同意改为经营性用房。

自无偿提供,用该房屋作经营场所,具有房屋使用权。

特此证明。

村委员会(社区)签名:街道(乡镇)签名: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规定。

1、2009年4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其中对内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规定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2、2004年7月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18号)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为: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证明。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2007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其中对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的规定为: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2011年11月将执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为: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范本(最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范本(最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ID number________________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置业务区域__业务范围__以上各栏由申请人如实填写住宅物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兹证明上述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

业主委员会尚未在该房屋所在的住宅区成立。

的事实,企业的房屋作为办公空间不影响小区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这是同意,房子应该用作办公空间某某公司的一段住宅物业管理处(盖章)注:本证书仅适用于在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取得合法使用权作为营业性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的住宅(Shucun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单位和上述驻龙岗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的工作指导和发行许可证清理和整顿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清理和整顿无证无照非法经营(Shenfu[2005] 121号,以下简称“决定”,附件1)和《关于进一步澄清的问题相关的清理和整顿无证和unlice的精神“智”(Shenfu办公室[2006]235号,以下简称“注意”,“附件2”),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我们区,我们现在通知“Qingwu“疏浚事项如下:1. 临时场所证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临时场地证明文件是指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交的网站属性证书或证明文件项目1、2、3、6和7项2(4)2(4)条决定建立一个个体工商家庭或企业,属于项目4、5和8条2(4)的决定,申请人应当问题办公室印章的建设街的办公室。

证明申请人有权暂时使用该房屋(附件三)。

(一)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公室签发的临时场所证件,内容应当规范,格式应当统一,并清楚记载下列内容:1.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房屋名称、房屋所在地、房屋用途以及临时住所的使用期限证明等。

2. 临时场所证明仅为批准注册的场所证明,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3.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临时场所证书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4. 通知当事人开业前必须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

经营场所无偿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无偿使用证明

经营场所无偿使用证明
篇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产权属所有,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用房,其房产属于:□自有产权
□租赁使用
□无偿使用
产权所有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
证明单位意见:
上述证明中所载内容属实。

(盖章)
年月日
备注: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
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产所有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说
明及产权证复印件。

2、未取得房产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骏
工验收证明、购房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乡、镇政府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权所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产权所有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篇二:无偿使用证明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范本
兹有场所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该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有,现本公司将其无偿提供给____________________司作为注册场所(仅为注册用),使用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自建房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承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房东承诺
承诺服从村(居)委会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门前三包”责任,按照规定安装防火门、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对房屋主体安全负全部责任,对房屋主体安全进行鉴定并定期维护。此次证明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时补偿的依据。
房东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村(居)
审批意见
该房屋建筑结构稳定,无重大安全隐患,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门前三包”等检查管理工作。
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所(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所有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详细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面积
主要经营
项目或范围
承租人申请
申请该房屋作为经营使用,服从村(居)委会和行业部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门前三包”责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规范用火用电、排水排污,规范使用广告招牌,杜绝违规经营、住人、存储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办理证照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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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从事《“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知晓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申请营业执照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了解当地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年7月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是否取得产权证
房屋用途
房屋产权人
产权所有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来源
使用期限
经营面积பைடு நூலகம்
是否已经实施拆迁
征收(公告已上墙)
我(们)已阅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所在地政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政策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盖章)
年月日
注: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条件履行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明晰,我(们)已经合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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