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思考
关于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思考

关于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思考我国新一轮的房产税试点改革已蓄势待发。
但目前我国的房产税改革在征税范围、技术支持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水平下,我国房产税改革应谨慎试点,不宜加速全面推行。
同时提出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相关建议。
标签房产税改革;存在问题;相关建议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地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正式启动,拉开了国内房产税改革的序幕。
今年下半年,有关房产税试点扩围的消息频出,各方推测第二轮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将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启动。
房产税改革扩容似乎已箭在弦上。
然而,房产税改革不仅仅是时间进程问题,更重要的是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保证及技术水平的跟进。
如果改革只是一味追求进度,而缺乏经济、社会和法律基础的有力支撑,必然会导致改革失败,造成严重后果。
我们必须正视当前房产税改革所面临的诸多问题。
一、当前房产税改革试点存在的问题目前已有的沪渝两个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各有侧重,但两者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
对现阶段房产税改革试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将有助于今后更好地把握改革方向,以顺利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
(一)房产税定位问题改革必须明确最终目标,只有明确房产税改革的目标,才能对其进行清晰的定位,进而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
房产税改革究竟是定位于完善我国房产税制体系,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还是定位于配合短期房地产调控,抑制对住房的投资投机需求。
这一点是政策制定者必须明确的。
如果对房产税改革的定位不清晰,极易导致政策制定的短视行为,造成相关阶层的利益受损,改革政策不具有可持续性,改革初衷被扭曲。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现有沪渝两地的试点方案在征税对象的覆盖面上都比较单一。
上海的试点方案只对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重庆试点方案虽有对高端存量房征税,但真正涉及的房产数量十分有限。
一些学者和专家认为现有政策都主要针对增量住房,而对大量的存量住房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的政策有失社会公平,也限制了房产税作用地发挥,他们主张将更多的存量房住宅也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同时业界一批专业人士和学者则认为鉴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不具备全面征收房产税的条件,他们主张房产税征收应主要针对高档别墅和高端住宅。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相关问题研究

进行房产税改革 的前提 和基础 。 ( 一) 产权 包括 所有权 、 使 用权和 收益权 。虽然 我国 的土地所
有权归 国家所有 , 但是在 固定有效 的时间范 围内, 使用权和收益权 归房 产所有人 所有 。此外 , 土地之 上的附着 物归个 人合法拥 有 和 支配 , 在一定期 限内 , 房产归 居 民所有 , 所有 政府有 权对房 产所有 人征税 , 因此 , 对房产征税有其合理性 。
场价值 来征收房产税 , 以体现公平 和效率 的原 则。但是 , 要 想依据 房产的市场价值 征税 , 首 先要 考虑 的 问题 就是评 估体 系的 问题 。 当前 , 现有 的存量 房种 类较 多 , 如 小产权 房 、 拆 迁房 、 福 利房 等 , 这
实际上增加 了评估 的难 度 。虽然 在上海 、 重 庆进行试 点改革 进行 房产税改革 的试点工作 , 但 相应的评估机构 尚未建立 , 以前 的评估
的一个 主要 目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税率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 纳税人 的承受能 力 , 承受能力越 高 , 税 率越 高 ; 反 之则 越低 。从 这个 角度 讲, 由于商 品房 的档次存在较 大差 异 , 实行 累进税率 比固定税率更
为合适 。但是 , 税率 的高低 、 累进与否的设计还需要不 断在实践 中 摸索。上海市 、 重庆市房 产税 改革 试点就提供 了一个很好 的机会 , 通过试点 , 找 到合适 的税 率向全国范 围推广 。 毋庸置疑 , 沪渝 房产税改 革试点 为我 国房产税 改革在 全 国范
税 改 革 亟 须 解 决 的 问题 。 四、 征税范 围不够宽 , 未对存 量住房征税
、
关于沪渝房产 税改革的合法性问题的厘清
从全球来看 , 开征房产税 的 国家 实行的都是 土地 私有化 的政 策, 但是在我 国的社会形态下 , 土地 归国家所有 , 个人 只有 7 0 年 的 产权 。在 2 0 0 3 年 左右 , 有 的学者 提 出 学 习香 港 的做 法征 收 物业 税, 学术界存在着不少 的质疑 。许多学者认为土地属于 国家 , 不 归 私人所 有 , 征收房产税就失去 了合法性 。土地 和房产 的性质不 同, 因为土地 的稀缺性使其 价值会不 断升高 , 房屋 只会 因为不断 折旧 而贬值 , 因为所有 制的不同 , 如果将房产税照搬到我 国的话就 失去 了其存在 的合法性 。因此 , 论证 我 国房 产税开 征 的合 法性是 我 国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评析

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评析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效果探究【绪论第一章】房产税的基本理论【第二章】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评析【第三章】国外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及启示【第四章】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对策思考【结语/参考文献】中国房产税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二、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评析(一)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内容分析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11 年1 月27 