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文章配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原因及意义

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原因及意义作者:刘海燕袁海英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5期摘要: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真正原因,不是为了促进时事新闻的迅速传播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而是因为时事新闻缺乏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不仅不是忽视作者权益,也不是对新闻传播业的限制,反而是对这一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的保障。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独创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对此,很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界人士没有充分理解,特别是对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原因和意义存在模糊或错误的认识,这在新闻界人士发表的很多文章里都得到體现。
这种情况会影响到著作权法的顺利实施和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很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时事新闻概念的界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对于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则没有进一步解释。
根据新闻学理论和字面含义,单纯事实消息应指仅具备新闻基本要素的消息。
通常认为,新闻的基本要素是5W,即when(时间)、where(地点)、who(人物)、what(发生了什么)、why(原因)。
事实上,并不是每则新闻报道都同时具备这5个要素,很多新闻报道只具备其中的几个要素,也能够传递很多信息,也一样具有新闻价值。
作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也不一定要全部具备这几个要素。
因此,著作权法语境下的时事新闻应当是指各种大众媒体报道社会事件的、仅具备新闻基本要素的消息。
例如“当地时间1月12日下午海地发生强烈地震”,这则消息非常单纯,连why(原因)和who(人物)这两个新闻基本要素都不具备,但毫无疑问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不同于新闻作品,新闻作品是为了报道新闻事件而创作的作品。
与时事新闻相同,新闻作品的写作目的也是报道新闻事件,它也会对新闻事件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进行描述,即也包括新闻的基本要素。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列明了下列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时事新闻;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点子或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列明了下列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三、时事新闻;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点子或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的人说:"这是我想出来的,我有版权。
"到底这个想法或点子是否有版权?这一问题涉及的是:著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是思想内容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
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
也就是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存在于人们脑海之中的点子或想法,由于没有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点子或想法已经通过某种形式如文字、图画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是由于其本身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同样不能享有著作权。
当然,如果这个想法或点子在工业上或商业上有价值,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例如:甲研究的药方对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那么,甲可以就此申请发明专利。
获得专利后,他人未经甲同意不能使用该药方。
如果甲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药方作为商业秘密对待,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药方外泄。
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
根据上述单纯事实消息的性质,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
时事新闻版权争议如何化解

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甘柴劣火》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此文章是否属于洗稿。
有观点认为,这篇文章引用了大量传统媒体的深度调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也有人提出,向公众发布的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文章的二次传播并非照搬照抄,而是有独立思想及评论的二次传播。
随着全媒体时代来临,新闻版权纠纷此起彼伏。
时事新闻版权争议如何化解?著作权法规定需改进。
合理使用范围存争议著作权法规定需改进在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刘文杰看来,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是指那些不满足独创性要件的纯粹事实性消息,例如格式化的会议报道等。
由于不具备作品构成要件,自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反,无论是写实的新闻报道还是虚构的文学作品,只要构成有独创性的表达,就可以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作品的独创性尤其体现在作者的材料选择、遣词用句和谋篇布局等方面。
”刘文杰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有些时事新闻是对事实性的单纯描述和报道,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围。
但有些时事新闻作品是深度型、深挖型的调查类时政新闻,需要耗费较高的创作成本,并非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转载引用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并向其付费,即具有所谓的人身权、财产权。
“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出了保护规定,但并未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
由于二者在法律上未明确区分,则容易混同,从而造成合理使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一些自媒体薅了传统媒体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的‘羊毛’。
”朱巍说。
朱巍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改进。
“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补充,但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和法律条文之间仍有一定距离。
希望法条能够进一步修改,明确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品、新闻评论、夹叙夹议等各类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边界及版权权利。
”刘文杰认为,虽然著作权法中有“时事新闻”这个概念,但是并没有给其下一个界定。
而且,即使未来有可能在法律条文中对其予以界定,或许也不会给实务界带来很大的影响。
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浅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有关时事新闻作品侵权的纠纷大量涌现的现状,分析了时事新闻作品缺乏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原因,建议其应当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并从保障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提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原因;正当性;制度构建随着我国传媒业发展的大众化、市场化,信息以有史以来最快的速度传播着,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报道每天所发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广大受众所关注。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无论是传统的平面媒体,还是新兴的网络媒体,都非常重视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新闻业界之间的侵权问题却频频发生。
其原因虽然不一而足,但有一个因素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不仅纵容了实践中的侵权,更为严重的是使司法审判遭遇尴尬。
