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公司面纱制度,又称为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上的独立实体,其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该制度起源于欧洲大陆,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中国,公司面纱制度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一、公司面纱制度的意义公司面纱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权利,同时限制公司的责任和风险。
具体来说,该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保护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公司作为法律上的独立实体,其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其进行商业活动的基础,也是其与其他主体进行商业合作的重要保障。
通过公司面纱制度,可以保护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使其不会受到外部主体的侵犯和干涉。
限制公司的责任和风险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其责任和风险应当限定在公司本身范围内。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一些主体可能会利用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来逃避责任和风险。
通过公司面纱制度,可以限制公司的责任和风险,防止其他主体利用公司的名义逃避责任和风险。
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公司作为商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其稳定和发展对于整个商业活动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公司面纱制度,可以保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从而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
同时,该制度也可以促进商业合作的发展,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内部的债务问题当公司内部的债务问题涉及到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时,应当适用公司面纱制度。
例如,当公司发生破产清算时,应当将公司的债务问题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进行隔离,保护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
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商业合作当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商业合作时,应当适用公司面纱制度。
例如,当公司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时,应当保护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防止其他主体利用公司的名义逃避责任和风险。
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诉讼问题当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诉讼问题时,应当适用公司面纱制度。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发表时间:2019-09-11T10:50:04.5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1期作者:李勇[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身份证号:4127281982****0339,河南省周口市)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市场的相关制度,维护市场有序运行。
本文着重研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力求深入细致的解释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清算;权益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法人制度的存在,就像给公司带上了一层无形的面纱,使股东不必承担公司的全部责任,维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使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投资欲望更加强烈,参股形式更加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但有些股东利用这层面纱作为掩护来进行非法行为,让这层面纱变成了掩盖犯罪事实的“遮羞布”,很多股东利用面纱的掩护转移公司资产,并且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我国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是为了进一步更好的遏制这种非法行为,规范公司市场秩序,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中的适用规则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的适用规则。
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衡平与目的论的限缩一、一则英国上的判例:Salomon v. Salomon【1897】AC22在本案中,被上诉人Salomon是一位经营了30余年的皮鞋生产商,为了扩大营业,他将家族整合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他作为股东入股公司,在公司停止营业时,他借钱给公司以优先偿还公司债券。
后来由于鞋业的不景气,他为了维持公司的存续而借钱给公司,并且将自己的债券以5000英镑的价格转让给Broderip 先生。
不久公司破产,清算不足以偿还所有负债。
破产执行人认为债券是以欺诈的方式发行的,因而无效。
他否认公司事务有效地从Salomon转移到公司身上。
这两项指控的根据是,公司资本被虚估至39000英镑,而实际上是10000英镑,整个业务的转移都是一宗欺诈。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业务转移是合法的,但是在Broderip v. Salomon一案中,法院认为应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因为Salomon只是将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Salomon要求其负担债务——尽管存在一个合法的公司。
上诉法院驳回了Salomon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直上诉至英国王座法院,McNaughton勋爵认为:公司依法与设立人有不同的人格,虽然在设立后的公司后可能与设立时一样——同一双手接手利润,同样的人当经理。
公司在法律上不是发起人的代理人或者信托人,作为发起人也不要为公司负任何形式的个人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如果法官的见解是正确的,不排除无限责任,就意味着普通法上的合伙不会注册为以股份为限的公司。
1本案揭示了两个问题:股东有限责任在公司立法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得到英国法院的严格支持;在一定情况下法院会考虑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亦即揭开公司面纱(pie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
那么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或者说法人独立人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揭开公司面纱?这是本文要试图探寻的基本问题。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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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纱”原则是什么
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
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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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公司法里的所谓公司面纱,及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利弊分析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律只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存在,而排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
此次修改的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顺应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潮流,确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在现阶段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平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弘扬创业精神,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承认一人公司,目的在于扩大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开创新的风险大的事业,并可为社会提供更新、更好的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承认一人公司可使个人企业利用公司形式,获得较多的社会信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传统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于是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私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很显然,一人公司的弊端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来确定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公司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因此也就产生了对一人公司的规制的问题。
比较分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可以得出:1、揭开规则尚无统一的理论体系,但法庭都遵循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而非对公司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对其运用都是司法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的。
即使在把该规则归入立法的英国也不例外。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作者:张繁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例外和补充。
作为一项事后的司法救济措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更完善的规定。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作者简介:张繁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37-02一、揭开公司面纱的涵义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投资人之所以利用公司形式,原因之一就是公司股东不必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股东与公司债务之间存在一道屏障,这道屏障在法律上就称之为“公司面纱”。
但是,公司面纱的保护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其被用于合法目的是维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
二、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立法实践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公司法律制度得到确立和发展。