日发布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上海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此次改革试点的内容,《上海暂行办法》一共十一条,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试点范围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的对象为本市居民第二套及其以上的新购房屋以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屋,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如何确定购房时间等具体问题;第三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第四条规定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评估值由市场价值决定,但目前仍以交易价格的70%作为计税依据;第五条规定税率暂定为0.6%,但是在规定条件下可以减为0.4%;第六条规定了房产税在实施中具体的减免条件;第七条明确了税收收入仅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就征收管理、部门职责和评估机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改革实施提供必要的准则。
重庆市政府在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暂行办法》的同时在重庆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重庆暂行办法》),《重庆暂行办法》也对改革试点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共有十二条。
第一条规定试点在主城九区中展开;第二条规定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将征税对象一一明确,此次仅涉及了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三无人员新购的第二套普通住宅的情况,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准则;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与《暂行条例》中并无二致;第四条规定仅在条件成熟时采用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值,目前仍是以房产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各种具体情况的税率,其可分为0.5%、1%、1.2%三档;第六条规定了应纳数额的计算标准;第七条明确了税收的减免和缓缴政策;第八条是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明确税收收入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第十条还规定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对渝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案例分析

营销与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对渝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案例分析重庆理工大学 韦亚男摘要:根据我国“十二五”规划中“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要求,2011年国务院正式决定沪渝两地作为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对居民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
重庆作为首批开展试点的大城市,其建设成果对我国的财政分配、消费调节等有着重大意义。
而如今试点改革已经发展了6年多,是否达到了预期成效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试图通过对渝房地产税改革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发现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重庆一、引言(一)房产税的概念和发展房产税是以房屋为课税对象向房产所有权人或实际经营人征收的财产税,其计税基础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
1951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第二次利改税过后,恢复征收房产税,将城市房地产税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于1986年9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延续至今,是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征收依据。
2007年将其进行修订,规定自2009年起统一内外资,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还废止了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改革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制度也在不断改革,房屋产权由过去国家所有、公住房分配的单一模式逐步发展为个人购买、集体所有等多元化结构,为征收个人房产税打下了条件基础,特别是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房产税制度已经不再与之相适应。
向个人房屋所有者征税,作为房产税制度的关键环节,其改革有利于健全我国税制体系。
其次房产税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引导居民消费。
我国房价一直居高不下,根本原因在于市场供需关系矛盾,需求大于供给,政府相应进行“限购限贷”的抑制措施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没有从根本上去解决,也就是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效果探究-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效果探究-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效果探究【绪论第一章】房产税的基本理论【第二章】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评析【第三章】国外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及启示【第四章】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对策思考【结语/参考文献】中国房产税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摘要房产税在世界各国的征收历史由来已久。
1986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目前房产税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产税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日益凸显,房产税面临着与时俱进的改革,2011 年房产税改革在重庆和上海两个城市率先试点改革,改革在向前推进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仍需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为我国制定房产税法律制定提供可靠的实践理论。
