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抵押权终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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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具体原因,如资金周转、经营需要等)需要将位于上海市的房产(以下称“抵押房产”)设定抵押权,向(借款方名称或金融机构)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并已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具体授权事项如下:一、授权内容1.乙方代表甲方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相关费用、领取登记证明等。

2.乙方代表甲方签署《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

3.乙方有权接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询问、调查,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核实。

4.乙方有权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代为处理与抵押登记相关的所有事宜。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双方权利义务1.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不得将本授权委托书转让、出借或用于非法目的。

3.乙方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事,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授权范围,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但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3篇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3篇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3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某抵押合同,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终止双方之间的抵押关系。

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解除原有的抵押合同,并达成此协议以明确解除抵押合同的各项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抵押物概述本协议涉及的抵押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描述抵押物的详细信息)。

三、解除抵押的理由双方同意解除抵押的理由为____________________(列举具体原因)。

四、解除抵押的条款和条件1. 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解除对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所有抵押权益。

2. 甲方应完成以下事项以证明其符合解除抵押的条件:(1)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明,以证明抵押物所涉及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或得到妥善解决;(2)支付因解除抵押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3. 乙方在确认甲方符合解除抵押的条件后,应履行解除抵押的义务,并出具解除抵押的证明文件。

4.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共同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的注销登记。

五、声明和保证1.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均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 双方各自承诺,将遵守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和条件,并保证其有合法的权利和能力签署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 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6月)-沪府发〔2018〕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6月)-沪府发〔2018〕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6月)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等的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50项。

其中,取消12项,调整38项。

现将取消和调整的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和“放管服”改革,深化“减证便民”“证照分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等,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2项)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38项)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2项)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二、区水务(海洋)部门(2项)(一)填堵河道的审批(初审)(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检查批准三、市质量技监局(2项)(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二)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四、区质量技监部门(2项)(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项)(一)新的药用辅料注册申请(初审)(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初审)(三)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初审)(四)新药证书和生产申请(初审)六、市旅游局(1项)旅游线路经营权许可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38项)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4项)(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3.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四)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对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二、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2项)(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二)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三、市交通委(1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公路许可(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取消申请材料“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四、区交通部门(1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取消申请材料“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五、市农委(1项)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1.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取消申请材料“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2.对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取消申请材料“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1.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2.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七、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3项)(一)博物馆藏品取样及二级以下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审批(一级文物的取样为初审)(对申请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沪房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调查机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确保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的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调查成果管理。

第三条(成果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参加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用户开通手续。

第四条(楼盘表数据维护)各成果管理部门实施楼盘表数据的维护、清理以及数据协调工作,以确保楼盘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楼盘表信息的更正在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房屋权属调查、楼盘表信息日常维护中,发现房屋楼盘表与登记簿、权属调查信息不一致的,发现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

经成果管理部门核实,楼盘表信息确有错误的,成果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更正楼盘表信息。

(二)楼盘表信息的补录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信息在楼盘表内没有录入的或录入不全的,交易或登记机构发现后应当书面告知成果管理部门,由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实并补录房屋的楼盘表信息。

(三)楼盘表信息更正、补录程序1、发现部门填写《房地产权籍系统楼盘表操作业务联系单》(以下简称《业务联系单》,见附件),提出对楼盘表房屋信息核实或补录的意见,并附登记档案、房屋权属调查档案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送交成果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1.15•【字号】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施行日期】199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1995年1月15日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1994年8月22日以市长令第74号发布,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根据《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就该《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文物建筑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是指经国家或本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是指经区、县房管局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依法列入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是指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的房屋。

三、《办法》第七条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争议的房地产”和“权属争议”是指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的房地产。

四、《办法》第九条的以有限产权房屋或以成本价所购的公有居住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应超过该房屋限制转移的期限。

五、《办法》第十条中的以预购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持有依法生效的该房屋预售(购)合同;以正在建造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持有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依法生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4号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4号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正文:----------------------------------------------------------------------------------------------------------------------------------------------------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四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地产的抵押。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或房地产权利(以下统称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按期履行债务(包括归还贷款,下同)的担保,在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民事行为;(二)抵押人是指将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三)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四)有限产权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的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的房屋。

(五)房屋期权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以建筑承包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建成房屋的权利。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抵押当事人设定房地产抵押关系,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第六条(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二)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三)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5篇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5篇

抵押合同解除终止协议5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抵押合同,现因特定原因,双方同意解除该抵押合同,为明确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原抵押合同,解除相关抵押物,并对此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二、解除抵押的缘由双方充分协商,因以下原因决定解除原抵押合同:1. 甲方已经偿还了债务,无需继续以抵押物作为担保;2. 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无法继续履行抵押职责;3. 其他原因:__________(双方可在此处详细填写具体原因)。

三、解除事项的具体实施1. 双方确认解除抵押的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2. 乙方应在解除抵押日期前办理完毕所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抵押登记等;3. 甲方应在解除抵押日期前清偿所有债务,确保无其他未了事项;4. 双方应在解除抵押后共同办理相关文件、证书的移交手续。

四、双方权益保障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确保协议的履行;2. 解除抵押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债务清偿证明;3. 乙方应退还甲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相关权益证明;4.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债务未清偿完毕,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抵押或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某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由于某些原因,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解除该抵押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抵押合同的基本情况双方明确本解除终止协议涉及的抵押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抵押物具体情况、抵押物所在地等相关基本信息,以便后续操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止暂行规定

上海市产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止暂行规定

上海市产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止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沪产管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产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止暂行规定(沪产管办[2006]50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维护本市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我办制定了《上海市产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止暂行规定》(见附件),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依据)为维护本市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项目的中止和终止(以下称中止和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中止,是指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联交所将该交易项目予以暂停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终止,是指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被消除时,联交所将该交易项目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联交所职责)联交所可以依申请中止、终止交易项目,也可以经审查直接作出中止、终止的决定。

联交所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止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产权交易项目的中止和终止进行监督,核查处理有关当事人对联交所作出的中止和终止决定提出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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