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修改版)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修改版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介绍农村基层自治是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制度保障。
农村基层自治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受到了高度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问题一:自治水平不够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自治仍存在基层组织自治水平不够高的问题。
在实践中,一些村委会成员权责不清、参与度不够、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存在腐败问题,这些都影响了农村基层自治的发展进程。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督促基层组织做好工作,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村务公开制度,做到权力公开、决策透明,提高自治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村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升村委会的工作能力。
问题二:资金管理不规范农村基层自治与财政机关的合作及资金的使用有直接的关系。
目前,农村自治许多村委会的财务收支管理亏空或不规范,不能很好地发挥资金的利用效益。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健全村委会财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财政管理,落实财务“三重一大”原则,建立村级财务监察制度;•强化农村基层自治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协调好关系,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
问题三:法制意识淡薄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治意识。
但目前,贯彻执行农村基层自治制度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部分村委会法制意识淡薄,打官腔的现象时有发生。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村委会干部的法制教育,健全村民法制意识;•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和青联扶持各类法律援助方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总结和推广先进制度经验,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结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政府、村委会、广大百姓齐心协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健全、民主、法治、公正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时春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年第05期摘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存在着农民民主意识淡薄、基层干部服务意识不强、组织机制不科学、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制度问题和现实困难,为此必须从严格选举、理顺关系、健全机制等方面完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使农村基层自治制度发挥出应用的功效。
关键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问题对策1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轨迹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发端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包产到户”导致公社体制的松动,公社层面的行政性力量不断上收、撤出,在这种情况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乡村自治传统再次被激活,有些农村出现了农民自发的“草根民主自治运动”;二是有法可依阶段,1990年9月,国家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村委会进行试点,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
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束了长达十年的试行,村民自治进入了快车道。
三是顶层政治制度阶段,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制度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根据新形势的发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重新修订。
2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2.1 村民民主意识淡薄。
村民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主体和直接参与者,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自治能力直接关系到基层民主政治的实效,然而在现实的基层民主进程中,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特别是大量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劳动力向城市的流转;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认为自治是村委会和村干部的事,与己无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不够及时和到位,农村熟人社会人情观念的浓厚;个别村委会、村干部工作中的专制和对群众利益的漠视、侵害等;多种因素的叠加造成了群众对自治的漠视和冷淡,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得村干部的工作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响应,有时甚至很难开展,另一方面又使得村干部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和激励,二者相互影响导致现实层面的村委会的自治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西门无恨【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运作,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阔步发展,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使村民自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民主自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
但无须讳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规范上显得空泛。
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权。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其一、村民自治过程受村民自身文化素质所限,加上思想观念上的阻碍,导致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我国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而且中国历史上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村民普遍自治意识不强。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人民根据法律规定,在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制度。
以下是分享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当中,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组织建设上,以及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客观上看,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问题,需要我们用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来解决,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对策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It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th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team construction, etc. But in fact, there are many national and regional issues which restrict its development. It needs us to solve them with the system design and superb meticulously of political skills. Then we can make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mprove continuously.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修改版

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修改版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阻碍了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顺利运转,也制约了农村现代化的进程。
以下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制度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制度和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虽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与农村现实不相符合,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农村群众自治制度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 村民自治运作机制不健全当前,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
例如,在村委会选举或者重新组建村委会的过程中,很多村民并不清楚相关政策,不了解选举规程,这就容易导致木积垃圾、尝试贿选等问题的发生。
而对于那些村民自治组织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解和处理机制,往往会导致争端加剧。