本文以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为切入点,首先对房产税征收的背景、目的以及房产税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再对沪渝房产税改革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对试点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然后从国别的角度比较分析美国、日本及英国的房产税制度的立法,以此为启示,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力求建立一个合法合理的房产税税收制度,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试点;效果;合法性目录摘要绪论(一)研究背景(二)文献综述(三)研究目的与意义一、房产税的基本理论(一)房产税的概念及其特征1.房产税的概念2.房产税的特征(二)房产税改革的社会背景二、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评析(一)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内容分析1.扩大了房产税的纳税范围2.计税依据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3.采取差别税率,设定税收减免4.明确税收用途(二)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效果分析1.房价调控方面2.税收制度方面3.调节收入分配方面4.组织地方财政方面三、国外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及启示(一)美国房产税制度1.税基宽,税种少2.以房屋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3.税率因地制宜4.健全的房产税评估与征管制度(二)日本房产税制度1.日本房地产税收的种类2.日本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特点(三)英国房产税制度1.市政物业税2.营业房产税(四)外国房产税制度给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启示四、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对策思考(一)明确房产税立法目的1.完善地方税收体系2.组织地方财政收入3.调节收入分配(二)房产税制度立法原则的定位1.税收法定原则2.以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设计税制(三)完善房产税制度的具体措施1.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2.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3.建立房地产价值评估复议制度和司法诉讼程序4.建立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结语参考文献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浅谈房产税改革——以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

2010年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通知》首次具体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又进一步提出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2011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改革从提出到至今已两年有余,其实行成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国人所关注的。
本文试图从房产税实施目的出发,结合目前房产税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分析房产税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弊端,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的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2010 年国务院同意发改委《关于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重庆市、上海市为开征房产税试点,于2011 年1 月28 日起正式开征房产税。
一、房产税改革的原因国家实施房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并不能体现房产税本身所具有的调控职能。
具体为以下三点:(一)征税范围过窄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限定在“经营性用房”,而居民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并未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这不利于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二)计税依据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分别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这种计税依据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无法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也无法抑制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膨胀发展。
(三)税率设计缺乏灵活性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税率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并没有根据不同收入的人群设置不同的税率,没有体现出“差别化”的税率。
这意味着无论房地产的持有者持有多少价值的房产,其在纳税数额的比例上是完全相等的。
这也成为房地产投机者对房地产进行大量投资,以致大量房产空置积压的原因之一。
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关于房产税征收若干问题的再思考摘要:沪渝两市的房产税试点在热议中走过一年多的历程,但其税收属性和征税目的依然没有得到准确、合理的界定。
本文在充分讨论房产税税收属性和征收目的的基础上,着重就实现征税目的的客观条件进行阐述,为房产税的深化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关键词:房产税征税目的估值体系排查登记综合信息系统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两地宣布次日起开始房产税征收试点改革。
时至今日,两地实施房产税试点已经一年有余,但回顾一年来征税过程,再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现状看,在开征之初就招致热议的若干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一、房产税的税收属性与征收目的分析两市的征税对象不难发现:前者面向新购住房,完全针对“增量”征税;后者虽对“存增量”和“存量”同时征税,但“增量”的规定较多,限制新购住房的意图依然十分明显。
