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增加生产规模怎么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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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

采矿权办理的有关规定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

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来源:责任编辑:发布日期:2009年07月01日点击数:3831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2〕49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矿井改扩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矿井改扩建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3、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照;4、地方煤矿进行改扩建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5、矿井改扩建后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必须采用先进的正规壁式机械化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规范要求;6、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矿井改扩建需提交的资料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2、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3、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5、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监测报告;7、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9、煤炭加工转化方案;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矿井改扩建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行业管理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对改扩建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初审;3、行业管理处将资料齐全并符合改扩建条件的煤矿初审意见呈报分管领导修订,修订后的初审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4、由局主要领导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扩大生产能力的申请;5、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的改扩建矿井,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等报批手续。

煤矿改扩建项目审批办理流程指南

煤矿改扩建项目审批办理流程指南

煤矿改扩建项目审批办理流程指南为认真推进我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一轮煤矿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办理进度,现将主要办理流程梳理如下。

一、项目核准根据我省兼并重组政策,批复的所在市(地、州)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及所在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为项目核准文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办理部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二、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的办理在批准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需扩大矿区范围或纳入与其他煤矿整合的,以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批准的矿区范围,结合有关规定,申请预留拟调整矿区范围(25个工作日)。

(资料清单: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调整矿区范围申请书、承诺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光盘内应有所有文件的扫描件及调整后坐标excel电子表格)预留范围确定后,按规定开展资源核实或勘探地质工作,编制《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工作勘查程度要达到勘探程度)或《煤矿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并评审(7个月)、备案后(8个工作日),按规定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25个工作日)。

在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展完成矿山所需的其他工作(主要是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10个工作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矿业权价款(10个工作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25个工作日)。

(详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办理部门:省国土厅,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三、环评办理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煤矿,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矿界范围和井口位置不发生改变,且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的,只需编制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

否则,按环保部门要求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办理部门:省环保厅,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煤矿改扩建项目审批办理流程指南

煤矿改扩建项目审批办理流程指南

煤矿改扩建项目审批办理流程指南为认真推进我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一轮煤矿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办理进度,现将主要办理流程梳理如下。

一、项目核准根据我省兼并重组政策,批复的所在市(地、州)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及所在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为项目核准文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办理部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二、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的办理在批准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需扩大矿区范围或纳入与其他煤矿整合的,以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批准的矿区范围,结合有关规定,申请预留拟调整矿区范围(25个工作日)。

(资料清单: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调整矿区范围申请书、承诺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光盘内应有所有文件的扫描件及调整后坐标excel电子表格)预留范围确定后,按规定开展资源核实或勘探地质工作,编制《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工作勘查程度要达到勘探程度)或《煤矿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并评审(7个月)、备案后(8个工作日),按规定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25个工作日)。

在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展完成矿山所需的其他工作(主要是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10个工作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矿业权价款(10个工作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25个工作日)。

(详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办理部门:省国土厅,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三、环评办理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煤矿,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矿界范围和井口位置不发生改变,且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的,只需编制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

否则,按环保部门要求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办理部门:省环保厅,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时间:202x-07-31点击:33次作者:feiyu9本文所属专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考试试题※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标签:土地复垦知识竞赛土地整治以及《土地复垦条例》以及土地整治知识竞赛试题答案(答案属笔者作答,非标准答案,仅供参考)202x.7.17周日为迎接第21个全国“土地日”,增进社会各界对新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的理解以及土地整治工作的认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主办、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资源报社共同承办开展“《土地复垦条例》以及土地整治知识竞赛”活动。

竞赛试题发布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

竞赛活动自即日起至8月1日结束,8月1日24时前寄出的答题卡为有效(以邮戳为准)。

请在答题卡上答题。

答题卡复印有效,但复印的答题卡应与原答题卡大小一致,不得缩放。

填写答题卡时,请用圆珠笔或碳素笔将序号后的"○"涂黑。

涂黑后的答题卡复印无效。

答题卡填好后请寄"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知识竞赛”,邮政编码100035。

本次竞赛活动设立一、一、单选题(每题都有abcd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选项,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对应的序号涂黑)1.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__给予表彰。

