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数据管理
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03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上报时间及周期
实时上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实时上报灾害情况。
定期汇总
对于持续性的自然灾害,应按日、周、月等周期汇总灾害情况,并及时上报。
整合数据
不同部门收集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整合,以消除差异,得到更准确、全面的信息。
信息反馈机制
及时反馈
在自然灾害情况下,需要及时反馈收集到 的各种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出正 确的决策。
VS
定期反馈
除了及时反馈外,还需要定期反馈汇总后 的信息,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应对。
数据分析和应用
数据分析
参考文献2
列出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相关的其他参 考文献,这些文献可能来自学术期刊、政府报告、网站等。
03
参考文献3
列出一些关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和自然灾害情况上报的案例研究或实
地考察报告,这些报告可能提供了更具体的实践经验和数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1 2 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重要性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对于灾害的预防、应对 和恢复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提高灾害管理的 效率和减轻灾害损失。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的必要性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能够及时掌握灾害发生 和发展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 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202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及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目 录
• 引言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与上报的关联 • 实施保障措施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总则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收集、整理和分析自然灾害的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灾害防治和应急响应能力。
本制度规定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方法与程序等。
二、统计范围与内容
1. 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工作。
2.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灾害种类:包括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雨等各类自然灾害。
(2)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程度。
(3)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
(4)救援与应急响应情况。
(5)灾后重建与恢复情况。
(6)其他相关指标。
三、统计方法与程序
1. 建立统计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明确统计责任部门和协作单位。
2. 数据收集:通过建立信息报送网络、开展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数据。
3. 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数据整理与分析: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5. 数据发布:将统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1. 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
2. 强化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3.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保障经费: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冰雹是降落到地面的冰球或冰块,是
我国主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雹粒小的 如豆粒,大的如鸡蛋、拳头,往往给农 牧业、工矿企业、电信、交通运输等造 成较大损失。冰雹在中纬度地区最常见 ,一般能持续15分钟左右,常出现于春 、夏、秋天的中午到傍晚,但冬天很少 出现。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目录
灾害种类 灾害时间 农作物受灾情况 报送时限 报送原则
灾害种类
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 冻、雪等气坡、泥 石流等地质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害种类
• 1、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
灾害时间
灾害发生时间
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一般准确到天;对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 流等发生时间准确到分钟。
灾害结束时间
灾情稳定后损失不再继续扩大或者受灾区域 内人员不再受到灾害的直接影响。
农作物受灾情况
受灾面积(因灾减产1成以上) 成灾面积(因灾减产3成以上) 绝收面积(因灾减产8成以上)
续报: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 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 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 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 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全面开展灾情 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报送原则
1 及时有效 2 准确无误 3 完整无缺 4 客观可靠
所谓及时,就是灾害发生后,第 一时间收集、整理、上报灾情信息; 有效,是指获取的灾情信息要有实 质性内容。
包含关系
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 重的一次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解读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解
读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灾害统计制度,下面对其进行解读: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对自然灾害的灾情信息进行了规范,
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助情况等
方面的信息。
该制度旨在为政府部门制定防灾减灾政策提供依据,同
时也为社会公众了解灾害情况提供了渠道。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则是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制定的统计制度,主要包括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
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基础设施、居民财产等方面的损失,间接经济
损失则包括停工停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损失。
该制度旨在为政府部
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为社会各界支援灾区提供
参考。
这两个统计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灾害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统计数据,科学制定防灾减灾政策,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
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公开的统计数据,了解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同时,这两个统计制度也是我国灾害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的灾害管理工作提
供了有力的支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快报表指标解析
因灾伤病人口 伤病程度比较严重:需住院治疗或多次门诊治疗 被困人口 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 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 饮水困难人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必须是由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临时性或短期性的
一般由旱灾、洪涝、地震等灾害造成
快报表指标解析
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 受灾面积:因灾害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成灾面积:因灾害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绝收面积:因灾害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主要反映的是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 同一季农作物的生长期内只能统计1次。
主要由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指标、救灾资金投入情
况指标和救灾物资投入情况指标等三部分指标组
成。
已救济口粮人口
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得到救济粮食的人口
+已得到救济口粮款的人口
救灾工作情况指标解析
省级、地级、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 必须按级填报本级财政支出的救灾款数量,不能将上
级财政支出的救灾款合并填入本级支出栏目中,避免 重复统计;
重点内容
1
统计制度
2
救助标准
《统计制度》
突发性自然灾害 旱灾 救灾工作与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 况报告
报表体系
表号
民统表1 民统表2 民统表3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表名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因灾倒房户台账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 济人口台账
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1.收集灾情信息:民政部负责收集全国各地自然灾害的情况和影响,包括灾害类型、受灾区域、受灾人数、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受灾农作物和畜禽、受灾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等。
2. 统计灾情数据:民政部对收集到的灾情信息进行统计,包括对各种灾害的发生情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和受灾地区的分布情况等。
3. 发布灾情报告:民政部定期发布全国自然灾害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灾情数据和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灾情趋势和应对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和重建工作。
4. 改进灾情统计方法:民政部不断完善和改进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
- 1 -。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统计方法与流程
规定灾害统计的方法和流程,包括 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 估和上报等环节。
数据共享与信息公开
明确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的要求, 确保灾害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公开 性。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的实施效果及问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的: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提高灾害应对效率和减轻灾害影响。
有利于提高公众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重 视程度,促进全民参与和共同应对。
为政府制定防灾减灾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提高灾害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义
提供准确的灾害数据,有利于及时掌握 灾情和发展趋势。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方法
强化技术研发和创新
加强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的科技研发和创新, 提高信息处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提升 灾害预警和应对能力。
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 系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的政策法规和 标准体系,确保信息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加强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 作,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完善《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方法建立全面的数据采集体系
加强数据分析与应用
针对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建立全面的数据 采集体系,包括灾前、灾中、灾后的数据采 集,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统计方法,对采集的数 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为
政府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04
完善《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的建议
加强《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的宣传与普及
提高公众对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的认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 与度。
2020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020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民发〔2020〕16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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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3年12月目录一、总说明......................................................................................- 1 -(一)总则 (1)(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2)(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3)二、报表目录 (12)三、调查表式 (1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13)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1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19)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2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26)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28)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 (29)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30)四、指标解释 (31)(一)《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 (31)(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40)(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41)(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41)(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44)(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45)(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46)(八)《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 (48)(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49)五、附录 (50)(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51)(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53)(三)附则 (58)一、总说明(一)总则。
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民政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4.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5.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遇常规通讯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6.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一级救灾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民政部门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
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旱灾为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
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旱灾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
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旱灾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0月份和下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进行相应核定。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9月下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每年2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3月1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5日前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3月10日前报民政部。
每年5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7月),县级民政部门应再次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6月1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日)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5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5日)报省级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