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征收依据、对商品房销售环节(增量)进行征税,这种征收方式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税而非财产税的特征,这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税属性下的房产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分清房产税的税收属性,明确征收的首要目的,对具体征税方式和征税依据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对房产税的税收属性和征收的首要目的展开讨论。
(一)税收属性按课税对象分,税收一般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和财产税五种,前四者分别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各种所得额、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资源开发与使用为课税对象,而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侧重于对财富累积存量的征收,这是财产税有别于其他税种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学术界的一般经验和国外的政策实践来看,房产税以非流动性的存量财产为征收对象,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决定了它的征收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方式,既不能像流转税那样针对商品的交易环节征收,又不同于所得税那样对新增收入所得进行征收,当然,也和行为税、资源税有着本质区分。
就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中对新增购房征税的情况看,两市所指的“房产税”更多带有流转税和行为税的性质,称之为“房屋购置税”或“高端住宅消费税”似乎更为合适。
我国房地产税试点改革分析及启示——以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为例

2020年4月第38卷第2期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aanxi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Apr.2020Vol.38㊀No.2我国房地产税试点改革分析及启示以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为例卢㊀阳ꎬ㊀蒋㊀莉(1.陕西理工大学管理学院ꎬ陕西汉中723000ꎻ2.国家税务总局镇巴县税务局ꎬ陕西汉中723600)[摘要]㊀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目标ꎬ房地产税改革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主要税种之一ꎮ房地产税改革和房产税沪渝试点的财税改革逻辑类似ꎬ通过对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成效进行实证分析ꎬ发现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对调控房价㊁增加财政收入㊁调节收入分配等三大政策目标的实际效果均不显著ꎮ从房价构成的金融逻辑来看ꎬ房地产税改革应当淡化房地产税调控房价的政策目标ꎻ从地方财政收入的逻辑来看ꎬ房地产税暂时无法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ꎻ从房地产税改革主要功能来看ꎬ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应当以推动税收法定㊁整合房地产税种㊁优化税制为主要的改革目标ꎮ[关键词]㊀房地产税ꎻ物业税ꎻ税制改革ꎻ房价调控[中图分类号]F812.42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文章编号]2096 ̄4005(2020)02 ̄0007 ̄07㊀㊀[收稿日期]2019 ̄10 ̄25㊀㊀[修订日期]2020 ̄02 ̄28㊀㊀[作者简介]卢阳(1987 )ꎬ男ꎬ江苏南京人ꎬ经济学博士ꎬ陕西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ꎬ硕士研究生导师ꎬ主要从事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ꎻ蒋莉(1989 )ꎬ女ꎬ陕西汉中人ꎬ经济学学士ꎬ国家税务总局镇巴县税务局干部ꎮ㊀㊀[基金项目]2018年陕西教育科学 十三五 规划课题 跨专业知识结构的特殊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以«国际财务管理»为例 (SGH18H148)ꎻ陕西理工大学科研计划资助项目 地方税权配置问题研究 (SLGQD2017-24)20世纪90年代末ꎬ我国住房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ꎬ商品房交易市场初步形成ꎬ受 炒房 等因素影响ꎬ房价进入快速上升通道ꎮ孟定定(2011)认为ꎬ 炒房 并非单纯的经济产业问题ꎬ为了稳定社会㊁抑制 炒房 ꎬ国家需要通过政治手段抑制房价[1]ꎮ因此ꎬ2003年ꎬ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开征 物业税 ꎬ以实现对居民持有房产进行征税的目的ꎮ2010年ꎬ国务院以 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的方案替代了新开征 物业税 ꎬ并于2011年分别在上海㊁重庆开始房产税改革试点ꎮ房产税改革增加了房产持有环节的税收负担ꎬ但是却难以理顺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各种税费关系ꎬ无法解决房产税重复征税的难题ꎬ因此ꎬ房产税改革始终无法达成税收立法的基本条件ꎮ2013年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ꎬ为了按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ꎬ房产税试点改革被叫停ꎬ取而代之的是以整合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的系统性改革 房地产税改革ꎮ需要指出的是ꎬ房地产税改革与房产税改革最大的不同主要集中在相关税费的整合和协调ꎬ避免重复征税ꎬ但是ꎬ对居民房产持有环节征税的这一基本目标始终是一致的ꎮ从理论上而言ꎬ对居民房产持有环节征税可以起到调控房价㊁增加财政收入㊁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ꎬ因此ꎬ分析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实际成效可以对上述观点进行验证ꎬ进而为科学设计房地产税税制提供重要参考ꎮ7一、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概述(一)我国现行房地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图1所示ꎬ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根据房产取得㊁交易和保有等环节ꎬ涉及契税㊁印花税㊁增值税㊁所得税㊁土地增值税㊁城市维护建设税㊁教育附加费㊁房产税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十个税种ꎮ图1㊀我国房地产行业流通环节和保有环节涉及税种我国房地产行业税制存在 重流轻存 的特点ꎮ如图1所示ꎬ流通环节涉及税种共7种(其中印花税在取得㊁交易环节各征收一次)ꎬ保有环节涉及的相关税种只有3种ꎮ如图2所示ꎬ在税收贡献率方面ꎬ流通环节的税负水平也明显高于保有环节ꎬ且差距呈逐渐扩大趋势ꎮ图2㊀我国房地产税流通环节和保有环节税负比较㊀㊀㊀㊀数据来源:财政部官网提供数据汇总整理㊀㊀(二)我国房地产税改革中核心税种的表述演化在我国房地产税变革过程中ꎬ政府关于房地产税的政策文本表述不尽相同ꎬ关于表述变化的话语分析在公共政策的研究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ꎬ表述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政策的变迁ꎮ81.