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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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法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法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法的告知义务保险法是保险业中的重要法规,是保障保险利益的重要措施。

其中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包括确保被保险人了解保险信息及其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求保险人积极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条款。

本文将围绕保险法的告知义务这一主题,对其进行浅析。

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果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告知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了解风险大小及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以便保险人更好地对保险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保险方案。

在告知义务中,涉及到的内容可以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也可以是保险标的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职业等,以及保险标的的性质、价值、保管情况等。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并导致保险人无法评估保险风险,那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后果,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保险人权利的限制或保险赔偿的减少,从而导致被保险人利益受损。

例如,被保险人未告知自己的真实年龄,导致保险合同成立后被认为是虚假陈述,保险人拒绝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所以,被保险人在告知时需务必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以免损失自己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也有相关的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积极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条款,并对被保险人进行必要的说明。

同时,保险人还需就被保险人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的解答。

在实际中,漏洞百出的保险条款可能导致被保险人难以理解自己的保险权利和义务;没有得到保险人的明确解答也会使得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理解上的误差。

因此,保险人在告知时需说明清楚各类保险条款,及时解答疑问,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和利益。

总之,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确保被保险人了解风险、福利与权利,保障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合理。

有关各方在告知义务有关方面期望达成的目标,应在实践中实现。

在告知义务方面,被保险人要如实告知涉及到的情况,保险人也应积极提供保险条款和必要的说明,及时回答被保险人提出的问题,共同维护保险日益规范和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法律,其中告知义务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告知义务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如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与意义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基于相互的信任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告知与承诺建立起法律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投保人的隐瞒或误导而导致的风险误判和损失扩大。

告知义务的存在,使得保险合同在订立时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确保合同双方对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这有助于保险人制定更加精准的保险费率,合理分配风险,同时也有助于被保险人获得更加合适的保险保障。

二、告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应当主动告知的事实,二是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事实。

这些事实必须是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财产状况等。

在确定告知义务的范围时,应当遵循“重要事实”原则。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或者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

这一原则的应用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标的的特点以及保险市场的惯例等因素。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投保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故意隐瞒、误导保险人,那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严厉制裁,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诚信。

同时,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虽然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投保人应该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自己的相关信息,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这一义务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保险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自己的信息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绝理赔,或者撤销保单,这无疑会给投保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本文将针对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探讨。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础法律,是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投保人的合同前置义务之一,源于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询问的问题,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此外,《合同法》也强调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如实告知的范围包括投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职业情况、健康状况、疾病史、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经济状况、社会保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在向保险公司提供这些信息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且应该尽可能完整地提供信息,以避免遗漏关键信息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作用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其作用显而易见。

首先,如实告知能够使保险公司全面地了解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和保险标的的性质,以便在合理的范围内合理设置保险费和保障责任。

其次,如实告知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防止不良投保人占用保险机制,以此规范市场秩序。

最后,如实告知能够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全面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从而造成人身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四、省略信息与错误信息的区别在执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投保人需要注意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故意提供不实信息,保险公司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不予理赔,并收回已支付的保险费。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法律,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分析其内涵、目的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就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进行探讨。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与目的1. 内涵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2. 目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1. 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保险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年限等,以及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风险情况,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向保险人进行如实告知。

2. 告知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进行告知。

在大多数情况下,书面告知更为常见和有效。

口头告知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被允许的,但应当确保双方都有明确的沟通记录。

3. 违反后果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同时,对于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应用与挑战1. 应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帮助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合理的保费;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损失;三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挑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界定“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此外,对于一些复杂的风险情况,如何为投保人提供明确的指导等。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一规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为完善我国保险法提供参考。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作如实告知。

这一义务源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1. 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作如实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的性质、价值、风险情况等。

2. 告知方式: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法律后果: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或增加保费,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难点及应对策略1. 难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部分投保人可能存在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此外,部分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要求过于繁琐或不明确,也可能导致投保人难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应对策略:首先,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认识。

其次,保险人应明确告知要求,简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进行处罚。

五、完善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加强监管力度: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3. 提高公众意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论文摘要近年来保险消费者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败诉的比例居高不下,保险消费“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观念也愈发高涨,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本文从消费者角度入手,从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方面简要陈述,分析了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文关键词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消费者一、引言古语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越来越多的人为了集中风险分摊损失而选择购买保险,然而即使是防范不测的保险也难免出现意外。

近年来,保险消费者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败诉的比例居高不下,保险消费“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观念也愈发高涨,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一方面,在高额理赔金的诱惑之下,部分投保人干冒天下之大不韪,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信息,进行投保,损害保险经营。

另一方面,投保时保险人将保险形容的天花乱坠,利用保险消费心理设下圈套,一旦发生事故就以投保人未尽义务做盾牌,拒赔保险金,使投保人处境雪上加霜。

只有更加了解保险法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而如实告知义务则是最大诚信义务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既是对投保人的一种约束,也是法律保护投保人的一种措施,从另一层面上来讲,既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障措施。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反映了我国保险立法事业的进步,虽然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但我们要积极借鉴别国有益经验促进保险立法的完善。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概述(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如实告知义务最早来源于海上保险制度。

1776年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对于Carterv.Beohm案的判决被公认为是在英国判例法上首次确立了告知义务制度。

经过一系列案例的发展与完善,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将其成文化(“disclosure”一词,意为“告知”、“揭示”或“披露”)。

各种合同的缔结都必须遵守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保险法则加强为最大诚信原则,直接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不难发现,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

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值得单独探讨。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

