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贸易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屡见不鲜。
这些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揭示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保护的难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探讨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美中贸易战中华为事件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华为成为了关键的一环。
美国政府指控华为窃取了美国的知识产权,限制了华为在美国市场的发展。
华为坚决否认了这些指控,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来反驳。
然而,此案在国际贸易中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并对中国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这个案例凸显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失去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将面临市场壁垒和技术壁垒的挑战。
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是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的自我保护和维权之举。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阿里巴巴与假冒商品阿里巴巴是中国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也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之一。
然而,由于假冒商品问题,阿里巴巴面临着国际贸易的不信任和诟病。
虽然阿里巴巴不断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品牌商合作打击假冒商品,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很多消费者仍担心在阿里巴巴上购买到假货,这对阿里巴巴在国际贸易中的声誉和业务发展构成了困扰。
这个案例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连接卖家和买家的桥梁,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国际药品专利纠纷药品专利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可及性与可负担性”的原则,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确保贫穷国家能够获得廉价的药品。
然而,一些大型制药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通过各种手段阻止了廉价药品的生产和流通。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化妆品版权保护案例

化妆品版权保护案例
1. LVMH集团诉Zara侵犯香水商标权案。
2017年,LVMH集团旗下的香水品牌Dior和Kenzo分别对Zara
提起诉讼,指控Zara销售的香水包装和瓶身设计抄袭了它们的商标
和外观设计,侵犯了它们的知识产权。
法院最终裁定Zara需赔偿LVMH集团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2. MAC诉美宝莲侵犯眼影配方专利案。
MAC是一家知名的化妆品品牌,曾对美宝莲公司提起诉讼,指
控其销售的一款眼影产品使用了MAC的专利配方。
经过法院审理,
最终裁定美宝莲公司需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MAC公司
的损失。
3. 雅诗兰黛诉天猫店铺侵权案。
一些化妆品品牌也曾对天猫平台上的店铺提起侵权诉讼。
其中,雅诗兰黛公司曾发现有店铺在销售假冒其品牌的化妆品产品,侵犯
了其商标权和知名度权益。
经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涉案店铺需停
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这些案例表明,化妆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化
妆品公司需要保护自己的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
时应对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选择正
规渠道购买化妆品,避免购买侵权产品,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一.引言本文旨在综合介绍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案例,涵盖了不同领域的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解读。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二.专利权案例1. 纠纷双方:公司A和公司B2. 案件概述:公司A声称拥有一项核心技术专利,并指控公司B在其产品中侵犯了该专利权。
3. 分析和解读:通过详细分析公司A的专利,法庭认定公司B确实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
法庭判决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A相应的损失。
三.商标权案例1. 纠纷双方:公司C和公司D2. 案件概述:公司C注册了一款名为“BrandX”的商标,并指控公司D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类似的商标,侵犯了公司C的商标权。
3. 分析和解读:经过调查和比较,法庭认定公司D确实侵犯了公司C的商标权。
法庭判决公司D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公司C的损失。
四.著作权案例1. 纠纷双方:作者E和出版商F2. 案件概述:作者E声称其所著的一本畅销书被出版商F 未经授权地印刷和发行,侵犯了其著作权。
3. 分析和解读:经过调查和取证,法庭确认了作者E的著作权,并判决出版商F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E的损失。
五.专有技术案例1. 纠纷双方:公司G和公司H2. 案件概述:公司G声称其拥有一项独特的技术,公司H 未经授权地使用了该技术,侵犯了公司G的专有技术。
