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第二条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认证和评估的过程,用于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规范运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应依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核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注重透明和公开,对外公布校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由医疗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校验。
第六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法定资质和许可证照的审核;(二)医疗机构的基本设施和装备的审核;(三)医疗机构的人员组成和人员管理的审核;(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流程和质量管理的审核;(五)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的审核;(六)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处理的审核;(七)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校验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校验标准和评价指标。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校验。
第九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定期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应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评价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医疗服务、撤销许可证照等措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当公正、客观、真实,不得歧视、不公正对待任何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校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设立或者是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时的校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遵循恰当性、有效性、公正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综合实力和具体服务项目及顾客需求等因素,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章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种类包括:(一)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的校验(二)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三)医疗服务的校验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校验。
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的安装、维护、使用、维修等。
第八条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应当根据其职务、专业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包括对医疗工作人员的资格评定、考核和培训等。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校验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包括病历记录、门诊急诊、住院护理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校验频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校验工作。
第三章校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其组成应当包括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设计校验方案。
校验方案应当经医疗机构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应当由专职或者兼职有校验经验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校验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实施:(一)确定校验内容和校验标准;(二)制定校验计划;(三)组织校验人员开展校验工作;(四)对校验结果进行评价;(五)对校验结果开展相关跟踪工作。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
(医院及设置床位的其它医疗机构)
注:1、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未涉及本标准中的部分内容,相应分值可不计,剩余分
值折合成百分率。
2、一级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下的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对第三条的第1、2项要求可酌定。
3、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
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二)
(门诊部、诊所等未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注:1、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2、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医疗美容机构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分为常规校验和专项校验两种方式。
第四条常规校验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设备设施、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实,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专项校验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对其特定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检查,以便全面了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校验工作,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章校验内容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许可证书、医疗机构分类、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的齐全性、功能性、有效性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包括医师资质、护士资质、技术人员资质等,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期限的合规性、专业技能的过硬程度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建立健全,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质量评估与监控的有效性、患者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专项校验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确定,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的水平、服务态度的优劣、患者隐私的保护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校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经验。
第三章校验方式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常规校验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周期由医疗机构的等级和规模等因素决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专项校验可以由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文件审核、数据分析等,根据校验内容的着重点和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可以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现场评估验收标准(2022年版)

10
查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不符合条件 不得分。
2.2
负责用药医嘱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药学专业中级及眉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检查相关资质证书,现场询问
10
查排班表,核查学历、职称、培训证书,一人不符合条件,扣5分。
3.7
药品的贮存与养护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实施。静脉用药调配所用的注射剂应符合中国药典静脉注射剂质量要求。
现场检查
30
①按药品性质分类集中存放药品,高警示药品应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做好药库温湿度的监测与记录;
现场检查
一票否决
对照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查看,不符合本项否决。生物安全柜不低于国家发布的II级生物安全柜行业标准(YY0569-2011)要求,不符合本项否决。
1.15
其他功能室应当作为控制区域加强管理,禁止非本室人员进出。洁净区应当持续送入新风,并维持正压差。换气次数要求:十万级≥15次/小时,万级≥25次/小时。
现场检查
40
面积与工作量不相适应的本项不得分,无区域划分扣10分,布局不合理或功能缺少每项扣5分,不同洁净级别区域间没有防止交叉污染设施扣5分,人流与物流走向不合理扣5分。
1.5
静配中心设计与装修施工应符合消防要求,设有安全通道,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灯等;洁净区内设烟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设备;非洁净控制区和辅助工作区应设喷淋系统、排烟系统和烟感探测器,制订消防应急预案。
一票否决