(a)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d个人所在单位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2.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__前向__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c)a12月1日市b12月1日县c12月31日县d12月31日市3.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__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一文读懂!扩大矿山生产规模是否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一文读懂!扩大矿山生产规模是否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读懂!扩⼤矿⼭⽣产规模是否需要履⾏审批程序?矿⼭⽣产规模,是矿⼭企业正常⽣产时期单位时间内能够采出的矿⽯量,是衡量矿⼭开发活动的⼀项重要指标。

⼀般来说,⽣产规模越⼤,产值越⾼,企业能够获得的利润也越⾼。

因此,对于矿业企业来说,尤其是矿产品价格⾼涨的时候,都是希望开采量越多越好。

⽇前,⾃然资源部公布了最新的《⾃然资源部⾏政处罚事项清单》,笔者注意到,此前对于超规模开采⾏政处罚的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办法》第⼗九条并未出现在该项清单中。

⽽早在2017年原国⼟资源部就发⽂取消了⽣产规模变更审批。

那么问题来了,矿⼭企业是不是可以随意扩⼤矿⼭⽣产规模了?如果不是随意扩⼤,那么需要履⾏哪些审批程序?不履⾏审批程序⾃⾏扩⼤⽣产规模的后果⼜是什么?今天作者就结合矿产资源监管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说明⼀下扩⼤矿⼭⽣产规模需要履⾏的审批程序。

⽣产规模不可随意扩⼤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的耗竭性⾃然资源,矿⼭开采规模受到诸多条件限制。

国家通过⾏政许可⽅式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2017年12⽉29⽇原国⼟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没有明确取消矿⼭⽣产规模变更的审批,仅仅是取消了《采矿⽣产许可证》中证载⽣产规模变更登记事项。

换⾔之,《采矿⽣产许可证》颁证时证载⽣产规模,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如果发⽣了变更,就不需要单独就此事项履⾏变更换证程序了。

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可以任意的变更开采规模。

变更⽣产规模仍需履⾏相应的审批程序。

扩⼤矿⼭⽣产规模需要履⾏的审批程序(⼀)扩⼤⽣产规模应重新编制开发利⽤⽅案采矿权⼈在开采活动进⾏前,是必须报批矿⼭开发利⽤⽅案的。

国家通过对采矿权⼈开发利⽤⽅案的执⾏情况进⾏控制,就是对采矿权⼈技术、资⾦状况的验收,就是有效控制开采活动,以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

⽽矿⼭建设的规模是国家审查开发利⽤⽅案的⼀项重要环节。

因此,扩⼤矿⼭⽣产规模,应重新编制开发利⽤⽅案,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报批。

采矿证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资料

采矿证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资料

采矿证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资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

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矿产资源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采矿证是掌握和开发矿产资源的基本手段。

采矿证的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资料,这篇文章将从采矿证、生产规模变更和所需资料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采矿证采矿证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经审批批准,授予矿产资源开发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许可证。

采矿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探矿权采矿证、储矿证和采矿权转让证。

探矿权采矿证是授予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地质勘查、探矿和试采等工作的许可证;储矿证是授予持有探明矿床储量的矿业权人准确、有序、合理地开采储量的许可证;采矿权转让证是授予已经获得采矿权,有意向将该证转让给其他家庭或企业的许可证。

采矿证是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手段,是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的“门票”。

二、生产规模变更生产规模变更是指煤矿等矿井在探尺设计、工艺规模、生产能力、采煤层数和开采区域等方面出现变化时,需经过相应的审核,重新设定生产规模的过程。

生产规模变更一般涉及到以下方面:1.探尺设计变更:针对原探尺设计的不合理存在进行优化,以提高安全性和有效性。

2.工艺规模变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原有的生产工艺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约能源。

3.生产能力变更:为满足市场需求或优化生产成本,生产能力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4.采煤层数变更:随着采煤技术不断进步,充分利用煤矿分层的优势、控制瓦斯、煤尘、地压等危险因素,采煤层数对煤矿开采效益和资金收益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5.开采区域变更: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对于煤田分布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进行区域开采规划和调整,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提高开采效益和减缓环境破坏等问题。

三、所需资料生产规模变更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资料,主要涉及到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煤(矿)田勘查报告:其中包含有关采矿证所属区域的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基本情况,以及煤矿储量、品位、厚度、分布等详细情况。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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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增加生产规模怎么办手续?
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了生产规模,如1000万吨/年,之后要增加这个生产规模,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再次批准?依据什么法律或法规?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

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

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

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非企业探矿权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企业设立手续,并依照承诺,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四、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变更矿区范围的,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

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年度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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