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起源与内涵我国房产税的提法最早出现在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ꎬ随着计划经济时代税务部门的解散而消失ꎮ1986年ꎬ«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恢复了该税种ꎮ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与国际上较为普遍的不动产税有着较为明显的两大差别:一是我国现行房产税对保有环节的征收力度较弱ꎬ特别是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免税ꎬ而国外的不动产税主要课税对象就是保有环节的房产ꎻ二是我国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在房产原值的基础上得出的ꎬ而其他国家的不动产税一般采用评估价值ꎮ这两个差别也成为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重点ꎮ2.对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物业税2003年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 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ꎬ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ꎬ相应取消相关收费 ꎮ2006年 十一五规划纲要 提出 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ꎬ稳步推进物业税并取消有关收费ꎮ 这也是当前房产税改革ꎬ对持有房产征税的起源ꎮ但是ꎬ 物业税 对于我国现行税制而言属于新税种ꎮ虽然ꎬ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授予工商税立法权ꎬ但是ꎬ截止2010年ꎬ授权立法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ꎬ全国人大已经具备税收立法的能力ꎬ适时收回国务院税收立法权ꎬ推进税收法定已经成为学界共识ꎮ在这样的背景下ꎬ无论是全国人大ꎬ还是国务院主导 物业税 等新税种立法ꎬ在时机上都显得过于敏感ꎮ3.融合了物业税性质的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2010年后在新税立法压力巨大的情况下ꎬ2011年上海㊁重庆两市开始推行房产税试点ꎬ从此官方口径下的 物业税 完全被 房产税试点 所取代ꎮ实质上ꎬ房产税试点是物业税改革的延续ꎬ其主要内容都是对保有环节的房产征税ꎮ但是ꎬ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对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政策制定主体是地方政府ꎬ根据税收法定原则ꎬ税收要素的变更需要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立法ꎮ因此ꎬ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法性也始终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ꎮ4.承担简并税种任务的房地产税改革2013年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 税收法定 原则ꎬ要求 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 ꎬ国家紧急叫停了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扩大ꎬ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ꎮ2015年ꎬ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修订ꎬ将税收立法作为专项列出ꎬ并细化了 税种的设立㊁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都要通过立法确定ꎮ因此ꎬ通过行政法规在现有房产税基础上进行要素修改几乎不再可能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ꎬ梳理房地产相关税费ꎬ简并税费ꎬ形成税目㊁税基㊁税率明确的新税种成为房地产税改革的唯一路径ꎮ2015年至今ꎬ房地产税连续4年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预备项目ꎮ二、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与成效2011年的上海㊁重庆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标志性事件ꎬ是突破现有税制ꎬ对保有房产进行征税的大胆尝试ꎮ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政策目标与当前房地产税改革的政策目标基本一致ꎬ其性质属于房地产税改革的公共政策 风洞试验 ꎬ为房地产税改革积累经验ꎬ控制改革风险ꎬ降低改革成本ꎮ(一)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经济背景如表1所示ꎬ自1999年国家全面取消福利分房后ꎬ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进入上升通道ꎮ2008年底至2011年出现了一个小周期ꎬ其中2009年的房价增速达到了近十年的峰值23.18%ꎬ商品房销售面积2009年3月 2011年3月实现同比连续上涨25个月之久ꎮ2010年ꎬ国务院出台 国十一条 ꎬ并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为双紧模式ꎬ以期抑制房价ꎬ缓解经济过热现象ꎮ2011年ꎬ国务院又出台 新国十条 ꎬ继而在上海㊁重庆两地开展房产税试点ꎬ希望通过税收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ꎮ9表1㊀2002年至2017年全国商品房均价与增速统计表年份全国均价(元)上海(元)重庆(元)全国均价增速2002225041341556㊀20032359511815964.62%200427785855176615.08%200531686842213512.30%20063367719622695.91%200738648361272312.87%2008380081952785-1.68%2009468112840344218.82%201050321446442816.98%201153571460347346.07%201257911406150807.49%201362371642055697.15%201463241678755191.38%201567932094954866.90%201674762474754859.14%201778922380467925.27%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汇总整理(二)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税收政策上海房产税试点政策主要是针对本市居民新购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的征税ꎮ计税基础在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减按70%计算ꎮ总共设定了两档税率ꎬ对于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交易均价2倍以下的适用低档税率0.4%ꎬ其他都适用高档税率0.6%ꎮ税收优惠主要考虑本市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和对高层次人才的倾斜ꎮ如表1所示ꎬ重庆试点分为2011年和2017年两个版本ꎮ2017版政策对于征税对象的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ꎬ由 