3. 村干部能力参差不齐农村群众自治的推广需要村干部的支持和助力。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村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这就导致了一些村干部无法有效地协助村委会或村民自治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甚至有些村干部不法行为,违背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4. 农村社区意识较弱我国农村的社区概念还不够普及,许多村民对自己所在的社区感到陌生和疏离。
这样一个情景,不仅会影响村民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还会阻碍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转,使农村的发展变得缓慢。
5. 村资金管理不规范当前,一些村委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仍未得到规范,大量的村民自治资金被挪用,损失的金额巨大。
因此,如何加强村庄的资金管理,防止村庄短期财务难以管理等短板成为不可忽略的问题。
结语总而言之,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只有紧密地结合农村实际,在加强制度法规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践和机制,才能更好地推进现代化农村建设,促进我国农村的进步和发展!。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存在着农民民主意识淡薄、基层干部服务意识不强、组织机制不科学、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制度问题和现实困难,为此必须从严格选举、理顺关系、健全机制等方面完善农村基层自治制度,使农村基层自治制度发挥出应用的功效。
关键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问题对策1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轨迹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经过了三个阶段:一是发端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包产到户”导致公社体制的松动,公社层面的行政性力量不断上收、撤出,在这种情况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乡村自治传统再次被激活,有些农村出现了农民自发的“草根民主自治运动”;二是有法可依阶段,1990年9月,国家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村委会进行试点,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
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束了长达十年的试行,村民自治进入了快车道。
三是顶层政治制度阶段,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制度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根据新形势的发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重新修订。
2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2.1村民民主意识淡薄。
村民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主体和直接参与者,他们的主体意识和自治能力直接关系到基层民主政治的实效,然而在现实的基层民主进程中,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特别是大量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劳动力向城市的流转;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认为自治是村委会和村干部的事,与己无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不够及时和到位,农村熟人社会人情观念的浓厚;个别村委会、村干部工作中的专制和对群众利益的漠视、侵害等;多种因素的叠加造成了群众对自治的漠视和冷淡,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得村干部的工作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响应,有时甚至很难开展,另一方面又使得村干部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和激励,二者相互影响导致现实层面的村委会的自治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谈大兴区采育镇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在党和国家的领导支持下,经过广大农民数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现实中因受我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与体制的影响,村民自治也逐渐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给基层民主建设带来了很大困难。
有鉴于此,本文在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梳理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群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
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发挥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又表现在思想精神方面。
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二是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使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有了制度保障;三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及其深化。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和发展历程(一)村民自治的含义关于村民自治的含义,很多学者都做出了界定,比如徐勇和于建嵘把“村民自治”定义为“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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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
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
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
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
(二)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
接。
在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把村委会视同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变“指导”为事实上的“领导”。
案例: (1)湖北省南漳县某城关镇,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由,擅自对全镇21
个村的村委会干部进行清编整顿,其中清退村委会干部30人,清退村民小组长34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意愿,结果被推上了被告席。
(2)重庆市巫山县官阳区,在1998年底至1999年初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4名被群众推选走上村委会主任岗位的村干部,因为不是乡镇领导“圈定”的人选,上任后总是得不到区、乡主要领导的支持。
1999年11月前后,这4名村委会主任,终因与直接领导发生分岐而被免职。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
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富农"干政现象,有的富农利用金钱优势拉帮结派、贿赂各级党政干部、操纵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自治制度";
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是没有真正履行起职责,对于持有不同政见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的村务批评和建议置之不理,造成村民对村务公开产生怀疑,甚至引起群众上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如何改善
(一)完善村民自治立法,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法律保
障
一是完善宪法规定,为村民自治提供根本法保障。
二是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1)建立村民自治的诉讼救济制度,将破坏村民自治的违法行为纳入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规范;(2)完善村民自治的行政复议救济、信访救济、行政处分救济、人大监督救济制度,通过法律来明确各救济主体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发挥救济的实效。
(二)改进乡镇工作的方式方法,建立服务型、指导型的基层政府。
一是尊重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自己管好自己,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
二是放权。
(乡镇应从过去传统的统治型观念为主向现代的服务型观念转换,要从过去的政治经济社会合一,向以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从控制村级组织为主转到放手让村民自治,给予支持、帮助指导上来,凡属村民自治的事务,乡镇政府不越权、越位干预,不搞强迫行政命令; )
三是指导和引导管理。
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政府对村的管理又是必要的,而且应该积极提倡中国农村发展的缓慢和停滞业已证明该体制的不足与局限,只不过管理的方式由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村内事物的直接管理,转为以村民自治为前提,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间接管理。
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双重属性。
乡镇政府要运用思想教育、法律手段、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开展服务的方式指导、帮助村委会工作,不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则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发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
明确农村村民民主决策的形式,规范村民民主决策的程序。
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
国家政
策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
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
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合理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建立听取和
处理群众意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