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离)休业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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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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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参考摘要:为帮助广阔考生备战20xx年各类公职考试,为你了20xx时事政治热点信息,帮助广阔考生了解考试内容。

下面为你推荐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工龄与福利一览。

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相关的工龄计算、工资待遇等问题。

《通知》规定,此类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xx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xx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参加了根本养老保险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更改和确认,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批。

申报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一式四份,可上省人社厅官网下载);xx年及以后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及实际从业的完税证明材料;xx年及以后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凭证。

《通知》明确: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者必要条件。

《通知》还规定,上述工作人员根据以下条件,确定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原人事关系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下同)中的代理人员,xx年至xx年底前的人事代理期间,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经人才中介机构复核签章的各阶段用人单位实际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其档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且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签章鉴认的;原人事档案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的流动人员,xx年1月1日至20xx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存档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原人事关系(或原人事档案)不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的人员,xx年1月1日至20xx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就业期间,由现单位根据本人原就业期间实际在岗工作情况,参考原用人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结果的;xx年1月1日起,原人事档案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docx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docx

【发布单位】81302【发布文号】闽政[1985]62号【发布日期】1985-09-11【生效日期】1985-09-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11日闽政〔1985〕62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关系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务必予以充分重视,周密计划,精心指导。

要加强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办事,不得另开新的口子。

工作中遇到有关政策性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福建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人薪〔1985〕25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象第一条第一条全省党政群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这些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编制委员会认定属于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县及其以上党委、政府或编制委员会确定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性质的;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经费是由行政、事业费开支并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奖励、福利制度的。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离退休有关政策说明PPT课件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离退休有关政策说明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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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 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 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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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亲假
• 依据:国发[1981]36号,宁政发〔1982〕5 号,宁劳薪〔1982〕036号
• (1)探亲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1、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 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假日团 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 公休假日的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 (星期六、星期天)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 个白天。
• 依据:民发〔2007〕64号、宁民发〔2007〕112号、人社部发〔2008〕 42、宁人发〔2008〕140号、民[2011]192号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不变:烈士 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 本离退休费。
• 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 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假期工资照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四 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工资、 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 享受探亲假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 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提升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津贴补贴政策问答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实施意见》(闽政〔2006〕40号)、《莆田市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莆政综〔2007〕220号)、《关于开展“1+X”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莆廉责办〔2016〕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有关政策问答进行汇编,进一步明确政策,促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各项津补贴规范发放。

莆田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20日- 1 -第一部分工资福利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发工资由哪几项构成?答: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下同)工资=基本工资+特岗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几块构成?基本工资由谁确定?答:公务员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

3. 什么是特岗津贴?各部门能否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特岗津贴项目与标准?答:特岗津贴是指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的岗位津贴制度。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实施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和人社部、财政部统一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 2 -4. 机关特岗津贴项目有哪些?答:机关的特岗津贴有密码人员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法官审判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税务征收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津贴等。

5. 事业特岗津贴项目有哪些?答:事业的特岗津贴有纪检监察办案补贴、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医疗保健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地震事业单位艰苦台站津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农业事业单位艰苦岗位津贴、教(护)龄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教职工特教津贴、艰苦殡葬岗位津贴、测绘地质勘探(测)职工野外津贴、血吸虫病、鼠疫防治人员津贴、麻风病院工作人员津贴、艰苦公务养护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交通系统事业单位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特殊岗位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海洋交通单- 3 -位艰苦岛屿作业津贴、林业艰苦津贴、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船舶检验人员验船津贴等。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

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

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
教师节、六一儿童节
➢ 月工作日:
[365-(104+11)]/12=20.833
➢ 月平均工作166.7小时
例题
➢ 利用节假日上班,工资怎么算?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8小时工资+加班时间*小时工资基数*150% —休息日工作:
日工资+加班时间*日或小时工基数*200% —法定休假日工作:
提留 第三阶段:至今,按工资绝对额提取
每人/月1.1-1.4-2(1980年)-15(2001年)
福利费使用范围
1. 工作人员本人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以及完 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其它亲属的生活困 难,患病医药费和死亡丧葬费用的困难补 助;
2. 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补助; 3. 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 4. 福利费除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外,可提取
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 上者,配偶出国探亲一般三个月(工资照 发),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第四个月停薪 留职,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 由其由单位定;
不享受探亲假的:
➢(学徒工、)实习生、见习生、出国进修
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探 亲假;
➢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后
原则上仍可继续享受当年休假待遇,但享受上 述国家规定的假期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般不 安排当年休假,如超期部分短于休假规定的, 可以补足;
➢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
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 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婚丧假
(1)《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晚婚(男 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享受15天 的婚假,但结婚双方有一方不是晚婚就不能 享受。未达晚婚年龄的1-3天的婚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3]25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
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3〕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现根据《社会保险
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闽政[2006]2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8.17【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七日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六年七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起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表示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下同)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月数的尾数为6个月及以下的按0.5年计算,7个月及以上的按1年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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