三无 人员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扩大为新购ꎮ对于税率ꎬ两个版本的差别不大ꎮ在税收优惠方面ꎬ对于在试点实施前拥有的独栋住宅享有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ꎬ新购的独栋和高档住宅免税面积均为100平方米ꎬ 三无 个人不再属于三无情况的当年可予以退税ꎮ表2㊀重庆市房产税试点税率表㊀㊀(三)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实施效果1.对调控房价作用有限如图3与图4所示ꎬ2011年上海㊁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实行后短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小幅下跌ꎬ但是ꎬ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仍然处于长期上涨趋势ꎮ可以说ꎬ房产税改革试点对于调控房价而言是有一定效果的ꎬ但总体效果比较有限ꎮ012.对增加财政收入作用不明显在财政收入方面ꎬ从房地产税收收入来看ꎬ上海与重庆的房产税税收收入一直呈稳定增长状态ꎮ上海试点前五年(2007 2011)收入复合增速为12.01%ꎬ试点后五年(2012 2016)复合增速为19.11%ꎻ重庆试点前五年(2007 2011)税收复合增速为26.85%ꎬ试点后五年(2012 2017)复合增速为22.54%ꎬ增速反而有所降低ꎮ综合来看ꎬ房产税改革试点后两地税收增速没有显著提升ꎮ图3㊀上海市试点前后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上月=100)㊀㊀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汇总整理图4㊀重庆市试点前后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上月=100)㊀㊀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汇总整理㊀㊀从房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来看ꎬ试点后次年两地税收占比都有所提高ꎮ如图5所示ꎬ上海的房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从2011年的2.3217%提升到2012年的2.7011%ꎬ提升了0.3740%ꎬ但是ꎬ此后上海税收比重再次下滑至试点前水平ꎬ未能延续增长ꎻ如图6所示ꎬ重庆的房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从2011年的2.3711%提升到2012年的2.8273%ꎬ提升了0.4562%ꎮ总体来说ꎬ由于试点地区窄税基㊁低税率的特点ꎬ房产税试点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有限ꎮ3.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没有显著作用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初衷是通过对保有环节特别是高收入群体拥有多套住房的征收较重的房产税ꎬ通过降低房地产市场需求ꎬ增加市场供给(短期供给)等办法ꎬ从而起到抑制房价㊁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ꎮ由于我国近年来房价上涨主要是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所带来的刚需支撑ꎬ所以长期来看11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暂时不会改变ꎬ长期供给也不会有趋势性的转变ꎬ长期内抑制房价的目的难以通过房产税试点实现ꎬ加之房产持有成本的增加反而会导致中低阶层住房压力的增加ꎮ刘甲炎(2014)通过DDD(三重差分)和DID(双重差分)对房产税改革中中低收入水平居民储蓄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ꎬ实证结果显示试点地区居民收入储蓄水平比其他地区平均水平高出了8.667%ꎬ最终验证了房产税试点导致中低收入水平居民福利丧失[2]ꎮ图5㊀上海市试点前后5年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税收收入比例变化㊀㊀㊀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汇总整理图6㊀重庆市试点前后5年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税收收入比例变化㊀㊀㊀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汇总整理三、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启示房地产税改革和房产税沪渝试点的财税改革逻辑类似ꎬ房地产税难以承担调控房价㊁增加财政收入㊁调节收入分配等政策目标ꎮ因此ꎬ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应以完善税收立法制度㊁整合税种㊁优化税制为主要的立法目标ꎮ(一)应当淡化房地产税调控房价的政策目标房价的变化主要由人口密度和资本密度两大因素影响ꎮ人口密度的增加势必增加资本密度ꎬ而资本密度的增加则会增加就业机会㊁加快城市经济发展㊁提升劳动回报水平ꎬ进一步推动人口增长ꎮ因此ꎬ部分城市会随着人口密度和资本密度的增加ꎬ房价呈现刚性增长ꎮ金融工具的介入ꎬ特别是杠杆类金融工具的介入会对房地产市场的资本流动产生显著影响ꎬ进而引发房价变动预期ꎬ加剧地区间的房价波动ꎮ与之相比ꎬ税收作为稳定的价格要素ꎬ虽然在短期内会对资本流向产生一定影响ꎬ影响房价ꎬ但是ꎬ 21税收却不是资本流动和人口流动的决定性因素ꎬ税收不具备长期影响房价的能力ꎬ日本㊁韩国以及我国沪渝的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均证明了通过房地产税立法调控房价ꎬ实际作用有限ꎮ因此ꎬ房地产税改革应当淡化房地产税调控房价的政策目标ꎮ(二)房地产税暂时无法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税收㊁国有土地出让和财政拨款ꎮ当前房地产税改革主张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实现 宽税基㊁强征管 的改革导向ꎬ进而增加地方税收收入ꎬ但是ꎬ将房地产税发展成为地方财政主要来源的税种仍然比较困难ꎮ结合我国地方财政状况来看ꎬ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巨大ꎬ而缓解债务压力最有效㊁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实行土地财政ꎮ唐云锋㊁马春华(2017)提出ꎬ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压力ꎬ有动机增加土地财政收入ꎬ提高房价从而征收更多房地产税ꎻ地方政府提高土地出让价格ꎬ会间接提高房价ꎬ因此ꎬ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不仅直接提升房价ꎬ还通过土地财政固化了 