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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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一、申请资格。

1. 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采矿权。

2. 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采矿条件和技术能力。

3.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能力,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采矿活动。

二、申请材料准备。

1. 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格,如《采矿权许可证申请表》。

2. 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 采矿权证书,提供已获得的采矿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采矿地块图纸,提供采矿地块图纸及地理位置、地质情况等相关资料。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 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单位向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2.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3.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公示。

4. 公示期结束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领取许可证。

1. 申请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

2. 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申请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签署相关协议。

3. 申请单位应当遵守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采矿量、采矿期限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得违规操作。

2. 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确保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工作。

3. 申请单位应当配合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评审和公示工作。

4. 申请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结束语。

办理采矿许可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办理,确保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1、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以下资料:(1)现采矿权深部及外围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2)现采矿权内的储量核实报告或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3)扩界矿区范围批复;(办理程序见后“3、划定矿区范围流程”);(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6)土地复垦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7)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8)以及国土资源厅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步:先做(1)、(2)项;第二步:根据地质报告确定资源量,申请办理第(3)项;第三部: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

以上报告需要有(1)、(2)和(3)项的批复文件后,主管不能才对报告予以组织会议受理审查;说明:为了缩短办事时间,在确定好扩界后矿区范围、生产规模提交矿区范围申请后,矿方可同步签订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的设计单位,对报告同步进行设计编制工作,待批复文件下发后,即可申请相关报告审查工作。

2、采矿权设立流程:(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申请采矿权时向国土资源厅需要提交的材料:1、市局意见;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市局加盖登记专用章认定);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7、环保部门批文(含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批文);8、矿区范围批复文件;9、有关部门准入证明;10、矿区范围图;11、矿产资源开发方案;12、环境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13、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3、划定矿区范围流程划定矿区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1、市局意见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复印件4、储量审批文件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6、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若为竞争方式出让的,附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已缴价款票据的复印件8、矿区范围图9、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10、划定矿区电子表格软盘11、地质报告12、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相关表格下载:。

新办砂、石场所需证照程序流程

新办砂、石场所需证照程序流程

新办砂、石场所需证照程序流程新办砂、石场采矿许可证涉及资料及费用申请办理石场采矿权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采矿权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由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签署同意在辖区内开采的意见;(二)涉及集体土地的需提交与矿山所在地村民小组签订的用地协议;(三)县环保局、林业、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公路沿线的需提交公路交通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由有资质的地质部门编制并由市XXX组织评审认定的小矿简测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开辟利用计划;(六)采矿申请登记书;(七)由所在地的国土分局到现场勘查,并签署是否可以设置采矿权的意见(上述几项齐备后到国土局地矿科领取表格填写)。

以上资料须一式五份。

涉及的一次性费用:地质资料及评审费用:元(由地质部门收取);采矿权价款:1000元;采矿登记费:200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基数元。

后每年涉及费用: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产资源补偿费为销售收入的2%;年检注册费个体和私营企业每年30元;临时用地管理费(由该辖区所属国土分局核定收取)。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步伐一、凡在本辖区内处置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企业均需向区安全生产监督办理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安监局按照市安监局授权,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进行初审。

二、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八)重大风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十)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十一)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二)“三同时”有关证实资料。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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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盖章,编制时间距提交登记资料不超过6个月(一直停产的除外)。
2.井上井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原则上为1:2000(若比例尺无法满足要求的,可提供1:5000或1:10000的、以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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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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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1.新立申请: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
2.延续申请: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开采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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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生态修复闭坑验收报告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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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采矿权人名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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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非本省注册企业申请人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变更事项查询单(内资企.业登记表)等资料,本省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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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矿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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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提供比例尺为1:2000的、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若比例尺无法满足要求的,可提供1:5000或1:1OO(X)的、以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中标注申请矿区范围、储量估算范围、规划区块范围等。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

新建矿山办理采矿证的流程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提交申请登记书在准备申请采矿证前,首先需要提交申请登记书。

申请登记书应详细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矿山名称、地理位置、开采矿种、预计开采量、生产规模等。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登记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提交矿区范围图提交矿区范围图是办理采矿证的重要步骤之一。

该图应明确标注矿区的四至界限、坐标、面积等信息。

矿区范围图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确认。

三、证明资质条件申请单位需要证明自身具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条件。

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申请单位还需提供企业财务状况、技术力量和管理团队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证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方案应详细规划矿山的开采方式、生产流程、资源利用效率、安全生产措施等。

开发利用方案应由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五、获取批准文件在提交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和开发利用方案后,申请单位需要获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出具的批准或许可。

申请单位应按照各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确保及时获取所需的批准文件。

六、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保部门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以评估矿山开采活动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环境评估机构编制,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查。

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采矿证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资料

采矿证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资料

采矿证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

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矿产资源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采矿证是掌握和开发矿产资源的基本手段。

采矿证的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资料,这篇文章将从采矿证、生产规模变更和所需资料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采矿证采矿证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经审批批准,授予矿产资源开发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许可证。

采矿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探矿权采矿证、储矿证和采矿权转让证。

探矿权采矿证是授予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地质勘查、探矿和试采等工作的许可证;储矿证是授予持有探明矿床储量的矿业权人准确、有序、合理地开采储量的许可证;采矿权转让证是授予已经获得采矿权,有意向将该证转让给其他家庭或企业的许可证。

采矿证是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手段,是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的“门票”。

二、生产规模变更生产规模变更是指煤矿等矿井在探尺设计、工艺规模、生产能力、采煤层数和开采区域等方面出现变化时,需经过相应的审核,重新设定生产规模的过程。

生产规模变更一般涉及到以下方面:1.探尺设计变更:针对原探尺设计的不合理存在进行优化,以提高安全性和有效性。

2.工艺规模变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原有的生产工艺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约能源。

3.生产能力变更:为满足市场需求或优化生产成本,生产能力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4.采煤层数变更:随着采煤技术不断进步,充分利用煤矿分层的优势、控制瓦斯、煤尘、地压等危险因素,采煤层数对煤矿开采效益和资金收益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5.开采区域变更: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对于煤田分布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进行区域开采规划和调整,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提高开采效益和减缓环境破坏等问题。

三、所需资料生产规模变更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主要涉及到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煤(矿)田勘查报告:其中包含有关采矿证所属区域的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基本情况,以及煤矿储量、品位、厚度、分布等详细情况。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矿产储量登记书;(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

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

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矿区范围的划定。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

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

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矿区范围的预留。

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

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确定后,申请人应积极从事以下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必要的准备:(1)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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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说明:以下申请资料除已经列明份数的、以及要求采矿许可证原证和电子报盘光盘的情况外,其余一式4份,需要采矿许可证原证的另加复印件3份;要求核对原件的,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进行核对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指“三资”企业,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9.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固体矿产)
10.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2.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15.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18.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延续登记
1.1.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5.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
1.6.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7.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或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核意见)
1.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6份
1.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0.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指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原未编制方案的矿山)1.1
2.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原未编制方案的矿山)
1.1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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