3. 分析和解读:经过专业鉴定,法庭认定公司H确实侵犯了公司G的专有技术。
法庭判决公司H停止使用该专有技术,并赔偿公司G的全部损失。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各案例的报告、证据材料、法庭判决书等。
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权:指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授予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排他的权利,从而保护其发明创造。
2. 商标权: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的专有权利。
3. 著作权:指对作品享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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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经典版权案例

认定为“不构成侵犯版权”的案例1.为课堂教学目的而复制“摘编本”(澳大利亚,1995年)案情维多利亚理工大学是一所社会事业性质的教育机构。
在90年代初,该校的教师为课堂教学目的,就不同的作品而进行了摘要汇编,汇编中包含取自不同作品中的片断复印件。
学校后来在自己的印制车间将这些摘要汇编本印制成图书,按选修某一课程学生人数,每种印制150册左右,以成本价(加30%的售书处经营成本)在本校的售书处出售。
该校售书处不仅仅是对校内学生开放的,外来人也可以在那里购书。
对于这些摘要汇编本,显然只有本校某些科目的学生,才可能作为听课的辅导材料去购买使用。
不过并不能完全排除有个别校外感兴趣的读者购买该汇编本的情况。
1994年,被摘编了作品的部分版权人及这些版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CAL一起作为原告,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告维多利亚理工大学侵权,要求后者停止印制及销售摘编本,并赔偿原告损失。
处理1994年9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不成立,原告不服审判,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
1995年2月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否定侵权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所售摘编本是按最低成本价销售的;第二,按照澳大利亚版权法第135条(ZL分条(1)款),仅为学校教学目的,可以不经许可复印有关教教学资料;第三,由于被告学校的有关课程的特殊性(例如护土的护理技术课程涉及诸多方面),学生不可能从一本主教科书理解教师讲授的全部内容,必须辅之以一些摘编材料。
在这里,“为教学目的”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缺之不可的。
所以,应视为“合理使用”。
联邦上诉法院只是重申并强调了被告并无营利目的,学生购买的摘编本只可能在课堂教学时使用,不可能移作他用。
因此,这种印制、出售行为,不能判为侵犯版权。
评析我国颁布版权法之后,特别是参加伯尔尼公约之后,为教学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会构成侵权,经常成为教学单位时常警惕的问题。
应当说,大多数单位的版权意识提高了。
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

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促进了知识和文化的交流,也为各国的出版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机遇。
国际图书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图书的进出口业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物流运输的便捷化,图书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涵盖的图书种类也日益丰富。
从文学作品到学术著作,从儿童读物到专业工具书,各种类型的图书在国际市场上流通。
版权贸易则是国际图书贸易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
当版权所有者将这些权利授予其他国家的出版机构或个人时,就产生了版权贸易。
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的发展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推动了各国之间的商业往来,图书作为一种文化产品也不例外。
其次,人们对于知识和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渴望了解不同国家的思想和创意。
再者,科技的进步使得图书的制作、传播和销售变得更加容易和高效。
在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中,发达国家通常占据主导地位。
例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出版业发达,拥有众多知名的出版集团和畅销书作家,其图书和版权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这些国家的出版机构往往具有丰富的经验、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营销能力,能够将本国的图书推向全球市场,并成功引进其他国家的优秀作品。
然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中也逐渐崭露头角。
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培养本土作家、提高出版质量和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
例如,中国近年来在版权输出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许多优秀的中国文学作品和学术著作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国际上受到关注。
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的形式多种多样。
版权的许可和转让是常见的方式。
许可意味着版权所有者允许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版权,如在特定地区出版、发行或改编作品。