一、时事新闻缺乏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我国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时事新闻的本质是反映事实。
时事新闻的根本属性是真实性,构成新闻作品最重要的因素是客观事实,而事实是不能创造的,因此时事新闻只是忠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即作品。
其次,时事新闻的表达性形式是唯一的。
有学者认为时事新闻使用简单的文字将某一事实作为信息反映出来,符合“唯一表达”标准,其他媒体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方式表达。
[1]再次,时事新闻的功能在于传播。
因为时事新闻的内容涉及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与人民的日常活动息息相关,其功能要求广泛且迅速的传播,不应当予以控制,所以法律不给予其著作权保护。
[2]二、设立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现实中,对时事新闻给予著作权保护是必要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不能够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助长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消极作用,有损新闻职业道德。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时事新闻作为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入手,探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
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方面,涉及到记者、媒体机构和新闻资讯网站之间的权利分配。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范围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保护期限上,根据法律规定,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本文将总结讨论,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法律基础、研究、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时事新闻作为当前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信息载体之一,其著作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时事新闻著作权权属的明晰及保护的健全,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领域的秩序和发展。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保障公众获取时事信息的权利,成为当务之急。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商业等多个领域,其中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
本文将围绕时事新闻的著作权概念、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时事新闻著作权在现代传媒环境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
通过对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为新闻传媒从业者和权利人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时事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相关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有所启发,为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2. 正文2.1 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形成的,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二、著作权取得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
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三、著作权有哪些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新闻报道吗?哪类新闻构成作品究竟什么是新闻作品?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也未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类“作品”而加以规定。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年6月国务院向社会发布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试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及其他新闻作品三类。
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连“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对它的著作权保护了。
时事性*。
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其他新闻作品。
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
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由此也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如此一来,《著作权法》本身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这也导致了法学界目前的分歧。
时事新闻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吗

时事新闻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吗时事新闻是基于当前时事,现象,或者事件撰写的⼀种新闻类型,现代的报纸杂志,电视⽹络上报道的⼤多就是这种时事新闻,那么,作为时事新闻,它能收到著作权的保护吗?今天,为了解答您的疑问,店铺⼩编整理了⼀些资料,希望能为您解答疑问时事新闻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吗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种⽂体,“时事新闻”是⽤“新闻”这种⽂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
著作权法上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对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
⼆、时事新闻与普通著作的不同相对于⽂字性表达来说,⽤可视的⽅式表达特定客观事实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可能性较⼩。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照⽚报道、图⽚报道和⾳像报道等可视的表达⽅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三、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章时,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这⼀款是有关“时事性⽂章”合理使⽤的规定。
既然著作权法要规定了“时事性⽂章”的合理使⽤,显然其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否则,有关“时事性⽂章”合理使⽤的规定纯属多余。
可见,在现⾏法中,不同于“时事新闻”,“时事性⽂章”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了媒体⾃⾝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劳动。
因此,最⾼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传播报道他⼈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此,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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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文章配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时事新闻文章配图如何适用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条款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同法院对此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有待统一裁判规则。
那么这方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法条内涵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解释,“时间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二)款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简单地说,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是指“单纯事实消息”。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也给出了类似的界定。
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项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伯尔尼公约指南对此规定的正当性解释是:之所以不保护纯粹消息或繁杂事实,也不保护对这些消息或事实的单纯报道,是因为这些材料不具备可以称之为作品的必要条件。
