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协会章程
养牛场规章制度大全图

养牛场规章制度大全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牛场管理,促进牛群健康成长,保障养殖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牛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理的养殖原则,加强管理,做好生产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条养牛场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牛群健康成长,维护生产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养牛场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养殖技术水平,确保养殖生产安全。
第二章养牛场基本要求第五条养牛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遵循养牛场相关管理标准。
第六条养牛场应有完善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确保牛群舒适生活和养殖生产需要。
第七条养牛场应有专业的兽医团队,对牛群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确保牛只健康。
第八条养牛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养牛场应确保环境卫生,做好消毒、清洁和垃圾处理工作。
第十条养牛场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三章养牛场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养牛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架构、管理流程、人事管理等。
第十二条养牛场应确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养牛场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养牛档案、员工档案、场地档案等。
第十四条养牛场应建立日常检查和巡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养牛场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六条养牛场应建立薪酬福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第四章养牛场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养牛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第十八条养牛场应制定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养牛场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状况,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养牛场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牛只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养牛场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养殖协会章程

养殖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科普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协会定名为XX养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以发展规模养殖业为主体,强化对农户养殖的全程服务,促进养殖业向规范化、科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加大镇内外技术与信息交流,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协会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诚信敬业,求实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协会会址设在璧泉街道虎峰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对专业养殖的全程服务,进行种苗研究生产,饲料生产,技术开发、交流、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培训养殖户技术,提高养殖科技水平,开展养殖专题技术讲座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探索养殖产业化的有效途径,为农村规模养殖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四)开展养殖行业信息技术交流,组织发展,总结编写养殖技术资料,开展各种培训活动。
(五)建立健全规模养殖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网络,采用“协会+技术+农户+市场”的产业化模式,推动规模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为璧山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业务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优先使用本协会的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努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关心本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向本协会反映各种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
肉牛羊养殖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肉牛羊养殖行业的自律行为,促进肉牛羊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养殖户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肉牛羊养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Meat Beef and Sheep Breeding Assoc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肉牛羊养殖企业、养殖户、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共同推进肉牛羊养殖业的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 组织开展肉牛羊养殖技术培训、经验交流和科普宣传;2. 开展肉牛羊养殖业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3. 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会员的养殖水平;4. 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市场等方面的关系;5. 组织开展肉牛羊养殖产品的展览、交易和推广活动;6. 开展国内外肉牛羊养殖业的交流与合作;7.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8.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资格:1. 单位会员:从事肉牛羊养殖、加工、销售的企业、科研机构、相关团体等;2. 个人会员:从事肉牛羊养殖、科研、教学、推广等工作的个人。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理事会审核批准;3. 缴纳会费;4.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5.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技术支持;6. 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1. 遵守本协会章程;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3. 按规定缴纳会费;4.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5.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养殖协会章程范文

养殖协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养殖从业人员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提高养殖品质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养殖从业人员广泛研究和讨论,成立了养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名称为“养殖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养殖行业的自律和规范,促进养殖技术的交流和创新,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倡导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养殖模式,为养殖业的长期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开展养殖技术培训和研讨会,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2.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养殖行业的自律发展;3.促进养殖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养殖效益;4.组织养殖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的共同发展;5.维护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五条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自由职业者和相关科研机构。
第六条入会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认可并支持协会的宗旨和章程;3.具备相关养殖从业经验和资质。
第七条入会程序:1.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供真实的个人或单位情况;2.协会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支付会费,并领取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权利:1.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参与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讨论和制定过程;4.参与协会推广和宣传活动的机会;5.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会员义务:1.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2.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3.及时缴纳会费;4.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形象;5.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条会员退出:1.会员可自愿申请退出协会;2.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规定的,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以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二条理事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农村养牛管理制度细则

农村养牛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养牛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养牛效益,规范农村养牛管理行为,保障养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养牛行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养牛场地选址、牛群管理、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动物福利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养牛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尊重动物福利,保障养牛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经营、虐待牛只等行为。
第四条各地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加强对农村养牛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升养牛者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二章养牛场地选址管理第五条养牛场地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规划控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禁止养殖的区域设置养牛场或者超范围养殖。
第六条养牛场地应选址合理,通风良好,地势平坦,水源充足,且离居住区、水源等有一定的距离,保证牛只的生活环境和饮水质量。
第七条养牛场地应建立规范的围栏和舍房,确保牛只的安全和舒适。
第八条养牛场地应定期进行卫生清理,保持干净整洁,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三章牛群管理第九条养牛者应对牛只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包括牛只的年龄、性别、体重、疫苗注射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养牛者应根据牛只的生长情况和用途,制定合理的饲养计划,科学地进行饲料配比,保证牛只的营养需求。
第十一条养牛者应加强对繁殖牛的管理,做好配种、产犊等工作,并对新生犊牛进行精心照料,保证犊牛的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养牛者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牛只健康,并做好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四章饲养管理第十三条养牛者应根据牛只的生长发育情况和不同季节的需求,合理配饲,提供优质的饲料和饮水,保证牛只的健康。
第十四条养牛者应建立规范的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定时喂养、搭配饲料、合理供水等,确保牛只的饲养需求。
第十五条养牛者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品,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疫病防控第十六条养牛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牛只进行定期疫苗接种和体检,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养牛场规章制度_共4篇.doc