伴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我国也出现了类似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1985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规定开我国揭开公司面纱的先河。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一规定尽管还不完善,但它却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例法案例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美国公司法中最具英国烙印的规则要算是“揭去公司面纱”规则(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
按照这条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公司资本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或其权利主张人的要求时,法院可以判公司股东个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谈到公司最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的投资额或者说股东所拥有的股票金额。
一旦公司倒闭或破产,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赔上自己的股票,不致于倾家荡产。
英国议会1855年通过的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1897年,英国上议院在索罗门诉索罗门有限公司案中确定,从法律意义上说,控股股东不同于公司,公司倒闭时控股股东不必用个人财产赔偿债务。
这条定律又称“公司面纱”规则,就是说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可以隐身于公司这条“面纱”之后;公司是“法人”,可以自行承担债务和风险,债权人追债时也只能追到公司为止。
债权人可以迫使负债公司破产,但却对股东奈何不得,尽管真正举债并从中得利者是股东。
公司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国都是如此。
有限责任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投资、发展生产。
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一般成正比。
买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也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
公司如果从事制造业就有可能因其产品出问题而赔偿巨款。
狄更斯笔下的英国,人们因无力偿债而被打人伦敦的大牢,中国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和做法。
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要使人们摆脱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目前各国的公司法均采纳了“有限责任”的做法。
法律总是在乎衡两难。
既然公司是“有限责任”,胆大妄为之徒便会假公司之名损人利己。
因而,按照美国的案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揭去公司的面纱”,即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要求公司的主要持股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这就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案中所肯定的规则。
美国历史上的不少判例规则经过时间的验证后又被立法机构纳入成文法律,但“揭去公司面纱”规则仍然只是判例法,并不见于各州公司法之中。
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制度定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并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适用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1.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股东出资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或出资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际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需资本。
2.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包括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导致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过度控制:股东通过对公司的过度控制,操纵公司决策,将公司作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三、股东责任
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可能需承担的责任包括:
1.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被认定为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如果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四、立法目的
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
1. 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
2. 确保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维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制度意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在于:
1. 保障公平正义:通过否认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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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20卷第4期金陵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月JournalofJinl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Vo1.20.No.4Dec.,2006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朱云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要: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赋予了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这是对国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也是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直接体现.该项规定只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制约,并非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因此,在实践中应仔细分析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非充分满足则不能适用.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公司债权人;股东有限责任中圈分类号:D922.291.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31X(2006)04—0029—04LiftingtheVeilofCorporation ——EssentiElementsofShareholder'sJointLiabilityZHUYun—fang(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ing210097,China)Abstract:TheCompanyLawenforcedonJanuary1.2006endowscompanycreditorsw iththerightsofinvestigatingliabilitiesoftheshareholderswithaviewofpreventingthes hareholdersfromabus—ingtheindependentstatusofjuridicalpersonandtheirlimitedliabilities.T hisistheimportofthe"PiercingtheCorporateVeil"systemaswellasthedirectembodimentofthe"Pri ncipleofthePro—hibitionofAbuseofRight"inTheCompanyLaw.ThisstipulationiSnotthedenial of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ies,butrestrictionontheabsolutizationofshareholder's limitedllabilities.There—fore.theessentialelementsshallbeanalysedindetailinpractice.Itcannotb eappliedunlessalltheessentialelementsaresatisfied.Keywords:piercingthecorporateveil;companycreditor;shareholder'S1imit edliabilities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国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也是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直接体现.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内涵一般认为"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最早溯源于收稿日期:2006—07—26作者简介:朱云芳(1976一),女,江苏宣兴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理,民商法研究.金陵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第20卷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德沃一案,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为了保持自己作为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而揭去被告的法人面纱以确定公司背后的自然人的公民身份.美国法官桑伯恩(Sanborn.J)在1905年的一个判例中更加明确地阐明了否认法人格的基本思想:"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的规则的话,那么这条规则就是,公司应当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法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11359"该制度在美国被称为"法人实体之否认",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说,德国则称之为"直索",其涵义大致相同,即"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笔者认为,"揭开公司面纱"的说法更能形象体现该项制度的内涵,这表明:面纱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被揭开,从而让债权人有机会向原本隐藏在面纱背后的股东追究责任,之后面纱可以恢复,股东可以继续接受面纱的保护.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价值法律制度的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律制度 (客体)的关系中.法律制度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它的基本法律含义为:首先,正义是一种分配方式,如果其分配的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3】.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 达到快速募集资本的目的,满足了社会大生产对社会资本的需求,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可见,公司法人制度是符合正义的.