房价棘轮效应 [3]ꎮ就我国进行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而言ꎬ是要通过对保有环节征税ꎬ增加房产持有成本ꎬ从而抑制房价过快增长ꎬ为房地产市场降温ꎮ这一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势必影响土地和房产价格的增长ꎬ会加重地方财政压力ꎮ正如朱为群等(2015)的研究表明ꎬ地方税的主要定位应该是为地方财政筹措资金ꎬ而不是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4]ꎮ房地产税改革和地方财政的职能与逻辑形成了 悖论 ꎮ因此ꎬ房地产税暂时无法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ꎮ(三)房地产税立法应当以推动税收法定㊁整合房地产税种㊁优化税制为主要的改革目标目前ꎬ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存在 以租代税㊁以费代税㊁以费挤税㊁以税代租 的现象ꎬ混淆了房地产税制中税㊁费㊁租之间的关系ꎮ按照我国全面实现税收法定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ꎬ应当以房地产税改革为契机ꎬ全面推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清费立税ꎮ鉴于我国房地产税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房地产价格宏观调控的作用有限ꎬ房地产税立法的重点应当以整合现有税种㊁优化税制为主要目标ꎮ首先ꎬ通过房地产税改革ꎬ整合原有房产税㊁城镇土地使用税㊁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ꎬ实现 简税制 ꎮ其次ꎬ通过增加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ꎬ强化征管ꎬ实现 宽税基 ꎮ最后ꎬ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状况进行精准识别ꎬ强化房地产现值的评估能力ꎬ结合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动态调整房地产税的免征额㊁累进税率和税收优惠ꎬ实现中低收入群体的 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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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思考摘要:上海、重庆两地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出台后,迅速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但房产税试点改革却遭到了是否违法甚至违宪的质疑。
本文从房产税立法面临的问题以及在近几年税收高速增长的下,地方财政困难反而与日俱增,房产税能否成为地方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向普通老百姓开征房产税将会面临怎样的挑战几个方面来反思房产税改革试点。
关键词:合法性质疑;立法问题;地方财政;政府的挑战众所周知,征收财产税有助于抑制房地产投机、减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但却对中低收入者不利。
但在现行的分税制体制下推行财产税,面临的问题就是要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财政利益的分割问题。
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在部分城市改革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具体征收办法授权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1年1月28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该《通知》称,征收对象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的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与此同时,重庆市也作为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其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市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自此,争论多年的房产税在上海和重庆开始“破冰”。
然而,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无论是学者还是老百姓,都开始从不同角度关注这次房产税改革的试点。
一、沪渝开征房产税的合法性质疑国家产生以后,税收的不可或缺使主权者一直面临着征税依据合法性的诘问。
征税的合法性应该包括如下方面:国家征税时应予征税说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税收史上有句箴言:没有民主,便没有税收。
而且,直到今天,对于国家征税合理性的说明已经是一个民主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必经程序。
征税不仅要看经济上的承受能力,还要看征税是否平等、是否普遍等;征税是否合法不仅要看是否符合狭义上的制定法,而且更应该看是否合宪,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换言之,征税对象的可税性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很多新的税源出现,政府在追求丰厚收入的冲动支配下,急切地想把它们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之内。
就程序上而言,这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因此,征税对象的合理首先是征税对象的合法,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就仅仅因为征税对象的税源丰富而擅自征税,这显然会极大损害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积极性。
从以上衡量,房产税试点征收明显存在瑕疵:一是没有作详细的征税说明,根据有关报道,上海颁布《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没有经过广泛的意见征求程序,就是很多人大代表对此事也是一无所知,普通的纳税人就更谈不上发表意见或参与其中。
二是沪渝两地并不具备房产税试点的法律资格。
就沪渝两地房地产试点征收办法的内容而言,已是对我国原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重大修改甚至颠覆。
因为按照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税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政府无权修改中央政府制定的税收法规,更无权制定新的税收法规。
所以,沪渝两地政府试点征收房产税因缺失征税依据的合法而丧失了合法性基础。
二、我国房产税立法面临的问题我国房产税立法裹足不前的原因在于:其一,我国对房产税的理论研究相当滞后。
