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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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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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相关的工龄计算、工资待遇等问题。

《通知》规定,此类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xx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xx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参加了根本养老保险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更改和确认,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批。

申报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一式四份,可上省人社厅官网下载);xx年及以后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及实际从业的完税证明材料;xx年及以后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凭证。

《通知》明确: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者必要条件。

《通知》还规定,上述工作人员根据以下条件,确定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原人事关系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下同)中的代理人员,xx年至xx年底前的人事代理期间,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经人才中介机构复核签章的各阶段用人单位实际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其档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且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签章鉴认的;原人事档案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的流动人员,xx年1月1日至20xx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存档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原人事关系(或原人事档案)不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的人员,xx年1月1日至20xx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就业期间,由现单位根据本人原就业期间实际在岗工作情况,参考原用人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结果的;xx年1月1日起,原人事档案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的。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9•【文号】人薪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1994]7号文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4]7号,以下简称7号文)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陆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1、机关工作人员以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以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后,就近就高套入新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套改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按高的标准套改。

工作人员(不含工人)按上述规定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后,可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2、现任副科、科员职务的工作人员,其下一级职务虽未明确过科员、办事员,在这次工改中,也可比照担任过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同类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

3、凡参照机关工改的单位,从1993年10月1日起,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一律参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4、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65号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91]148号文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在这次工改中,以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五档作为套改的起点工资标准,即:凡按7号文规定可套入教授工资第一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五档,可套入教授工资标准第二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六档,其余类推。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以上领导职务的,如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套改后的增资额(任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包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教、护龄津贴,但不包括特级教师津贴)低于按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套增资额的,可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予以补足,并列入“保留工资”项目,今后随着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的晋升或不再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后,逐步予以冲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各市、县(区)劳动局,中央属行业单位:为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已纳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及其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下同)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条件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行为(一)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得: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特殊工种名录按国家劳动保障部或中央有关部(委)现公布的特殊公众名录执行。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列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或经省政府批准参照试点城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可提前退休。

具体企业名单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为准。

(五)凡符合上述退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可凭《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手续。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5]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由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其档案工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

2、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军转安置政策执行。

直接进行岗位聘任的,可按现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若现聘岗位工资待遇低于档案工资的,应按档案工资保留待遇3年。

3、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时,由较高等级岗位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在本单位任较高职务满5年的,可保留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3年。

从第4年起,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逐级就近就低的原则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建立档案工资。

二、解聘人员的待遇1、受聘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符合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2、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其试用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首聘期间辞职人员待遇事业单位首聘时的辞职人员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履行辞职手续,并按闽人调[1992]24号文的规定领取辞职补助费。

四、聘用制人员的退休条件认定1、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的退休、退职条件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闽政[2001]3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11.16【实施日期】2001.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具体政策(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勤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80元,按80元增加。

(三)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四)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80元,按80元增加。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最近,不少地区和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如何确定、相关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来电来函询问。

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原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试用期间因其职务尚未确定,工资待遇(含省定各项津补贴待遇,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其所录用职位拟定职务比照调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暂定;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按其所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确定。

其各项工资的正常晋升也比照调动人员执行。

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其工资待遇比照相同年度转业并直接安置到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同条件人员处理。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公休假待遇。

二、原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经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认)证的,在原单位(含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可与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个体从业人员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从业时起计算。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没能找到相应接受单位而自谋职业的,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档案转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并实行人事代理之月算起。

以上人员工龄确定以后,其工资起薪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其考核年限从试用期满正式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起计算。

以上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如有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未按期缴纳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须交纳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的,不得按本文规定执行。

三、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后,重新入学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再次就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原则上直接按其较高学历规定的定级水平确定。

如其工资低于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其工资可按其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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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闽人发[2002]17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2.12.09
【实施日期】2002.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发[2002]170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
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
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

至于1993年9月30日是按何职级套改,应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实际担任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如:高校某教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8年9月聘为讲师,1990年6月同时任副科长,1994年1月任科长,1994年9月聘为副教授,1997年2月任副处长,1999年3月调入某机关任副处长。

该同志1993年9月30日应以副科长职务、任职年限6年(该同志属“双肩挑”,其聘任讲师的年限可计算为副科任职年限)、工作年限18年,套入副科长职务工资2档,级别工资确定为13级;1993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档次按职务变动和两年正常晋档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工资一律按转业安置部门介绍的职级套改。

如按行政职级安排职务,则按行政工资等级确定工资待遇;如按技术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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