盂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L4J''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对公司债务不承担直接对外的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侧重于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的绝对化将会使股东具备滥用有限责任的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变成为现实后,其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如果这种损害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得不到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就会严重失衡,公司法人制度非正义性的一面就充分暴露出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正是通过赋予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赋予了公司债权人新的救济途径,使其所受损害得到及时的补偿,并在两者之间建立新的平衡,维护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正义性. 三,现行立法状况以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公司法》对追究股东责任作出的新规定包含两个方面:前者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主体是股东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属于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范畴;后者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主体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属于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范畴.结合"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笔者在此处仅就后者谈谈具体适用问题.(一)前提条件要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首先要有"面纱" 的存在,即公司必须是有效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否则便无"面纱"可揭.(二)主体要件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相应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1.公司债权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5JI'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法》新增的内容,责任的扩大.意味着承担的社会义务的增加,也意味着债权人主体在范围上的扩大.在此处有两点需说明:一是当利益主体第4期朱云芳:揭开公司的面纱31同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时,该股东也是可以成为债权人的,只是此处的股东应该是隐性的股东,即在产生权利义务的过程中他是以普通身份而非股东身份参与的;二是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可以由有关的国家机关或者权威部门作为利益的代表人,从而成为名义上的债权人.2.公司股东.笔者认为此处股东的范围应当尽可能缩小,必须是有可能,并已经实施了滥用行为的股东.股东有大小,如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但是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能够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常只有那些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公司重大事件起决定作用的股东才有可能成为滥用者.(三)行为要件《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为行为要件.笔者认为此规定概括性太强,在实践中运用有困难.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尽可能明确列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具体情况.笔者综合各国适用的实践,认为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公司规避法律.规避法律是指行为人为了排除法律适用,而人为地改变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利用公司规避法律的类型主要包括:(1)规避公司法.例如,董事,经理为了规避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支配股东设立另一家新公司从事竞业交易活动.(2)规避税法.如通过设立新公司以及公司间的盈利转让手段逃税.(3)规避劳动法.(4) 规避其他商事法.(5)规避其他行政法,国际私法E11368l370.2.人格混同,也称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在案例中,法官主要从两个角度来判断是否混同:(1)代理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公司是股东的代理人,其对外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股东(本人)承担[61.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一人公司,表现为公司与股东的业务,财产混同.(2)工具说也称为"工具规则":若一公司的组织或其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另一公司控制,从而沦为后一公司的工具,则前一公司被视为后一公司的附属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由后一公司对前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经常表现为母公司把子公司的业务收益归为己有,而将损失归由子公司来承担,或者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人员相重叠,使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人格等等.3.资本显着不足.《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此规定, 资本显着不足的情况应该指,设立公司过程中虚假出资,或者认缴的出资额不能满足公司的所经营业务的性质,或者已经完成首次出资,但在特定期限没有缴足,或者在经营的过程中抽逃资本.而公司未完成首次出资以及合法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因亏损或其他非故意行为导致资金不足的,应当不包括其中.前者公司未成立,"股东"身份未明确,后者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4.欺诈和侵权行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也认为,如果公司作为个人欺诈的工具,则不应该考虑公司独立地位,因为如果给予公司主体地位.将会导致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后果Es]".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75.侵权行为中的债权人属于非自愿债权人,他们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没有选择权,他们无法在事先遇见风险,无法事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有必要给予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在环境侵权行为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企业排放的污染造成人体,农作物和鱼虾类水产养殖的严重损害.如果公司财产无法足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股东又以有限责任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二,他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10JI'这显然是有失公平和正义的.因为无过错32金陵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第20卷的弱势受害群体将要承担无限损失责任,而负有监督义务,并可能从违法经营中得到利益的强势股东却承担有限责任Is]0.5.其他违背公正和公共政策的行为.美国的肯特(Kent)地区法官在审理奥特里诉22得州服务公司一案中提到:"……在否认法人人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不足,没有符合公司设立程序,公司事务和个人事务上的混同,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从事欺诈行为.此外,当公正和公共政策需要时,公司面纱也可能被揭开.lJ"公正和公共政策的需要,是在不满足上述几点,但如果不让股东承担责任,又违背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这也赋予法官可以行使的唯一的自由裁量权.(四)结果要件《公司法》第二十条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作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结果要件.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应该这样理解:第一,在刑事案件中,谈到严重两字,一般都有具体的金额,特殊的行为情节作为标准.在这里,不能用具体的金额来衡量,因为如前所述债权人的范围比较广,且每个债权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二,"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权利人权利的损害,那么行为人一般不负法律责任.J46,'因此,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没有造成其他主体利益的损害,则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第三,如果滥用的行为和损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因为"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是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1】,'(五)程序要件笔者认为:债权人追究股东的责任,必须要通过司法程序,即必须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这一点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只能由受损害的债权人提出请求,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提出. 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权威部门作为名义债权人提出.第二,必须向法院提出, 即要想追究股东的责任,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审核, 最终由法院来判定,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根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追究股东责任,必须由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予以判定,即对股东连带责任的追究,仅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综上所述,《公司法》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赋予了债权人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之时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该项规定只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制约,并非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一定要慎重分析相关的构成要件,只有在同时满足前提条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程序要件之时才能适用.否则会影响整个公司法人制度.参考文献:[1]刘海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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