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劳动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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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了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位劳动者建立起来,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

3、储蓄性保险。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论述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劳动关系概念: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根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化了,因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产生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论述我国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特征: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论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论述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

2、全面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3、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互相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我国对社会保险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宜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创造条件,只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社会保险一体化即统一社会保险的项目、统一社会保险或基本社会保险的标准、统一社会保险的管理与实施机制等。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与投入,与每个劳动者利益挂钩。

论述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过长时间的工作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法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首要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之外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才能使劳动者有更好充沛精力和体力继续从事劳动,才能让劳动者有时间学习,提高自己素质和工作能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3、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工作时间是确定劳动者报酬的一个重要衡量依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创造的财富一部分,通过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调整,可以间接协调劳动报酬的分配。

论述劳动法律关系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劳动法律关系建立时,双方都是平等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归用人单位支配,并服从用人单位指挥。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背国家意志。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劳动力的人身依附性和作为商品的财产性,决定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和财物。

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由于劳动力的发挥是以劳动者的人身健康为基础,劳动报酬的获得及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都要以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前提,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处于核心和基础的规定。

论述社会保险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的宗旨主要体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安全保障,缓和社会矛盾,预防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社会保险法始终,对立法、司法、执法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根本准则,它对社会保险法以至于社会保险体系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体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而且在法律适用中还能发挥弥补法律空白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社会保险一体化与社会化相统一原则。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则。

论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原则。

论述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及处理

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应当停止其继续履行,并且予以废止。

2、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须对其无效部分予以修正,使其合法有效,对于程序不合法的无效劳动合同,应从程序予以补正和完善,以确认劳动关系合法性。

3、赔偿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始终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每一个程序中,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劳动立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指导思想。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主要有: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依据劳动实体法律和劳动程序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争议的客观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秉公执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

3、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时,在不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尽快处理劳动争议。

4、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时,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5、三方原则。三方原则是指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原则,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

论述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民事合同类型,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功所达成的协议。

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主体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合同双方主体在签订前法律地位是平等,签订后劳动关系就具有隶属性特征。而劳务合同双方主体签订前后法律地位都是一律平等的。

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根本目标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行为。而劳务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物化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

4、劳动风险承担不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使用的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生产过程中各种风险。而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所使用生产资料由自己提供,而且承担生产资料与劳务活动结合所带来的风险。

5、酬金计算和反映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报酬计算以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受劳动法律严格制约;劳务合同的酬金计算以市场价格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数由双方约定。

6、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合同适用民法。

论述集体协商的意义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论述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1、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论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它们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而劳动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个劳动者。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程序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

3、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确认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4、形式不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例外。

5、适用范围不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于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只对用人单位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

6、效力层次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7、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两种。对于因签订发生争议处理方式有协商和协调处理两种;对于因履行而发生争议处理方式有协商、仲裁和诉讼3种。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

论述生育保险的待遇

生育保险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三种待遇;具体是:

1、产假。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我国现行法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是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其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3、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职工之妻提供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必须的住院治疗。

论述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论述集体合同的作用

1、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2、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3、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4、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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