研究伯尔尼公约公认的权威学术著作《国际版权和邻接权:〈伯尔尼公约〉及对其的超越》
中也指出,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仅意味着构成新闻的事实不受保护,而不是将包含了事实但构成文字作品的文章或报导排除在外。
更进一步讲,“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其不能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二、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的理据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指出,作品的实质要件为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时事新闻”显然能满足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
“时事新闻”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较低,但是,一般认为作品必须在不适用“合并原则”的前提下,达到“最低限度创作高度”。
首先,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
“时事新闻”中的“时事”即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通常而言,作品的思想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表达,思想与表达相互分离。
但是当特定思想只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时,思想与表达则会融为一体。
此时,因为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会导致该思想的表达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这一原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
由于“单纯事实消息”仅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等基本要素,其表达形式组合极为有限,有时甚至只有唯一的表达方式,根据合并原则此类消息就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奖励体力劳动,而是为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为此,在确立独创性含义时应要求作品达到“最低限度创作高度”。
引入“最低限度创作高度原则”,可以将创作性活动与简单性劳动区别开来。
实际上,获取“单纯事实消息”的主要
工作并不是创作,而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及时寻找和发现新闻线索,体现的是“额头出汗”式的简单劳动。
如果对作品不要求一定的创作高度,则可能会使一些常规性的事实材料被纳入保护范围,违背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理。
“合并原则”和“最低限度创作高度原则”都是为了防止新闻“事实”被垄断,促进“单纯事实消息”的广泛传播,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保护公有领域。
“单纯事实消息”无法超载“合并原则”,也不可能达到“最低限度创作高度”,因此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对于表达空间充足,且体现采编者的情感、思考的时事新闻,譬如,夹叙夹议类型的新闻评论,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时事新闻”是否包括图片新闻以及配图
一般而言,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应该是“文字性”的。
比如,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即将“时事新闻”限定于“语文著作(文字作品),从而直接将图片或照片排除在外。
但是,随着摄像技术及器械的普及,新闻中的配图或图片新闻越来越普遍,甚至形成了“无图无真相”的新闻传播新要求。
而且,从传播角度看,时事新闻是可以通过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各种信息符号来表达的。
所以,从广义上讲,时事新闻应包括文字新闻、图片新闻及其组合等。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并不是广义上的时事新闻,而是指“单纯事实消息”层面的时事新闻。
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关
键在于判断该类新闻是否仅只表达了“单纯事实消息”,即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能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与文字新闻不同,一方面,图片拍摄过程通常都能为拍摄者留下展示其个性的空间,不同拍摄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距离、光线、选取不同的时机,运用不同的参数设置等,对同一事件或景物进行拍摄,因此,摄影照片一般不适用“合并原则”。
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区分普通照片与艺术照片,对照片的“最低限度创作高度”要求较低。
在我国,几乎难以找到否定摄影照片独创性的司法案例。
所以,为报道新闻事件而拍摄的照片,一般都能被认定为作品。
据此,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在我国一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但是,个别独创性极低的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仍然应该纳入“单纯事实消息”的范畴。
比如,对书页、文件、徽记等物件的简单拍摄,其效果基本等同于复制的,则不能认为其达到了最低限度创作高度。
对于此类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则可认定为系“单纯事实消息”,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作为配图使用是否会影响图片的版权属性
有观点认为,“时事新闻”中所配图片是该“时事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或者认为其是增强新闻真实性和宣传效果不可缺少的部分,属于以图片形式表现的“时事新闻”。
该观点完全漠视了图片的可版权性,以文字“时事新闻”的不可版权性,直接否定配图的可版权性,文字“时事新闻”与其配图之间在版权属性上,似乎形成了一种“吸收与同化”的关系。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存在上述所谓“吸收和同化”规则,相反,著作权法中的大量条款均表明,合成作品中不同作品的版权属性是相互独立的。
如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中原作品的著作权是独立的。
对无著作权的材料进行选择和编排而形成汇编作品的,并不会因为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而直接赋予无著作权的汇编材料以著作权。
另一个相关的例证是,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此,也并不能因为剧本、音乐等在电影作品中使用,而直接将其作为电影作品对待。
所以,文字“时事新闻”与其配图之间的版权属性是独立的,判断新闻配图的可版权性,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
另一方面,有版权的图片配合无版权的“时事新闻”使用,也不能解释为对图片版权的默示许可或放弃。
我国法律对于沉默的规定仅限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空间较小。
著作权默示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而是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或沉默推定该授权成立的著作权许可方式。
版权人配合“时事新闻”使用图片,本意一般只是为了增强报道效果,并不能推定其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意思。
且“时事新闻”可以被无偿使用,属于法律的规定,不依赖于新闻采编者的意志。
对“时事新闻”本身都不存在采编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的意思表示,因此更不能推知采编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配图的意思表示。
至于版权的放弃,我国著作权法并无规定。
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版权的放弃更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仅仅配合“时事新闻”使用,也绝不可视为对图片版权的放弃。
从新闻传播的角度看,“时事新闻”中作为配图的摄影图片一般只是为了增加文字报道效果而使用,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新闻事件。
文字新闻本身通常就足以表达相关新闻事件,配图并非属于完全不可或缺的时事要素。
在一些情况下,配图虽然显得不可或缺,但一般而言,配图内容是可以通过文字信息予以表达的,因此,保护新闻图片并不会影响时事新闻的传播与使用。
而且,与文字新闻不同的是,新闻图片有广泛的表达空间。
因此,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并不会受到合并原则的限制,如果图片同时也体现了摄影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则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我国不仅没有给予“时事新闻”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而且也没有从竞争法层面保护采编者的竞争优势。
此种制度安排虽然有助于新闻传播,但并不利于维护新闻行业的有序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更不不宜扩大“时事新闻”的范围,对于有一定独创性的新闻图片,应当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将无著作权的新闻作品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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