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博州政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1]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切实加强对我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9号)精神,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组长:郭向毅自治州副州长副组长:宋国安农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田进升自治州综治办副主任王惠民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叶尔肯自治州经贸委副主任成员:刘虎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那生巴特自治州国资委副主任吴佩堂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保力德自治州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赛佰·巴依铁流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马玉河自治州安监局副局长刘德敏自治州质监局副局长张志刚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王友胜农五师发改委副主任胡德平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科科长岳才利中国石油新疆博州销售公司副经理、安全总监谭兴中石油西部管道乌鲁木齐输油气分公司阿拉山口原油首站站长刘亮中哈管道阿拉山口计量站站长王中胜中石油西部管道独山子输油气分公司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惠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胡德平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制定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中长期规划;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相关问题。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博州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0〕41号)博乐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加快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加强对自治州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州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达楞塔自治州副州长副组长:钱龙兴自治州监察局局长成员:陈平自治州水利局局长王连贵自治州建设局局长宝音代力格自治州审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赵德智自治州交通局局长塔西买买提自治州林业局局长张新利博河流域管理处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督促施工进度,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有序、高效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协调组、工程监督组和工程决算审计组三个工作组。
㈠工程建设协调组。
组长:陈平自治州水利局局长副组长:王连贵自治州建设局局长张新利博河流域管理处处长成员:武进军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朱健博尔塔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副局长刘胜自治州水利局防洪办主任欧优特博河流域管理处副处长青剑林博乐市水利局局长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督查,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督促施工进度,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工程涉及河道、水库、防洪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技术指导,协调做好涉及防洪调度、安全度汛等水利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河段水质监测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二0一七年七月项目名称: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一期)工程目录一、总论 (1)1.1项目由来: (1)1.2编制依据 (1)1.3调查目的及原则 (2)1.4调查方法及程序 (3)1.5调查内容 (5)1.6验收执行标准 (5)1.7调查重点 (6)二、工程概况 (7)2.1工程地理位置 (7)2.2工程建设内容 (7)2.3现状工程建设过程及存在问题 (14)2.4工程运行方式 (16)2.5工作制度 (17)2.6工程环保投资 (17)三、环评报告及批复意见回顾 (18)3.1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18)3.2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 (19)四、区域环境概况 (21)2.1自然环境 (21)2.2生态环境 (22)2.3社会经济概况 (23)五、生态环境影响调查 (24)5.1工程占地影响 (24)5.2植被的影响调查 (25)5.3对陆生动物影响调查 (26)5.4对鱼类影响调查 (26)5.5水土保持措施调查 (27)5.6小结 (28)六、水环境影响调查 (29)6.1废水污染源调查 (29)6.2地表水水质监测 (29)6.3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0)6.5小结 (30)七、大气环境影响调查 (32)7.1废气污染源调查 (32)7.2小结 (32)八、声环境影响调查 (33)8.1声环境污染源调查 (33)8.2声环境保护措施调查 (33)8.3小结 (33)九、固废环境影响调查 (34)9.1固废污染源及控制措施调查 (34)9.2小结 (34)十、环境管理及应急措施调查 (35)10.1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35)10.2环境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 (35)10.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5)10.4施工期环境监测 (35)10.5施工期环境监理 (35)10.6环评批复意见落实情况 (35)10.7小结 (36)十一、公众参与调查 (37)11.1调查目的 (37)11.2调查方法和对象 (37)11.3调查内容 (37)11.4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37)11.4调查结论 (40)十二、调查结论与建议 (41)12.1调查结论 (41)12.2要求及建议 (42)附件:1、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登记表2、委托书3.、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4、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5、环境监测报告6、公众意见调查表7、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图:1、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厂区布置图2、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地理位置图3、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水系图4、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监测断面图一、总论1.1项目由来: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境内的精河干流出山口以上500m处,距精河县27km,地理座标东径82°55′,北纬44°25′。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21日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州州长2024年5月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等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以下统称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第四条州、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电力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州、县(市)公安、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自治州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时广泛听取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与新能源规划和其他行业规划衔接。
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2—2016)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三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一、规划背景 (1)二、规划的必要性和意义 (1)三、规划定位 (2)四、规划编制依据 (2)五、规划范围 (4)六、规划期限 (4)第二章流域生态环境现状、问题与保护形势 (5)一、赛里木湖概况 (5)二、生态环境现状 (6)三、水环境质量状况 (7)四、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8)五、生态环境问题成因 (10)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15)一、指导思想 (15)二、基本原则 (15)三、规划目标 (15)第四章主要任务与分区治理布局 (18)一、构建主动保护与预防体系,有效保护现有良好生态系统 (18)二、加强退牧还草与草畜平衡,促进草地修养生息 (24)三、加强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生态系统不断改善 (26)四、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30)五、实施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旅游活动环境影响 (32)六、促进流域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化区域发展方式 (32)七、严格控制流域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降低流域环境风险 (33)八、强化流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生态安全监管制度 (34)第五章重点工程与投资 (35)一、流域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工程 (35)二、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35)三、污染防治工程 (38)四、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39)五、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40)第六章保障措施 (42)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42)二、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环境执法 (43)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项目建设 (43)四、强化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 (43)五、严格管理,推进规划实施 (44)附表一: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项目表附图一:赛里木湖规划区生态功能分区图附图二:草地禁牧工程分布图附图三:草地生态修复工程分布图附图四:湖滨退化土地修复与建设工程分布图附图五:生态护岸工程分布图附图六:入湖河流(沟道)生态建设工程分布图附图七:环湖道路局部沟道侵蚀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分布图附图八:垃圾、污水收集和清运设施配套项目分布图附图九:污水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布图附图十:畜禽养殖污染控制项目分布图附图十一: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分布图附件一:规划编制说明附件二:规划评审意见修改说明第一章总论一、规划背景2007年6月10日温家宝总理批示要求:“对我国几大湖泊的生态安全问题,要逐一进行评价,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博州政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博州政发规〔202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制,加强系统应对和精准治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是自治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博州政办发〔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力推进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增强艾比湖流域环境功能,改善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加大艾比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6〕21号)、《自治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博州政发〔2016〕26号),深入推进艾比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健全管理机制和责任体制,不断改善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
力争到2020年,艾比湖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削减,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实现流域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保护目标㈠流域水质目标。
到2020年,艾比湖水质由目前劣Ⅴ类改善到Ⅴ类,博尔塔拉河、精河等水质保持不变(具体目标详见下表)。
㈡流域生态目标。
到2020年,艾比湖流域的博尔塔拉河、精河段清淤520万m3,改造河道239.6km,绿化101.4万m2,生态修复2337.45万m2。
㈢污染防治目标。
到2020年,实现污染物COD削减17852.46吨,氨氮削减592.78吨。
㈣长效机制目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博州政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0〕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7日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9〕127号)和《自治区2020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新自然办发〔2020〕3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㈠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1+3”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自治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㈡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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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一、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博州环境监察支队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一)执法主体依据目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共11项)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4、排污申报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5、排污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6、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向水体排污和临时排污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8、权限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的许可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0、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6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
11、权限内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和第三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二)行政征收(共1 项)1、排污费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