转让则是将版权的全部权利永久性地转移给另一方。
此外,还有合作出版、版权代理等形式。
在国际图书与版权贸易中,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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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谷歌图书馆将扫描好的书籍置于其服务器上, 并且上载至网络,即未经许可擅自将权利人在 传统媒介上发表的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使公众 具有了访问、接触甚至下载作品的可能性。而 公众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品味和兴趣在其个人选 定的任何时间或地点对作品进行欣赏、转载, 已然构成一种“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行 为。因此,谷歌构成对受保护作品权利人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版权侵权 版权合同贸易
季静
201302130121
谷歌“侵权门”事件分析
网络版权侵权案件 —谷歌电子图书馆侵权案例分析
目录
谷歌侵权事件
谷歌侵权行为分析
《芈月传》著作权纠纷案 《芈月传》著作权纠纷案分析
参考文献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打破 了传统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 新的冲击和挑战。数字化图书馆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 图书馆而言,有其无地域和时间限制、资源共享化以 及搜索便捷化的优势所在。
1、创意授权合同与电视剧剧本创作委托合同 根据双方的微博可以看出,蒋胜男与花儿影视签署的合同 有两项内容,即“故事核心创意授权”和“电视剧剧本委 托创作”,在“第一个创意授权中”,蒋胜男保留了小说 权;但编剧合同,内容则是委托创作。 【分析】原著改编授权与编剧委托创作,是两个性质不同 的合同。如果属“委托创作合同”,那么版权归委托方所 有;如果是“原著改变授权合同”,改编方则只依据合同 享有相关开发权利。
《芈月传》官方微博发布了制片人曹平撰写的一封公开信,在信中 她详叙了《芈月传》的创作过程以及剧本改编始末,并曝光了之前与 蒋胜男签订的合约、补充协议以及正片片头。曹平称,《芈月传》剧 本从2012年秋开始创作,2013年春蒋胜男提供的大纲和部分剧本虽经 多次修改但始终无法达到片方要求,2014年3月蒋胜男在完成53集剧 本初稿后退出了创作团队。蒋胜男主动提出为了将来更好的宣传和销 售她的小说,希望片方认可“电视剧根据小说改编”的提法,也约定 小说要在电视剧播出时才可发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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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图书
馆侵权行为 分析——侵 犯侵犯公有 领域
2.3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3.1对真正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与数字网络传播 商进行区分
谷歌图书
馆侵权行为 分析——数 字图书馆运 作的利益平 衡化
3.2通过知识共享模式对作品进行许可
3.2.1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言,数字图书馆的 经营者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进行联系,双方签订许可 协议,并鼓励多种授权方式 3.2.2对于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作者身份不明的“孤儿 作品”而言,最重要的在于防止数字图书馆的经营者 将其“占有”,变成一种盈利工具 3.2.3对于已过保护期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而言,我们 更多的应该考虑如何让其在最大范围内传播,成为社 会的共同财产。
结 束 语
5
《芈月传》原著作者、编剧蒋胜 男在微博上发表长文诉说她与 《芈月传》著作权纠纷事件。
蒋胜男在长微博中对于《芈月传》 署名王小平为编剧的事情提出了 质疑,同时对否定《芈月传》是 改编原著这一事也提出了疑问, 指出电视剧《芈月传》是改编自 蒋胜男于2009年开始创作的原著 小说,并非是原创剧本。 随后,花儿影视发布官方声明, 指蒋胜男歪曲事实。
3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通过著作
权集体管理 组织进行维 权和作品的 管理
4.1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可以合理 使用的情形,在构建数字图书馆的过程 中需要做的,便是对信息资源内容进行 甄别,我们需要辨别哪些信息属于合理 使用的范畴,哪些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以外。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综上,就是对于谷歌图书馆“侵权” 事件中法律问题的分析,从复制权,信 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公有领域, 市场垄断五个方面对谷歌图书馆的行为 进行了定性,总的来看,谷歌图书馆的 侵权问题究其根本,在于网络技术的发 展,使法律规范出现了一贯的滞后性, 对于新型的利益平衡关系没有相应的解 决办法,
谷歌图书
馆侵权行为 分析——是 否构成图书 馆的合理使 用
2.2.1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谷歌宣称,实施数字图书馆项目是出于公益考 虑,希望能拓展人类知识的疆界,并不打算用它来 赚钱。然而事实上,谷歌已开始尝试一种盈利模式, 谷歌与快速印制机制造商美国按需图书公司签署了 一项协议。根据协议,谷歌将向对方提供200万册 版权过期图书。 无论各界对于谷歌图书馆计划有何种反对之声, 在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和网络环境中,数字图书馆的 构建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数字图书 馆也不只谷歌一家,我们需要做的是,从这一“侵 权门”事件中得到一些启示,用于指导以后数字图 书馆的运作以及规范版权人、图书馆、用户之间的 权利、义务与责任,来维系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著作权纠纷 案的有关分 析