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

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

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

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一、引言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一义务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意义及其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及意义1. 内涵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

这一义务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也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2. 意义(1)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实告知义务保障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知情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2)维护市场秩序。

如实告知义务有助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合理定价,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

(3)提高保险合同的履行效率。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准确了解保险标的和风险情况,从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处理赔付事宜。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部分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为获取更大保障或降低保费,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有关信息。

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告知信息的审查不严。

部分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投保人提供的告知信息审查不严,导致风险评估不准确。

3. 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和处罚措施。

四、完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2. 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查投保人提供的告知信息,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

3.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风险意识,引导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 引入科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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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论文摘要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

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

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论文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告知义务人将保险人承保危险的相关事项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分七款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引入了弃权、禁止反言等制度,力图对如实告知义务作出全面、操作性强的规定,显示出了立法的努力和进步性。

但《保险法》第16条规定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出的相关解释也有不合理之处,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本文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保险法》第16条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因此,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无争议。

但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理论和实务上均争议颇大。

有学者认为,在肯定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应认为被保险人也负有告知义务。

绝对排除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对设立告知义务制度初衷的违背,但硬性规定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有时又受到被保险人行为能力、隐私权以及其他因素的局限。

在立法没有将被保险人列为告知义务人的情况下,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解释上可将被保险人视为投保人。

在人身保险,若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则除要保人以外,被保险人也有据实说明义务。

扩大说明义务人的必要性,尤其在人身保险,而要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同人时,特别需要,因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唯有被保险人自己最为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

对同一事实,其中一人已经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内容不一致,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且会带来新的问题。

按照该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如何理解“及于”?此时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的性质是什么?尤其是保险人是否有向被保险人询问的义务?对此司法解释未明确。

如果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询问义务,保险人需向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询问,且需核实二者告知内容是否一致、真实,尤其是在一人告知真实、一人告知不实的情况下,保险人的核实工作更为繁琐,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缔结保险合同的成功率。

如果不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询问义务,那么如何确定被保险人的告知范围会成为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明确使用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概念,《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是遗漏了被保险人,而是有意的立法安排。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而不包括被保险人。

理由:一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在订约阶段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由其负担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二是被保险人不负告知义务,并不是说告知义务与被保险人无关,对于保险人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投保人负告知义务,不仅应告知投保人知悉的情况,亦应告知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人的,投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但是告知义务的关系人应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内部来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的,但该义务的履行应由投保人来完成。

投保人既然为第三人——被保险人投保,且经过了被保险人的同意,那么投保人应就被保险人知悉的相关情况向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而不能以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欺诈等行为作为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理由。

如果投保人不能保证其告知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知悉的情况,那么法律的态度应是:要么投保人不要投保、如果已经投保将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建议司法解释或者《保险法》修改时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知悉的相关情况。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事实上,保险法告知义务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限制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历史。

从保险法的发展历史看,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逐渐由严格趋于宽松。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在立法例上有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指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没有限制,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

询问告知主义指投保人的告知内容限于保险人的询问。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可见我国立法系采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

⑦但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是举证责任问题,有询问才有告知,询问涉及到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询问条款的说明问题。

当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产生争议时,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对询问条款的说明义务,且应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不能要求投保人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

当保险人未能证明其履行了对询问条款的说明义务时,谈不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

如此,才能避免保险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保险人以格式条款询问投保人,投保人不详细阅读合同内容,甚至在保险人的诱导下草率“告知”并签订合保险合同。

对此《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

保险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负举证责任。

二是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为了避免“询问漏洞”,在询问时往往设计一个“兜底询问条款”,如“除上述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疾病”,对于此类条款,投保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笔者认为,不应肯定此类条款的询问效力。

因为保险人作为经验丰富的专业公司对于哪些事项需要询问比较了解,而作为普通人的投保人往往并不了解,如果认可此类条款的询问效力,无疑将投保人置于无限告知主义的限制中,询问告知主义将名存实亡,因此,即使保险人遗漏询问的事项是重要事项且保险人设计了“兜底询问条款”,投保人知道该重要事项且未告知,也不能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对此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可见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但问题是何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经要约与承诺而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订立保险合同时,是投保人发出要约时(提出投保申请),还是保险人承诺之前(同意承保)?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人作出承诺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实发生变化,投保人是否需要重新告知?有观点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有限的询问告知模式,鉴于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在要约之前的询问已经如实告知,其对于发出要约之后始知悉的情况基于有限告知模式,不负有告知义务。

笔者不赞同以上观点,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危险状况进行评估而课以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故于保险人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投保人均应负如实告知义务,这也符合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模糊,建议修改为,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另外,人寿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需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保险人会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危险状况重新进行评估,自然要求投保人再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协议使保险合同复效之前。

否则,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为不实告知,后使保险合同中止,待保险人未行使解约权时再使合同复效,无疑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破坏保险制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告知义务人的行为构成义务的违反,保险人可免除保险责任。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自动无效主义,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使合同自动无效,保险人自动免除保险合同责任。

二是解约主义,义务人义务的违反并不导致合同当然无效,而是赋予保险人在一定期间的解除权,如果保险人按要求行使解除权,则后果与合同无效相同。

⑩我国保险法采解约主义,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赋予保险人自由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利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4、5款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2款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可见我国保险法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上采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的立法例,投保人主观上须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则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客观上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也即并非投保人的任何不实告知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对保险人的风险评估产生相当影响时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第4、5款根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心理状态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16条第2、4、5款力图清晰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寻求对价平衡的立法意图值得肯定,但是仔细推敲以上规定,仍然存在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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