三个功能区划分符合规范要求,不可缺少。且各功能区之间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相应设施,各功能区应当按要求设置水池和上下水管道、不设置地漏。防护设施不到位、缓冲衔接和人流与物流走向有交叉的本项否决。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25•【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施行日期】1996.09.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已于1996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论断、治疗、体检、推拿、镇痛等活动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单位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公安、财政、物价、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苏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苏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报其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或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坚持“谁审批谁校验”的管理原则,并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可与医院等级和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五条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九)卫生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积分记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文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发布时间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发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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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4、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二)
(门诊部、诊所等未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分值(分)
扣分标准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1.人员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核查医生、护士、卫技人员花名册和资格、执业、职称证,人员与科目相符。
2、口腔等诊所消毒灭菌设备及医疗器械齐全,能够满足业务工作需要。
3、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污水和医疗废弃物。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购置、存放、处置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详细的记录。
4、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要求登记、报告传染病疫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
10
一项制度未执行扣3分;
无消毒灭菌设备扣3分,措施未落实或不规范一项扣2分;
医疗废弃物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不规范一项扣1分;
未按要求登记、上报传染病疫情发现一例扣3分;
未按要求登记、上报传染病疫情发现一例扣3分;
注:1、得分率>8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合格;80%≥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基本合格;得分率<60%的为校验现场审查不合格。
2、现场检查中如发现存在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严重问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门诊部、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不得少于2人);审核人员应熟悉、掌握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管理专业知识。
核查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5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1项扣2分;不实用扣1分
二、依法执业情况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核准项目变动应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2、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各专科名称命名符合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心”等冠名;
抽查门诊登记、病历5份,处方10张;对照现存药品,抽查药品进耗存登记。
10
1人不合格扣3分;病历书写、处方不符合规范扣2分/份;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扣3分/例,超范围使用药品扣1分/例
4.消毒隔离与传染病防治符合相关规定。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灭菌剂、消毒剂浓度和配制更换记录标识准确,高压灭菌符合要求,治疗室、换药室等各项空气消毒措施落实,并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作出校验结论。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上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现场审查的管理,有关资料应当按年度及时归入医疗机构档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10
建筑面积不合要求扣5分,诊疗功能分区、流程不合理扣5分。
5.设备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甲、乙类大型医用配置符合规定
核查基本设备配备和专科设备。核对医院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10
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1件扣5分。设备无配置许可证,每缺1件扣3分。
6.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齐全、实用。
20
人员配备不达标每人扣5分;
2.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核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
5
必设诊疗科目每缺1个扣5分
3.业务用房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功能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和无障碍设计要求,应做到诊疗室、处置室、治疗室等各室分开,诊疗功能分区、流程合理。
核查业务用房面积、诊疗室、处置室、治疗室等。
25
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每下降2%扣1分;床护比每下降2%扣1分;人员职称不达标每人扣5分;每个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10分,每个非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5分;其它人员配备不达标扣5分/人
4.业务用房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疗功能分区合理
核查建筑面积、业务用房、诊疗室、输液室、处置室等。业务用房能满足诊疗要求,诊疗功能分区、流程合理。
2.医护人员依法执业。
对照值班表或处方、医嘱,核查《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及其他岗位证书,审查依法执业情况。
15
发现无资格、非卫技人员执业扣15分/人;医师超执业范围执业扣5分/人;无本机构执业证书扣5分;实习、进修医生独立执业扣3分/人
3.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
现场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现场审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严谨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基本标准》(见附件)进行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和结论,及时提交登记机关。
第三章结论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对拒不配合、干预、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1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对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配合进行现场校验的,按“校验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8
房屋面积不达标不得分,各室未分开扣5分
4.设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核查基本设备配备和专科设备。
7
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1件扣2分。
5.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齐全、实用。
核查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5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1项扣2分;不实用扣1分
二、依法执业情况
3.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
抽查医生、护士各2-5名。
10
1人不合格扣3分。
4.严格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核心制度执行到位。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甲类手术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率均达到100%
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暗访,抽查手术病历10份、死亡病历5份、疑难危重病例病历10份。
10
1项制度执行不到位扣2分;发现1例未讨论扣2分;1例讨论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5.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以及手术分级管理规范
抽查门诊病历10份,住院病历20份(含手术病历10份),处方50张。
10
病例书写不符合规范一份扣2分,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每例扣3分,未经审批和准入擅自开展超范围手术,或其他诊疗技术,扣10分。
6.医技科室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开展工作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4.病案及时归档,按规定时间妥善保存,无丢失等现象
检查病案室,随机抽查病案归档情况。
5
管理混乱、病案管理不到位,扣3分,发现病案丢失扣5分。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1.成立医疗质量、病案、药事、设备、输血等管理委员会及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能按计划定期活动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核准项目变动应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2、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各专科名称命名、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20
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超技术准入项目)执业扣20分/项;无人员配备的诊疗科目未及时注销扣5分;其它项目变动未办理申请手续扣5分/项;名称使用不规范扣5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位法不一致或国家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