其二,房产税改革要撼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
其三,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轻易交易,能交易的主要是《物权法》里的他物权,这就与他国立法基础不同。
其四,房产税更多触及人民的财产权与自由权,反弹较其他税种激烈。
正因如此,只好接受一个现实——我国房产税改革任重而道远。
另外,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这种规定因带有从静态考虑色彩,导致税基不能随经济条件的变化而正常增长。
鉴于转轨时期,我国经济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高速经济增长带来了土地和房产大幅度升值,特别是城市新房市值与旧房市值相差非常大,这样,以余值为计税依据无疑是大大缩小了税基。
此外,把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又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租金与房产余值差距很大,因而引起了按不同计税方式计税税负高度不均等状况;二是房产租金本身是营业税课税对象,现在又成为房产税计税依据,人为造成了双重课税。
这就导致了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税不合理。
我国进行房产税改革,还有个理论问题需要解释清楚,即必须在房产税与能量课税之间寻找关联,否则永远弄不清应该对什么房产课税,或以什么为计税单位,在这些根本性的判断基准问题上,中国的税收学界与税法界几乎无人涉足。
对于财产税的研究以及对于税收与所得之间的关系研究,大多数人仅仅集中于税收本身累进或累退的问题上。
然而,在房产价值与所得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这才是实质上供我们去判断的——什么样的政策选择是有用的、什么样的政策选择是无效率的。
三、房产税能否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房产税能否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由整个税收体制的改革和调整来决定,从目前的房产税现状来看,其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还是有限,不可能成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
当然,政府可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提高房产税的税率,以增加房产税收入,但如此一来就会大大提高我国整体的税收负担,特别是增加个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我国税收负担已经不轻的情况下,再大幅度提高税收负担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更容易引起普遍纳税人的抵制。
但近年来,与私人购房大量增加相伴随的是房价的大幅上涨。
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房价已经是住房制度改革之初的十余倍。
房产价值大幅提升,房产成为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重要的是,房产还成了一些人的生财之道。
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此外,从世界各国实践看,由于房产不能移动、税基固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是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而地方政府通常将这部分收入用于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教育、卫生、消防、治安及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支出。
这也为我国房产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四、向普通老百姓开征房产税的挑战我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与直接税最大的区别是,间接税可以转嫁,纳税人不见得就是负税人;而直接税基本上无从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落在纳税人头上多少税,你的个人财产就得减少多少。
所谓“税痛”就是这么来的。
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以代扣代缴为主,因此,普遍老百姓亲自纳税的机会也少之又少。
这种制度虽然有利于减少纳税人对国家征税的抵触情绪,提高征管效率,但也导致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普遍老百姓的纳税意识普遍比较低。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直接开征面向普通老百姓并由普通老百姓亲自缴纳的房产税的确对政府提出了挑战。
目前房产税主要定位于高收入群体,但高收入群体接触税收的机会比较多,对纳税已经有了一定的意识,特别是在购房时需要缴纳契税,而且契税原则上也是买房者亲自缴纳的,所以,对高收入者征收房产税的难度不是很大。
从公共政策理论来看,政府征收房产税是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当政府直接面向普通老百姓征税时,普通老百姓的监督意识会大大提高,沪渝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而规定将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如果地方政府大规模开征房产税,政府是否有勇气承诺将税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如果有,纳税人会通过人大、政协等机关来监督政府对税款的使用,如果真的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而不用于地方政府的其他支出,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就真正变成了一种”公益事业”:向富裕居民征收房产税然后转移给贫困居民。
在地方政府没有受益的制度中,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来自哪里?如果将来正式实施房产税后,政府不承诺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而将其作为地方政府一般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纳税人是否会因此批评政府有欺骗纳税人之嫌?这些问题是很值得地方政府深思的。
总之,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作为一项长远的制度建设,对当前我国财税体系改革、房地产结构调控和收入分配的调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房产税不能削减房价,仅仅是挤出了部分投机性与投资性购房需求,推移了部分消费性购房需求释放的周期。
因此,从中长期来看,在房产税开征的情况下,房价仍有上涨的推动力。
因此,房地产宏观调控必须常态化、系统化,以形成调控的长效机制。
房产税改革的实施需要相关法律、政策和市场的合力作用,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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