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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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指适用于各类合同的一些常见的、通用的条款。

以下是合同通用条款的一个样例,包含了一些常见的条款内容:一、合同目的1. 双方同意通过签订本合同,根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并执行合作事项。

二、合同期限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 若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则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三、合作内容1. 本合同的合作内容为_____(具体描述合作内容)。

2. 双方应共同努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1. 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款项应在签订合同后_____日内支付。

2. 双方同意以_____方式进行支付(例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五、知识产权1. 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转让。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和终止合同后继续保持商业秘密的保密。

2. 未经明确书面同意,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商业秘密。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提出补救措施。

2. 若一方迟延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八、解决争议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上是合同通用条款的一个样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根据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理解并同意其中的条款内容。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版权声明】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如下: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3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以下是一份常见的合同通用条款范本:1. 定义:本合同中的“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甲方”指出售方,乙方”指购买方。

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之间关于某项服务或商品的购买、销售或提供的约定和条件。

3. 商品/服务说明:甲方将提供或出售以下商品/服务(如有必要,请提供详细描述):4. 交货/服务时间:双方同意在合同签署后的指定日期按照约定交付或完成相关服务。

5. 价格和支付条件:a. 双方同意以下列金额作为商品/服务的价格:b. 甲方同意发票以及支付方式为(如有必要,请提供详细说明):c.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支付方式和期限付款。

6. 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行业标准,并具有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

7. 违约责任: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8. 不可抗力:双方同意,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即使履行合同将受到阻碍,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9. 保密:双方同意对于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在终止本合同后继续保持保密。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受制于适用法律,并在出现争议时,双方同意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根据仲裁协议确定仲裁地点和程序。

11. 附加条款:(双方可在此处添加必要的附加条款,如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变更等)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所有先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在签署合同之前,请确保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内容。

如有需要,可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合同。

合同的通用条款

合同的通用条款

合同的通用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合同的定义与分类二、合同的通用条款1.合同主体2.合同标的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合同的违约责任6.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正文一、合同的定义与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名合同则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

二、合同的通用条款1.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合同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各自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合同标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合同标的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过程。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

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约定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程序。

5.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6.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发生争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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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二)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合同。

2.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3.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为变更的前提。

二、工程范围和质量要求1. 工程范围: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法规,确定工程所需的项目及其范围。

2. 工程质量要求:根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工程质量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选用、工艺流程和施工方法。

3. 施工方应当按照工程范围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工程质量的合格性。

三、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1.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包括工程造价、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的里程碑节点进行支付,双方可协商约定预付款、进度款和尾款的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

3. 如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加或减少,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确定合同价款。

四、工期和工期保证1. 工期: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确定工程的施工期限。

2. 工期保证:施工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

3.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确定工期,并按照协商确定的工期进行施工。

五、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1. 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后,施工方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购买施工期间的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合同约定以实际支出为依据进行支付。

六、违约责任1.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2. 如一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双方应重新协商解决方式。

七、解决争议1. 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采购合同之通用条款 (2)

采购合同之通用条款 (2)

一般采购合同范本合同编号:附件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合同概述 (2)2.货物的交付和服务的提供 (2)3. 货物产权和风险的转移 (2)4. 数量和价格 (3)5. 付款方式及时间 (3)6. 货物的质量 (3)7. 服务的标准 (4)8. 货物的有效期 (4)9. 拒收、返工、换货和退货 (4)10. 包装 (5)11. 单据 (5)12. 知识产权 (5)13. 保密 (6)14. 违约责任 (6)15. 不可抗力 (6)16. 信息方面的责任 (7)17. 转让 (7)18. 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7)19. 终止的后果 (8)20. 弃权 (8)21. 分割性 (8)22. 修改 (8)23. 争议解决 (8)24. 其他 (9)1.合同概述1.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合同《协议书》约定设备、材料。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发出的订货单或协议书的约定供货。

本采购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分为《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两部分,协议书为双方就本次采购约定的订单、价款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为双方依据国内法律约定的双方责任、义务的通行规则。

若通用条款与协议书约定不一致的,以协议书约定为准。

2.货物的交付和服务的提供2.1.在货物交付甲方前,乙方有义务主动提供该货物的生产、检验、运输等详细进展情况,也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随时询问。

2.2. 相关通知或订单的发出: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乙方确认的的接收通知或订单的地址或联系方式,若乙方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送达不能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3. 交货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订单数量为准,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采购订单中所规定的供货数量不得随意变更。

甲方原则上不接受超出订单中所规定的数量。

2.4. 交货地址/时间:按照订单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交货。

2.5. 运输: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甲方仓库,并负责将货物卸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ntract)第一条:合同主体1.1 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1.2 甲方是指合同中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指从甲方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一方。

第二条:合同内容2.1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质量要求等。

2.2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产品3.1 产品的具体种类、规格、质量等由甲方根据乙方需求确定。

3.2 乙方有权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甲方提出退换货请求。

第四条:价格和付款方式4.1 产品的价格由甲方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乙方应按时支付全额款项。

4.2 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支票等,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交付时间和方式5.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5.2 产品的交付方式可以是快递、航运等,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质量保证6.1 甲方保证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可以要求退换货或修理。

6.2 乙方在收到产品后应尽快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7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知识产权7.1 甲方对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

7.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复制、修改或传播甲方的知识产权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果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 被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条:解除合同10.1 双方可以书面协议解除合同。

10.2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导致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丧失意义时,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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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合同通用条款”系指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专用条款”系指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7)“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8)“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9)“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10)“日”指日历日。

2.适用性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

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买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知识产权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由信誉良好的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

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地区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

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或其他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声明或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

10.装运标记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唛头)4)收货人编号5)目的港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毛重/净重(用kg表示)8)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装运条件11.1 如果是CIF/CIP合同:1) 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

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EXW合同: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如果是FOB/FCA合同:1)卖方可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

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1.4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12.1 如果是CIF/CIP合同: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30日或空运前7日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12米(m)、宽 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EXW合同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21日内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2.3 如果是FOB/FCA合同:1)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30日或空运前7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12米(m),宽 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在FOB/FCA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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