养牛场规章制度_共4篇1。
肉牛养殖场管理制度为了养殖场的工作秩序,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个人负责制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督员的职责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技术员的职责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对异常牲畜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养殖协会章程

养殖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科普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协会定名为润河镇养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以发展规模养殖业为主体,强化对农户养殖的全程服务,促进养殖业向规范化、科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加大镇内外技术与信息交流,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协会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诚信敬业,求实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协会会址设在xx 镇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对专业养殖的全程服务,进行技术开辟、交流、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培训养殖户技术,提高养殖科技水平,开展养殖专题技术讲座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开展养殖行业信息技术交流,组织发展,总结编写养殖技术资料,开展各种培训活动。
(五)建立健全规模养殖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网络,采用“协会+科技+农户+市场”的产业化模式,推动规模养殖产业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为润河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业务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活动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优先使用本协会的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 xx 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关心本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向本协会反映各种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提交本协会,会员若1 年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养牛规章制度范本

养牛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牛业的管理,保障养牛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养牛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牛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生态养殖、规模养殖的原则,提高牛肉质量和养殖效益,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养牛业科技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养牛业的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二章养牛场地和设施第五条养牛场地应当选择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交通便利、远离居民区和其他畜牧场的地方。
第六条养牛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场建设的标准和规定,包括隔离区、生产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养牛场的设施设备应当满足牛的生长、繁殖和疫病防控的需要,包括牛舍、饲料库、草料场、青贮窖、挤奶设备、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养牛场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防控制度,定期对牛进行疫病监测和防治,确保牛的健康。
第三章养牛饲料和饲养管理第九条养牛饲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饲料安全和饲料资源保护的规定,合理搭配,保证营养均衡。
第十条养牛场应当建立饲料采购、使用和储存管理制度,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饲料。
第十一条养牛场应当建立健全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养密度、饲养周期、饲养方式、饲养环境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牛的生长和发育。
第十二条养牛场应当定期对牛进行体重、生长速度、繁殖率等指标的监测和记录,及时调整饲养管理措施。
第四章疫病防控和产品质量第十三条养牛场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防控制度,定期对牛进行疫病监测和防治,及时报告疫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控。
第十四条养牛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牛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养牛场应当对牛进行标识管理,建立牛只档案,记录牛的来源、繁殖、饲养、屠宰、销售等信息。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粪便处理第十六条养牛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养殖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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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养牛协会是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的民间肉牛养殖科普性群众组织。
第二条*****养牛协会的宗旨是:结转和动员众多专业农户及技术服务工作者,以其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农产品升级化为前提,迎合时代、市场的需求,协助各农村专业户积极参与市场流通和竞争,走技术经济合作之路,逐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本协会应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及时反映农户的意见、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为经营农户服务。
第三条****养牛协会是有各农户个人会员、技术服务部门组成,形成以市场带农户的群众组织。
第四条******绿养牛协会应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接受镇专业技术研究会的指导。
第五条*****养牛协会会址设在山东泗水县,现办公地址:泗水新绿食品有限公司邮政编码:8 电话:0537-4 手机:5 联系人: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养牛协会的基本任务是:㈠为农村养牛专业户的会员提供养殖技术、生产、销售、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和协助会员协调各种关系。
㈡为农村专业户研究销售策略,宣传和推广先进技术及先进品种,并进行试验、示范、推广、普及、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㈢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沟通信息,疏通销售渠道、研究销售策略,为会员提供进入市场的各种服务,为会员争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养牛协会会员可以是农户个人会员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销售大户及技术服务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从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⑴要求入会的会员要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入会。
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㈠会员可以根据本章程及本会签定的经济合同和协议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经济利益;㈡选举和被选举担任本会职务;㈢推荐和被推荐担任本会会员代表;㈣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经济活动;㈤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经济信息资料;㈥对本会有建议、监督和执行的权利。
㈦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若会员退会时,按合同、协议尚未完成的任务,必须完成合同、协议所规定的任务后才可退会;若因退会者可能带走合作协会机要技术,而给本会带来损失者不能退会,对此退会者必须做出妥善处理并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可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义务⑴执行本协会的决议;⑵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⑶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做到带头推广优良品种和高新技术,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⑷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做好发展会员工作。
⑸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并交回会员证。
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胡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一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本会委员,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㈠制定和修改章程;㈡选举和罢免理事;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㈣决定终止事宜,制定发展规划;㈤讨论决定其它与本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㈤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其它机构;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㈨制定本协会的一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权利的政治处罚的;㈥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有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㈠召集和主持常务事理会;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㈣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㈠会费㈡捐赠㈢政府资助㈣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财第四十六条本社团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需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