4、影视项目的版权所属问题 目前授权改编的诸多项目,版权所属都仍然是作者 本人。但改编后的影视作品将形成新的著作权,该 著作权到底属于谁,不少地方仍然存在争议。比如, 《芈月传》火了,是不是可以开发《芈月外传》? 著作权纠纷案 的有关分析 【分析】一般来说,影视项目的版权由所有投资方 共同所有,投资方可以根据影视项目做另外的项目 开发。像“芈月”这种大众熟知的历史形象,大概 不能避免其他人再拍摄芈月的其它作品;但对于虚 拟人物而言,剧中角色也应当归原著版权所有,不 可外借。比如《五十度灰》是根据《暮光之城》主 角衍生出来的同人文,但倘若它被用于商业用途, 则必须剔除其与《暮光之城》主角之间的关系。建 议网络作家在签署版权的过程中,将自己独创的剧 中角色的再创造权力,也一并保护。
谷歌图书
馆侵权事件 回顾
1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谷歌图书
馆侵权行为 分析——侵 权复制权
2.1
谷歌将大量的图书通过扫描的方式,由纸质图书转 化成数字化信息,再将这些数字化信息放在网站上供 用户预览。 谷歌的行为已经实质上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对 于已过保护期限的作品而言,谷歌复制的行为无可厚 非,但是谷歌对于仍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未经著作 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扫描,已经构成侵权无疑。 根据2009年10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公布的一项调 查显示:谷歌图书馆已经收录了570位中国权利人的 17922部图书,而大部分权利人均不知该情况且未获得 报酬。因此,谷歌图书馆已构成了对作品权利人复制 权的侵犯。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2009年10月13日,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 围侵权中文图书,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获悉, 570位权利人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已被谷歌 扫描上网。谷歌公司将面临中国权利人的侵权指 控。 谷歌侵权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相关负责 人表示,这570位包括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和 作家在内的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证据表 明谷歌公司取得了权利人的授权。 谷歌的这种未经许可的复制和网络转载的行为均 涉嫌侵犯著作权。
在合同与补充协议中,制作方花儿影视同意蒋胜男作为编剧在《芈月 传》片头的编剧署名权并署名为原创编剧,但花儿影视有权聘请其他 剧本创作人对其创作的剧本进行修改。蒋胜男作为原创作者授权花儿 影视在全球范围内永久独占使用根据本人的原著创意改编为电视剧本、 电影剧本并拍摄成作品,并在《补充协议》中进一步许可了《芈月传》 游戏、漫画、动画的改编权,同时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 出的同期才会将次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并发行,而在电视剧《芈月传》 未开播前绝对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及进行网络发布。
参考文献
1、 阮延生.版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2、 陈秀钦 傅文奇.论图书全文数据库版权授权的获得图书馆学研 究,2007(6):91-92. 3、 傅文奇 江向东.全文数据库商在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版权策略数字 图书馆坛,2007(2) 4、 杨忻.著作权集体管理对数字图书馆的作用与影响.情报杂 志,2007(4):110-112. 5、 李子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6、《数字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吴伟光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10-1
谷歌图书
馆侵权行为 分析——侵 犯信息网络 传播权
2.2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谷歌图书
馆侵权行为 分析——是 否构成图书 馆的合理使 用
2.2.1
在美国《版权法》第108条对专有权的限 制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明确规定“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的 例外情形。其中提到只有在“该复制或发行行 为不得具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商业目的”、 “仅为替代已损坏、变质、丢失或失窃的复制 品或录音制品而以临摹形式制作的已发表作品 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如果该图书馆或档案馆 虽经合理努力,但仍认为一件未经使用的替代 品不可能以公平价格获得”等情形下才可进行 复制
著作权纠纷 案的有关分 析
2、原创作者参与编剧如何署名的问题
在《芈月传》的纠纷中,双方最大的争议还 在于编剧署名的问题上。蒋胜男认为自己提 交了全部剧本,且对方支付了所有的稿费, 也并没有提出更多沟通修改的意见,拍摄后 编剧却变为:王小平、蒋胜男,并在后期变 为:原创编剧:蒋胜男、总编剧:王小平。 【分析】制片方在完成片上的署名,拥有相 对自由的选择,理由是制片方在合法获得授 权的前提下对完成片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对 原创作者而言,最关键性的要求还是应该呈 现在合同中,比如要求该剧必须保证自己编 剧署名的“唯一性”等。当然,这样可能导 致找来的都是不合格的枪手,版权价值降低。
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门”
在美国和中国法律中图书馆复制或发行的“合 理使用”均是针对特定传播范围的以及成本等合理 需要,其可以进行这项合理使用的主体也都限定为 图书馆与档案馆,而很明显谷歌是商业机构并不是 所特指的图书馆与档案馆。另外,谷歌与世界著名 图书馆进行合作,扫描复制受到保护的书籍,而这 些书籍大部分并不是市场上无法获得或者获得成本 极大的绝版作品以及损坏、变质、丢失或失窃的作 品范围。因此,在这一点上,谷歌图书馆并不构成 合理使用。而且,谷歌置于其服务器上在互联网中 传播的作品且不论其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其实际上 对于整书的复制和传播已经对原作形成市场的潜在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